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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征求《宁波市奉化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运作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索引号 11330283002979996P/2023-143813 组配分类 其他决策预公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发布机构 区综合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3-06-29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渣领〔2023〕1号)和《关于印发《宁波市工程渣土处置领域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甬渣领〔2023〕2号)文件精神,由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修订的《宁波市奉化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运作办法(试行)》(奉政办发〔2016〕16号)在正式发布前,须通过奉化区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现予公示,公示期截止2023年7月7日(自2023年6月29日起)。

    意见反馈方式: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浙江省奉化区长汀路242号宁波市奉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建筑垃圾处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宁波市奉化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运作办法的公开征求意见”字样;2.通过电话方式反馈:0574-89293526。

    宁波市奉化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6月28日

    宁波市奉化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运作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建筑垃圾全过程全领域监管,提升建筑垃圾综合治理水平,促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推进无废城市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城乡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及《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源头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消纳等处置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包括建设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建设工程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实施工程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弃料、拆除废料。装修垃圾是指不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第二条  本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部门配合、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并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生产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区政府成立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宏观指导、统筹协调、组织指挥、监督检查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即区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综合执法局。

    区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督查、考核全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督导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管理、末端资源化利用、运输企业的行业准入、规范运行等行业管理工作和本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建筑垃圾日常监管及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牵头做好区委、区政府和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机构设置、人员组成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成立、调整和撤销区政府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2022年7月12日)文件为准。

    第四条  区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资规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本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财政局应当设立专项工作经费,列入区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年度经费预算,保障本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章 处置管理

    第六条  区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应当围绕指挥、监督、考核等“三个平台”建设,立足日常监管与末端处罚同抓,坚持属地管理与部门负责并重,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实现从源头管理、跟踪管理到执法管理等各个环节紧密联系和环环相扣,着力提高本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行政效率。

    第七条  区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执法督查组、行政审批组。所需人员从相关职能部门抽调,实行“集中办公、统一管理、统一考核”,其中:区综合执法局3人、区住建局3人、区公安分局2人、区资规分局2人、区生态环境分局1人、区交通局1人、区水利局1人、区农业农村局1人。综合协调组主要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协调、处置、通报及涉刑案件移交等工作。执法监督组主要负责受理、交办群众举报投诉,监督、检查、评估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职责和绩效等工作。行政审批组主要负责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方面相关备案、核准事项(具体由区综合执法局和区公安分局组织实施)。

    第一节 源头管理

    第八条  实施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目标管理,根据“谁产生、谁负责”原则,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建筑垃圾减量化首要责任,建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量公示制度,将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化目标和措施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将减量措施所需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并监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具体落实。

    第九条  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应当对本领域各类工程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目标管理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各类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将建筑垃圾处置纳入设计方案、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并做好全程监管,加强对招投标处置建筑垃圾的规范性审查及后续监管。

    第十条  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应当督促本领域施工单位在建筑垃圾外运前,按照宁波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出入场所技术检测监控设备设置相关标准及要求,安装视频监控、号牌识别、车货称重检测等技术检测监控设备,并接入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实时传输相关数据。

    第十一条 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应当督促本领域施工单位做好工地出入口硬化处理,设置车辆清洗、沉淀、扬尘控制等设施,防止污水流溢、污染道路,并制止车轮带泥、车体挂泥或者超限超载车辆出场上路。

    第十二条  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应当将本领域施工单位备案管理情况纳入行业监管内容,督促辖区内各类工程施工单位依法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或建设工程垃圾实际处理前15日,通过政务服务网或者政务服务窗口等方式,将处理方案报区综合执法局实施备案。经备案的建设工程垃圾处理方案主要内容应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公示。

    属于表土剥离的应向区表土办办理相关手续,属于矿产资源的应向区国资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向区公安分局申请办理清运路线和时间。

    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施工单位应将调整的内容在实际实施之前向区综合执法局报送备案后,方可开展作业,同时应当及时调整现场公示的内容。

    第十三条  区综合执法局应当依法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材料进行审查备案,并加强监管,区公安分局应当对清运路线、时间进行核准,并做好运输监管工作。

    第十四条  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应履行属地责任,负责做好辖区建筑垃圾处置日常管理工作。毗邻鄞州、海曙的相关镇(街道)应当设置建筑垃圾检查卡点,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区外建筑垃圾流入区内偷倒、乱倒。

    第十五条  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及区住建局应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指导,规范引导业主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落实装修垃圾管理责任区及责任人制度,依法履行管理责任人义务。

    区住建局应将物业服务人履行装修垃圾管理责任情况纳入行业监管内容,同时做好装修垃圾标准化投放归集设施建设、日常管理方面的监管。

    聘请物业服务人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人负责;实行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人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村(居) 民委员会负责;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负责;经营场所、公共场所以及其他有关场所,由经营单位、管理单位或者产权人负责。

    管理责任人应当负责管理责任区内装修垃圾规范投放,设置装修垃圾封闭式暂存设施、场所,督促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投放,劝阻、制止违法投放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及时报告区综合执法局;按照随产随清的要求及时联系经依法核准的运输单位清运,并将相关信息告知区综合执法局。

    第二节 跟踪管理

    第十六条  区综合执法局、区公安分局应当在分别作出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意见书和道路运输路线核准决定书后一个工作日内,抄告区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由区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告知相关单位。抄告内容包括:备案意见书文号;建设项目、处置场地名称;运输企业及处置期限;运输路线、时间;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处置场地管理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及处置数量等。

    第十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接到抄告单后,应即时进行监管,合力规范建筑垃圾处置行为。发现处置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纠正,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查处,并向区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备案。

    区综合执法局和属地镇街道对备案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落实人员加强批后监管,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处置,并报区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区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应当根据区综合执法局的处置备案材料,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抽查工作。检查应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记录要详细、全面、真实。对检查发现的监管缺位、处置不力等问题,提请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责令相关职能部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全区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区发改局应当指导相关部门做好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评估、公开等工作,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宁波市城市管理行业信用信息系统。

    区经信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应当根据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相关规定, 综合运用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评价机制,加强对建筑垃圾各方主体和各环节监管,依法实施惩戒,并将建筑垃圾违法行为处罚情况依法进行记录。

    第三节 执法管理

    第二十条  区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回复本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方面的举报和投诉,接受群众监督。

    区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应根据“急事快办、要事特办、难事联办、易事简办”的原则,高效梳理群众举报投诉、媒体报道曝光和上级批示件、交办件,并以督办形式,向相关职能部门下达建筑垃圾管理方面的执法指令和其他各类处置任务。

    对于夜间或突发性违法偷倒建筑垃圾事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接到处置指令后组织力量快速前往现场处置。属地公安派出所应当调配警力,给予执法保障。

    第二十一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谁辖区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权限谁负责”的具体要求,认真落实首问首接首办责任。通过落实“三个一”,即落实一位分管领导、一名专职人员、一个处置机制,加强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对接对应,依法履行建筑垃圾处置的行政监管和执法职能。

    对区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巡查发现的无主建筑垃圾,区综合执法局环境卫生保洁范围内的无主建筑垃圾,由区综合执法局及时组织清理清运;其他区域内的无主建筑垃圾,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各自负责。

    第二十二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执法监督,及时纠正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执法指令和其他各类处置任务,应在第一时间组织落实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处置结果。无正当理由,拖沓执行落实或者不反馈处置结果的,予以全区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区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根据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安排和阶段性管理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和执法行动,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要求落实人员、车辆,统一参与行动。

    相关职能部门在执法巡查时发现违法行为需要通过联合执法方式进行处置的,应及时报告区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并说明理由、提出方案。经区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确认后,组织开展以职能部门为主,其他部门配合的联合执法行动。

    相关职能部门在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中,若遇职能交叉、边界不清等问题时,以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违法处置建筑垃圾构成犯罪的,应当按规定移交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按法定程序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第四节 消纳利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区发改局、区资规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应当将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衔接;依法制定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统筹做好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管理、综合利用、消纳设施及场所建设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区综合执法局、区城投集团应当加快统筹规划、合理布点、整合资源,按布局合理、量能充足要求,推进大中型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建设。

    区资规分局应当做好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建设用地保障及废弃矿山综合利用相关工作,严格落实宁波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中转场所建设专项规划用地,避免因规划用地不落实而造成场所流建的现象。

    区生态环境分局依法规范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环评审批,督促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运营单位依法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第二十七条  区综合执法局应当督促消纳场所严格按照建筑垃圾技术检测监控设备设置要求和标准,安装视频监控、号牌识别、车货称重检测等技术检测监控设备,并与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网,实现全过程数字化监管,做到建筑垃圾“来源清、数量明”。加强对建筑垃圾消纳场安全规范作业的监督检查,强化消纳场地安全隐患排查,杜绝受纳其他固废的现象,加强对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行为的查处。

    区资规分局应当加强对国有储备土地场地平整项目建筑垃圾规范化处置和在耕地违法倾倒行为的监管、查处。

    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督促退役的渣土消纳场所依法开展土壤污染检测等相关调处工作。

    第二十八条  区住建局应当加快完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标准体系、制度体系,制定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的政策,研究建筑垃圾资源化产品应用推广的扶持政策,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将符合标准的建筑垃圾资源化产品列入绿色建材等目录,鼓励在公建项目中优先使用,促进建材类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推广利用,并对其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区经信局应当落实建筑垃圾资源利用企业资格认定公告制,加强动态目录管理。

    区经信局、区住建局应当培育扶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示范企业和基地,引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培育行业骨干企业。

    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应当指导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在本领域的应用推广。

    第三章 督查考核

    第二十九条  区委区政府将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列入相关职能部门年度岗位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具体考核办法由区委区政府督查考核室会同区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区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加强行政执法督查,加大行政追责问责力度,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全面履行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监管责任。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应当给予纪律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报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移交区纪检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相关职能部门,包括承担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属地责任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依法履行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执法部门。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  日起施行。

    《宁波市奉化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运作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3年6月29日至7月7日在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间,未收到相关反馈意见。

    宁波市奉化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