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宁波市奉化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索引号 | 11330283002979996P/2023-148340 | 组配分类 | 其他决策预公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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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发布机构 | 区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3-11-22 |
为进一步提高奉化区政府投资基金的运营效率和使用成效,加强和规范投资基金管理,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21〕75号)和《宁波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甬政办〔2023〕34号)等文件规定,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修订的《宁波市奉化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在正式发布前,须通过奉化区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现予公示,公示期截止2023年11月30日(自2023年11月22日起)。
意见反馈方式: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大成东路277号城投商务大厦办公室,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宁波市奉化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字样;2.通过电话方式反馈:0574-89294291。
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
2023年11月22日
宁波市奉化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奉化区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的运营效率和使用成效,加强和规范投资基金管理,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21〕75号)和《宁波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甬政办〔2023〕3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基金是指由奉化区政府出资设立,按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旨在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资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转型升级的资金。
第三条 投资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为区级财政预算安排、“拨改投”资金、存量盘活资金和投资基金投资收益,以及上级支持的有关资金。
第四条 投资基金主要采取“投资子基金”的母基金运作模式,一般应投向注册在区内的子基金。但两种情况除外:一是在本政策出台之前已经投资但尚未退出的;二是经区投资基金管委会批准的。
第五条 投资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实行所有权、管理权、运营权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投资基金重点支持以下方向和领域的子基金:
(一)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落实国家、省、市产业政策,扶持重大关键技术产业化,引导社会资本增加投入,有效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和重大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
(二)支持创新创业。营造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增加创业投资资本供给,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成长期等阶段的企业。
(三)支持招商引资。围绕我区重点发展产业(行业)领域,重点聚焦龙头企业、强链补链企业等,发挥投资基金在招商引资中的作用,引导项目、人才、资金集聚奉化。
(四)支持公共服务领域。创新公共设施投融资模式,鼓励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加快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 管理架构及职责分工
第七条 投资基金总规模为10亿元,由区财政局根据投资进度分期安排出资。区财政局出资设立的宁波奉化财创产业引导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创公司”),作为投资基金的法人公司和投资基金的出资平台;宁波甬山控股集团出资设立的宁波甬山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山私募”),受财创公司委托负责投资基金的运作和日常管理。
第八条 为保证投资基金投资运作的政策导向,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设立区政府投资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投管会”)、投管会办公室、甬山私募三个层次。
第九条 投管会是投资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主任由区长担任,常设副主任由常务副区长担任,非常设副主任由拟投项目分管副区长担任,常设委员为区府办主任和区发改委、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国资管理中心及甬山私募委派代表,非常设委员为拟投资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委派代表及投资基金行业相关财务、金融、法律、产业专家等。投管会经区政府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确定投资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
(二)审定投资基金投资运作的相关管理制度;
(三)审定投资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预算;
(四)审定投资基金出资的子基金设立(增资)方案;
(五)审议投资基金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六)其它应当由投管会审议的事项。
第十条 投管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办公室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投管会日常事务,落实投管会决议;
(二)负责投资基金年度预算管理;
(三)审定财创公司章程,依照章程约定,审定出资人权利义务等重大事项;
(四)监督投资基金及子基金的运作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对投资基金及子基金的审计工作;
(五)定期向区政府报告投资基金的运作、收益等情况及分析报告;
(六)完成区政府或投管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甬山私募作为投资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负责投资基金的日常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拟订投资基金投资运作相关配套管理制度并执行;
(二)提出投资基金的年度预算需求、投资计划并报投管会审议;
(三)负责授权范围内投资基金投资运作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对拟投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和入股(入伙)谈判、拟订投资方案并按决策程序报批、审定相关协议,实施投资、投后管理、资金退出等;
(四)监督子基金运作情况,定期向投管会办公室报送投资基金及子基金运作情况;
(五)开展项目调研,建立并维护推荐项目、已投项目信息数据库,并向合作的子基金管理机构提供项目信息推送和具体项目对接等服务;
(六)监督子基金托管银行履行托管协议情况;
(七)建立并维护投资基金管理决策咨询专家库;
(八)完成区政府、投管会及投管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财创公司与甬山私募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年度运营管理费用经区财政局考核后由财创公司支付给甬山私募,最高不超过财创公司实际已投资金额的0.5%(不得与其它基金重复收取)。对甬山私募引进的职业基金管理人才,可采取市场化的薪酬激励机制。
第三章 投资基金的投资运营
第十三条 投资基金的运作模式是通过参股或合伙的形式,与其他国有或社会出资人共同发起设立(增资或股权转让)子基金。申请投资基金参与设立(增资)的子基金,应当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子基金实体在宁波市奉化区注册且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有合格的管理团队及管理机构;
(二)子基金投资于宁波市奉化区实体企业的返投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投资基金对子基金实际出资额的1.2倍,返投进度应随子基金的出资进度同步完成。投资区外企业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其投资额可认定为返投额;
(三)申请投资基金参与设立(增资)子基金的申请机构,还应当在主体资格、从业资质、资产规模、诚信经营、合规经营、历史业绩等方面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第十四条 子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依据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等相关约定进行投资、管理和退出。甬山私募要委派观察员列席子基金投资决策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监督子基金的投资和运作,但不参与子基金的日常管理。对于违反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等相关约定的投资项目,甬山私募享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五条 子基金应委托专业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运作和管理。子基金管理机构须由申请机构或其关联方担任。子基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资质、资产规模、管理团队、投资能力、风险控制、募资能力等,应当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第十六条 子基金应当形成多元化的出资结构,确保市场化运作。
(一)投资基金出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子基金规模的25%,且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得成为第一大股东(出资人)。市县(区)两级财政出资比例合计不超过40%。对于天使、创投类子基金和专项子基金,经投管会批准决策,出资比例可适当突破。
(二)独立第三方社会资本出资比例不低于子基金规模的20%。独立第三方社会资本是指除投资基金、区属国企资金以及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关联方以外的社会资本。
(三)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关联方应承诺在拟投子基金中出资,具体比例在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中约定。子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子基金管理机构或其关联方应当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
(四)投资基金与其他投资人对新设子基金的出资原则上应分期同步到位。
第十七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收取的管理费率原则上每年最高不超过该子基金实缴金额的2%(天使类子基金可适度上浮)。与投资项目相关的所有考察、尽调和第三方合规性审查费用均由子基金或其管理机构承担。
第十八条 子基金资产应当委托一家商业银行奉化分支机构进行托管,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子基金的闲置资金只能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政府支持债券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资产。
第十九条 子基金直接投资项目的,可通过参与新设公司、受让股权、增资入股等方式进行。子基金在单个直投项目中占股比例一般不超过25%。
第二十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子基金重大事项披露制度。子基金须定期向甬山私募提交子基金运营报告和经审计的子基金财务报告等,甬山私募视工作需要可委托专业机构对子基金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上市公司并购、定增、战略配售等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以股权投资为目的可转债除外,但不得从事明股实债活动);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 投资基金的退出
第二十二条 子基金合伙协议(公司章程)应当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因投资基金退出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由子基金申请机构和管理机构共同承担:
(一)子基金设立方案经投管会审议通过超过6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子基金工商设立登记的;
(二)投资基金出资资金拨付至子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子基金尚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子基金未按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等约定投资的;
(五)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等不符合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约定情形的;
(六)子基金运营过程中违反本文件条款的。
第二十三条 子基金应遵循“同股同权、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分配和亏损负担方式,实行市场化退出机制,但如投资协议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投资收回资金应当“即退即分”,不得再用于对外投资;收益分配应当遵循“整体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为更好发挥投资基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鼓励子基金投资符合奉化区政策导向的产业,投资基金可采取回购或收益让利的方式,对返投规模及投向达到规定要求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人给予适当让利,但不得承诺子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他出资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甬山私募应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等内控制度体系,切实防范投资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按规定要求做好投资运作信息报送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投资基金的运作情况进行监督,可对投资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作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并有效应用评价结果。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审计局分别对子基金运作和管理情况组织开展业务指导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对参与投资基金管理运作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按照规定条件、要求、程序开展尽职调查、投资决策、投后管理、投资退出等,且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若发生风险造成投资损失的,不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弄虚作假骗取投资基金投资,或者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投资基金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奉政发〔2021〕30号)同时废止。对本办法实施前投资基金已投项目可继续按原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宁波市奉化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3年11月22日至11月30日在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间,未收到相关反馈意见。
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