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化中学
当前位置:
首页  > 
 >  公共企事业信息公开  >  奉化中学  >  章程及制度
奉化中学章程
发布时间:2023-06-28 17:04浏览次数:

(2020年10月12日经第十五届第四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2020年10月12日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通过,2021年5月20日经奉化教育局核准,2021年6月7日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自2021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加强党对中小学校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教育改革,提升学校治理能力,进一步扩大和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全面推进依章治校,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浙江省奉化中学;简称:奉化中学;英文译名为 Fenghua High School ;地址为宁波市奉化区萧王庙街道萧云路666号;邮政编码为315503;学校微信公众号为fhzx1234。

第三条 本校由宁波市奉化区教育局举办,经宁波市奉化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业务主管单位是宁波市奉化区     教育局。本校为实施3年制高级中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面向奉化区招生,招生对象为符合入学条件的初三学生。办学规模为3个年级36个班级,总体不超过1600 人。

第五条  学校办学理念:以德兴学,以知勉行。学校培养的学生首先必须是有德行的人。同时,学生学习知识后必须勉力前行。将学生的“德”和“知”完美结合,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念,符合我国深化课改中对学生核心素养培育的要求。

第六条  学校办学目标:助学生成材,促教师成长,办省一流学校。助学生成材,培育学生终身学习的能力,着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促教师成长,培育教师高尚的师德师风,发展教师自身的教育教学能力,传承发扬学校的优良传统。最终的目标是争办省一流学校。

第七条  学校育人目标:培养具有“勤爱诚朴”优秀品质的时代新人。其中,“勤”是指学生在各项具体的教学活动中,不遗余力,勤奋刻苦,具体表现为勤于求知和勤于创新两个层面。“爱”是指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热爱传统文化,关注自然环境,体现自我的广博胸怀,具体表现为珍爱文化和热爱自然两个层面。“诚”是指培养学生内诚于心、外诚于人的品格,具体表现为在研究中讲诚实,在实践中讲诚信两个层面。“朴” 是指培养学生质朴的精神,具体表现为生活简朴和品性质朴两个层面。

第八条  学校办学特色:求是教育。体现在教会学生实实在在做人,踏踏实实治学、简简单单生活三方面。通过求是教育,学生能够待人诚信,勤于反省,做人不浮夸;在学习方面,积极探索课堂知识,求真务实,学真本事;而在生活中,坚持简朴不奢靡,淡然处世,热爱生活,以此来传承与弘扬学校的百年校训,使每个学生形成“勤爱诚朴”的品格。“求是”教育的本质是明辨理性,克难求真,培养学生勇于探求真理,成为具有科学素质与精神的理性之人。

第九条  学校特色文化:形式多样、育人无声的“锦溪文化”。包括“涵养静美的物质文化”“匡正内心的行为文化”“以人为本的制度文化”“阳光朝气的精神文化”四方面。

第十条 学校以“勤爱诚朴”为校训,以“艰苦朴素、勤奋教学、文明礼貌、尊师爱生”为校风,以“严、细、实、活”为教风,以“高、严、勤、活”为学风。

第十一条 学校校标、校歌(见附页)。

第二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员数量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组织关系隶属于宁波市奉化区教育局党委。校党委共7人,设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各1名。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委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学校办公室同时承担学校党建工作职责。校内兼职党务工作者计算一定的工作量。学校按一定标准在公用经费中安排基层党建工作经费并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障党建经费来源。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2.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3.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4.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5.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6.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7.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8.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9.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10.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3.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4.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5.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6.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7.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8.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9.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10.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校党委会是学校议事决策机构,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会议由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委会委员的行政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会议,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班子成员到会。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班子成员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学校办公室主任一般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凡讨论研究涉及“三重一大”问题,必须提交校党委会议研究并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八条 校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十九条 校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认真落实会议形成的决定或决议。实施过程中如需对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进行变更、调整,应当按照决策程序提出议题并按复议结果执行。

第二十条 党委书记和校长要及时交流思想、工作情况,每周至少沟通一次,商讨学校近期重点工作。学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和校长应在会前沟通酝酿,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问题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当经常沟通情况、协调工作。学校党委书记、校长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注意协调配合,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工会、共青团、民主党派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法建立的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行使当家作主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校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和重要载体,是学校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保障了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及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育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对教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教职工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做好教职工的福利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据规定,设置办公室、教务处、德育处、教科室、总务处和信息中心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办公室主要负责文件收发,学校宣传,处理教师人事档案,协调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

教务处主要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教务、考务、招生、学籍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德育处主要负责指导教师、班主任对学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行为规范教育,并负责学校安全、法制、学生资助、宿舍管理、心理健康等工作。

教科室主要负责学校的教育科研、教师继续教育、职称评审等工作。

总务处主要负责学校的基建、维修、膳食管理,为师生服务,保证教育、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

信息中心主要负责做好学校的智慧化管理,为一线教师、为各部门、为行政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时代的发展需要,为更加科学地开展校内教职工的职称评审、区管校聘、家校合作等工作,设置职称评审委员会、区管校聘工作委员会、家长委员会等机构,明确人员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各类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各职能部门做好原始资料的创建和搜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校长信箱等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申诉的部门和程序,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旦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统筹本年级教师的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本教研组的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协调本备课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认真贯彻《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根据高中生的身心特点、思想实际和理解接受能力,构建德育目标体系,突出强调学生的行为规范教育、思想政治教育、安全文明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三方合力育人机制,优化德育活动过程,努力拓展德育途径,更好地促进青少年学生全面健康成长。

第三十二条 学校每个教学班设立班主任,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的责任,积极管理班级事务、营造良好的班级环境和班级文化,并有协调本班级各学科的教育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深化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多元化发展,学校组织以学科组为引领的各类社团。每个社团配有一名专业的指导老师,以增强社团秩序,提升社团品质。各社团统一接受学校社团理事会的管理与指导,每周开展一次活动,每年开展一次社团展示活动,展示该社团本年度的活动成果,活动需提前报备社团理事会批准。

每个学生社团必须具有完备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设正、副社长各一人,下设若干部门。社团理事会对社团进行年度考核,对考核优秀的社团及社长颁发优秀社团奖及优秀社长奖。如出现活动记录不全、社团管理不善等,将发出整改通知。整改期间,该社团停止一切活动,直到整改通过为止。

第三十四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遵循课程改革原则,全面安排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积极开发校本选修课程,逐步建立校友课程系列,形成具有本校特色的课程体系。

依托学校百年校训,学校选修课分为“树勤”、“宣爱”、“立诚”、“尚朴”四个特色课程群,充分满足学生个性化的发展需求。4个特色课程群下,又分为八个特色课程系列:“勤于求知”课程系列、“勤于创新”课程系列、“珍爱文化”课程系列、“热爱自然”课程系列、“诚实研究”课程系列、“诚信实践”课程系列、“简朴生活”课程系列、“质朴品性”课程系列,凸显学校“勤爱诚朴”的鲜明育人特色,符合学校课程建设实际,符合学生发展需要。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三十五条  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实施素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整体素质奠定基础。

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常规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课堂教学、批改作业、课外辅导、考试各个环节的管理。

(一)依据国家教育部《课程标准》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执行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维护课程表操作的严肃性,不得随意停课、换课,严格按课表上课。

(二)学校采用行政班和教学班结合的授课制。

(三)学校以学生的全面发展为立足点,积极落实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机制,以教师专业发展、学生素养提升作为教学评价的主要依据。

(四)学校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建立党委领导下的学校学分审定委员会,学生学分由必修学分和选修学分组成。其中,必修课程88学分,选择性必修课程42学分,选修课程14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学分最低为144学分。

(五)学校按有关部门的规定,严格选用教材教辅,严格实施国家统一教材,严格审定地方和校本课程,教师用书、教材、学习资料的征订实行教研组推荐、学校审核等流程进行统一管理。

(六)学校配备专职实验员、体育器材管理员、图书馆和阅览室管理员等岗位,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各类教育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音像等资料,注重发挥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和归档。

(七)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八)制定学生课业负担监控、监测制度,严格管理作业的编订、修订、印制、布置等环节,严格控制学生的作业量,切实减轻学生的课外负担。

第三十六条  学校积极推进课堂教学改革和评价制度改革。

(一)积极推进课堂教学改革,更新教育教学观念,改进教育教学方式方法,通过有效提问、问题探究、师生互动等方式打造有效课堂,积极探索课堂教学新模式。

(二)学校积极改革评价制度,建立以促进“学生-教师-学校”协同发展为目标的多元化师生评价体系。借助现代化技术手段,注重过程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相结合,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诊断性评价和发展性评价相结合,充分考虑个体的差异性,运用自我评价、同事评价、学生评价和专业委员会评价等多种评价方式,积极发挥评价的激励功能。

第三十七条  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学校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通过体育课、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节活动。

学校建立医务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

第三十八条  为增进学生心理健康,提升学生心理素质,学校建立心理辅导中心,开设个体接待室、宣泄室、小团辅室、大团辅室、沙盘室等功能区,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师,依托心理辅导课、个体心理咨询、团体心理咨询、心理健康周活动等途径开展心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校每年定期开展包括三独比赛、书画展、朗诵比赛、红五月、129文艺汇演等形式的艺术节活动,体现丰富的校园文化内涵,培养学生的艺术情操,为每一位学生搭建更多的展示舞台。

为树立学生的劳动价值观,形成其良好的劳动意识和劳动素养,学校组织与开展学生的日常劳动和专项劳动。学生日常劳动包括清理教室卫生、大扫除等。专项劳动包括两方面:一是学校特色劳动活动:如学生中秋做月饼,小年夜包饺子等;二是学生定期前往滕头教育基地进行木精工制作、烘焙等实践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配置计算机云教室、理化生数字化创新实验室、书法实验室、开放式阅览室、VR教室、机器人教室,3D打印教室等,大力打造智慧校园。配置学生学籍管理系统、选修课选课系统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系统,有效实现学生选修走班、课务排定、档案管理等功能,并通过建设智慧团籍管理系统和引入“全网通”质量监测平台,加强数字化教育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积极组织教师推进教学改革,探索符合现代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逐步形成学生主动参与、合作交流的适合学生的学习方式,努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第四章  学生

第四十二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四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价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的评价结果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及时改正错误的学生在半年到一年内可向学校提出处分撤销申请。学校在对学生情况核实的基础上,给予撤销处分处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实行寄宿制,为学生的学习、生活创造优质的住宿和膳食条件。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国家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二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五十三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五十四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五十六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五十八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六十一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有违约情节的,违约方须依据聘用合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学校资产

第六十二条  学校日常经费来源:全额拨款。

第六十三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为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图书室、实验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六十五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盘存、清点资产,以保证资产安全。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监督。

第六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九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治、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实践活动。

第七十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七十二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七十三条  学校依靠街道办事处或社区、派出所、卫生所等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七十四条  学校建立各地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七十五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聘请外籍教师,加强与外教的合作与交流,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与优化。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学校的规章制度包括学校部门职责、校务公开、教育教学、教师人事、学生学籍、财务管理、科研管理、后勤管理、资产管理、考试管理、安全管理、绩效分配制度、职称评审、评先评优、社团管理及其他各项管理活动等。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校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并经奉化教育局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实施,章程正式文本应当自备案之日起15日内发布,向学校内部和社会公开。本章程修改需由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