索引号 | 11330283002982626L/2023-148070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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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发布机构 | 裘村镇 | 发文日期 | 2023-11-15 |
裘村镇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11号令)、《浙江省审计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的意见》(浙政发〔2015〕17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7〕3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乡镇及村社、企事业单位实施内部经济监督,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和相关资产及乡镇、村社、企事业单位经营状况,监督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活动。乡镇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和监督,
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维护合法权益,促进改善社会稳步发展。
第三条 裘村镇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经镇党委、政府批准实施。内部审计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镇的规章制度,对本镇及所属村社、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独立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四条 建立裘村镇内审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纪委书记、农业副镇长为副组长,成员由纪委、财政财务办公室、组织办、农村三资办等工作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审计室,由纪委书记兼任审计室主任,并配备相对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五条 审计室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区审计局的指导。审计室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列入裘村镇的财政预算,并予以保证。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和内部审计制度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单位(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审计、财务、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审计人员的配置由裘村镇统一安排。
第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由内审室主任牵头,相对专职内审人员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协调等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审计室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六)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七)对本单位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八)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室在履行职责时,行使相应的职权,包括:
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决算执行情况、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主持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检查有关财务活动的资料、凭证、文件和现场勘查实物;
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对于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乡镇内审机构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履行职责采取的其他的必要措施。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的职责是:
及时提供审计所需要的经营运作资料和会计信息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介绍其单位在被审计范围的经营或运作情况以及对重大事项的说明;
指定审计项目联络员,并为审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限期整改审计提出的问题,并以书面报告形式反馈给审计室。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室工作程序:
审计室在每年根据裘村镇的工作重点和工作安排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报镇内审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实施审计前,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
根据批准的审计计划,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工作;
审计终结,审计组提交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报镇内审领导小组审定;
经镇内审领导小组批准,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报告;
检查审计报告内的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根据审计方案,运用审核,观察、查询、盘点、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通过检查内部控制情况,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等方式,对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获取审计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审计室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对审计事项作出审计评价或者要求纠正、需要进行处理的,应在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列明,发至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30日内,向审计室作出书面答复,通报其接受审计建议,进行整改和处理的方案。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后10日内向审计室提供书面意见,由审计室负责人和相关审计人员进行审议。
第十七条 审计室应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如果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方案和措施有异议,应及时反馈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八条 审计室应按照审计档案管理的要求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材料,建立审计档案。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审计室对有关下列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向镇提出表彰奖励建议。包括:经审计,遵纪守法、效益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执法,表现良好的审计工作人员;积极举报、揭发有关经济犯罪情况的人员。
第二十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由审计室提请镇党委、政府作出处罚:
(一) 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 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 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 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
第二十一条 对下列行为的审计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一)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 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
(四) 泄露秘密的。
第二十二条 对审计过程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应根据裘村镇经营管理和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的变化,在镇党委、政府指导下及时修订完善。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镇内部审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宁波市奉化区裘村镇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