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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2837369622371/2023-143463 组配分类 示范性农业主体补贴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23-06-21

【申请指南】2023年度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和监测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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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和监测对象

(一)申报对象:申报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必须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满1年,专业从事农场生产3年以上,且符合《宁波市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评选和监测办法》(甬农发〔2022〕139号)规定的申报条件及要求的家庭农场(具体申报数量见2023年农经工作要点)。

(二)监测对象:2021年及以前认定的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

二、申报、监测的方式和流程

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实行“主体申请-镇乡(街道)初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审定、公示、公布”。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收到申报(监测)表后,在“区(县、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栏签署审核意见(盖章),根据审核情况汇总上报纸质推荐文件,并附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名单汇总表、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监测审核通过名单汇总表,其他必须提供的申报材料留存,并录入浙江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据库或全国家庭农场名录库。

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在审核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材料时,要采取形式审查、数据核对、实地核查、评选评分等方式,重点审核主体是否入库以及是否符合相关申报条件,并会同相关业务科(室)单位核查确认申报、监测对象有无异常情况等,最后出具评选评分意见并签字,主体对申报内容真实性承诺并签字负责。各地根据2023年度计划任务分解数量申报,余姚市、奉化区(拟第三批)家庭农场整体提升县试点数量不限,视情而定。

三、有关要求

(一)2023年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监测工作截止时间2023年7月31日。各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需在7月31日前将推荐文件及汇总表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并完成主体信息完善工作。

(二)2022年省级(县级)监测合格的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可直接认定为监测合格,不需要按程序进行重新监测,监测不合格的应注明原因(如注销、停业、放弃等)。未参加监测或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称号。

(三)请各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同步做好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创建工作,确保2023年度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考核任务全面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