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津实验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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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龙津实验学校章程
发布时间:2023-06-28 13:51浏览次数:

(  2021 年 1_ 月_30 日经第_二_届第 三_次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_2021_年  3_月_26 日经宁波市奉化区教育局核准)

第一节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 提升学校治理能力,进一步扩大和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全面推进依章治校,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为浙江省奉化龙津实验学校,简称奉化龙津实验学校;英文译名为 Fenghua Longjin Experimental School;地址为奉化区岳林街道中园路 201 号;邮政编码为 315500。

第三条 本校由宁波市奉化区教育局举办,经宁波市代码管理办公室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业务主管单位是宁波市奉化区教育局。

本校为实施六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面向社会招生,招生对象为小学生。确定办学规模为 48 个班级, 1920 人。

第五条 【办学宗旨】

创建一所适合学生发展的优质实验学校

第六条 【学校发展目标】

“浸泽·重责·守则·善择”的品牌学校

第七条 【学生培养目标】

培养具有“书卷味”、“阳光味”、“艺术味”、“生活味”的四味学生

第八条 【教师发展目标】

润慧协作、共享成长

第九条 【学校文化和特色】

学校坚持“一书一字一世界,一球一笛一人生”的办学特色,坚持“龙跃云津,泽润童心”的学校核心理念,以“润以求真,泽以养德”为校风,以“津业重责,润慧启真”为教风,以“乐学善择,励志尚德”为学风,以“泽·责·则·择” 为校训。

第二节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组织是学校的领导核心, 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全面负责学校党的建设,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推动学校健康发展。

1. 加强党对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2. 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保证与监督决策实施。

3. 领导学校干部管理工作,在选人用人上发挥主导作用,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管理等工作,依照有关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加强后备干部培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的教育培养和选拔任用,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4. 领导学校人才工作,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 优化人才成长环境,对教职工聘用考评、职称评审提出意见。

5. 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师德师风、精神文明和校园文化建设。

6. 健全学校党组织机构设置和工作机制,抓好学校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7. 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日常纪检监督责任,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8. 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9. 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学校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0. 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责: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行政管理工作。

1. 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重大事项供学校党组织决策。

2. 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安全、后勤等工作。

3. 坚持立德树人,负责落实学生德育工作,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4. 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教师培训、职称评审、岗位聘任、绩效分配等工作,提升学校教师业务能力与整体水平。

5. 组织拟定和负责实施学校章程、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工作计划。

6. 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基本建设、执行经费预算方案,负责学校经费支出的管理和审批。

7. 组织学校对外交流合作,代表学校签署协议。

8. 依照法律法规、上级行政部门及学校规定,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惩。

9. 执行学校党组织的决议,向学校党组织报告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学校党组织、群团组织开展活动。

10. 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学副校长和德育副校长,协助书记、校长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建立教育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学校依据规定设置教导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

管理职能。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和办学特色,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 成立学校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的议事监督机构,重点在协调学校、家庭、社会之间的关系、维护师生权益、营造有利于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方面发挥作用。其基本功能是建议参谋功能、审议决定功能、沟通协调功能、监督评价功能。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召开支部委员会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师、学生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各类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教师和学生申诉处理组织,明确受理申诉的部门和程序,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根据聘用合同法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就人员的聘用、待遇、奖惩等方面产生的争议进行调解,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提出的调解意见不满意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节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体制。

年级组长(主任)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以教学为中心,认真贯彻“品德教育有效,智力教育扎实” 十二字教学方针。加强教育流程管理,提高教学艺术,尊重学生,发挥学生主体作用,面向全体学生,使每个学生都得到充分的发展。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认真贯彻《中小学德育规程》,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思想实际和理解接受能力,构建德育目标体系,突出强调生命教育与公民意识教育。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合力育人机制,优化德育活动过程,努力拓展德育途径,更好地促进青少年学生全面健康成长。

第二十四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遵循课程改革原则,全面安排基础性课程和拓展性课程,积极开发校本课程,逐步形成具有本校特色的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并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学有所长。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组织教师积极推进教学改革,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切实减轻学生过重学习负担,逐步形成学生主动参与、自主探究、合作交流的适合学生的学习方式,努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按

规定组织好教学质量检查、考试及各学科的毕业考试和考察。

学校不单纯以学习成绩评价学生,不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学管理的网络,分层实施,相互协作,重视教学流程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学校党政领导应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教育教学情况并及时进行指导与评价。坚持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观念,深入进行教育、教学改革,采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全面提高教学质量,严格教学常规,教学工作每个环节都有具体要求,有检查、有指导、有措施,特别重视课堂常规实施。

第二十八条 学校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教师必须用普通话、规范字进行教学。

第二十九条 学校重视对教育科研的领导,提供条件,鼓励教师开展教育科研活动,对优秀成果与有关人员给予精神、物质奖励。教研、教科研应有组织、有专题、有计划、有实施、有记载、有成效,并加强调研,不断深化。

第四节 教职工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上级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聘任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实行岗位管理。

第三十一条 教师承担教书育人的职责,负有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综合素质的使命,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绩效工资制,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三十三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开发建设教师专业成长研修平台,促进教师“润慧协作、共享成长”。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 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

待遇与权利。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和奖惩的基本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有违约情节的,违约方须依据聘用合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 五 节 学 生

第三十七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学生享有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规定的权利,享有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等权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生应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规定的义务,履行维护学校名誉和利益、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等义务。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少先队组织,保障学生的自主管理和学生的合法权益。设立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一条 学校关心贫困家庭学生入学和继续读书。对符合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采取多种形式提供资助。

第六节 学校资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并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查监督。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校舍、土地资源、设备设施和无形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履行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实行免费教育,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 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四十六条 加强学校与家庭、社会的沟通。利用社区资源,形成学校教育、家庭教育与社会教育相联系的教育格局。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有计划地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改进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质量。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 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四十八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以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在社区内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靠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八节 附 则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大会审议,学校党支部通过,并经宁波市奉化区教育局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实施,章程正式文本应当自备案之日起 15 日内发布,向学校内部和社会公开。章程的修改,需由学校党支部或 1/3 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校党支部通过,报宁波市奉化区教育局核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党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