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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各供电企业、各电力承装(修、试)企业:
根据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秩序监管工作需要,我们对《浙江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行为监管办法》《浙江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査和竣工检验规范》《用户受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参考文本)》《关于用户受电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提示》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办反馈。
《用户受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参考文本)》仅供浙江省电力用户签订受电工程建设合同时参考。(可登录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网站zjb.nea.gov.cn的浙江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信息公开和监管系统下载查询)。
当电力用户申请用电业务时,供电企业应将《关于用户受电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提示》一式两份,提供用户阅读并签名,分别交电力用户和存入用户营业档案备查。
原《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行为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杭电监发[2010]40号)、《关于印发受电工程建设有关事项提示的通知》(杭电监发[201046号).《关于印发<用户受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参考文本)>的通知》(杭电监发2010]48号)、《关于印发く浙江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规范(试行)>的通知》(浙电监发〔2011)7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浙江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行为监管办法
2.浙江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査和竣工检验规范
3.用户受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参考文本)
4.关于用户受电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提示
浙监能市场〔2020〕11 号附件 1:
浙江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行为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行为, 依法保护用户受电工程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供电监管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用户受电工程,是指用户为满足用电需求而实施的接受与分配电能电气装置的新建或改建工程,是位于产权分界点用户侧的电气设施建设工程的总称。
第三条 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浙江能源监管办)依法对浙江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行为实施监管。
第四条 各供电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办理用户受电工程相关业务,为电力用户提供业务流程有关环节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并接受浙江能源监管办的监管。供电企业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在浙江省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开展用户受电工程相关业务,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并接受浙江能源监管办的监管。施工企业依法经营, 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在浙江省从事用户受电工程设计和设备材料供应的企业应 当依法依规开展用户受电工程相关业务,对设计和设备材料质量负责,并按规定接受用户和供电企业的监督。设计、设备材料供应企业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用户应当依法依规办理受电工程相关手续,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用户在受电工程中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浙江省内从事供电业务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的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浙江能源监管办投诉和举报,浙江能源监管办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六条 浙江能源监管办对供电企业办理用户用电申请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对符合要求用户的用电申请,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及时书面告知《关于用户受电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提示》有关内容。
供电企业应实行用户工程业务办理全程信息化管理,业务办理与信息录入同步,办理工作单、结果告知书等项目全部档案信息资料实行微机打印,需有关当事人签字(盖章)的,必须在打印单上完成,确保档案资料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实现业务办理进展情况网上网下实时公开查询。
供电企业对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应当根据其必要性和电网的可能性,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提供相应的电力供应。
供电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用户用电申请。供电企业拒绝或暂缓用户用电申请的,应当在作出拒绝或暂缓用户用电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用户作出书面说明,并通过监管信息系统上报浙江能源监管办;用户有异议的,可向浙江能源监管办投诉。
第七条 浙江能源监管办对供电企业确定用户受电工程范围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与用户受电工程投资管 理界面,不得要求用户建设应由供电企业承建的供电设施,或分摊应由供电企业承担的供电设施建设费用。
第八条 浙江能源监管办对供电企业向用户提供供电方案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向用户提供供电方案,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电网的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确定。
供电方案应当明确引入电源、计量方式、电网架设方式、线路路径、无功补偿等设计所需要的必要信息。
供电方案应当合理,一经确定不得无故变更。供电企业不得以不合理的供电方案增加用户投资成本。
第九条 浙江能源监管办对供电企业向用户受电工程提供 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对用户受电工程建设提供必要的业务咨询和 技术标准咨询。应用户要求对产权属于用户的电气设备提供有偿服务时,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没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第十条 浙江能源监管办对供电企业对用户受电工程的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对用户受电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应当执行国家及电力行业有关标准;发现用户受电设施存在故障隐患时,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告知用户并指导其予以消除;发现用户受电设施存在严重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的隐患时, 应当指导其立即消除,在隐患消除前不得送电。
用户对供电企业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有异议时,可自收到中间检查或竣工检验意见书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浙江能源监管办提出异议。浙江能源监管办负责组织复检,并对复检全程监管。复检标准按行业有关标准执行,或参照供电企业检验已合格的用户受电工程对照评价。复检合格的,供电企业应当给予装表接电; 复检不合格,用户应当组织整改并重新报验。
第十一条 浙江能源监管办对供电企业为用户受电工程装表接电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用户受电工程装表接电。
施工企业因用户受电工程建设需要,到供电企业维护的设备区作业时,供电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并履行工作许可和工作监护等职责。供电企业履行工作许可时,要向被许可单位工作人员交代有关安全事项和注意的问题等,被许可单位从事进网作业人员应当持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工作现场必须有工作监护人。供电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
供电企业不得以不正当理由,限定用户选择特定施工企业进行接电施工并收取利益。
第十二条 浙江能源监管办对供电企业办理用户受电工程业务的期限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期限应当符合《供电监管办法》、《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压缩用电报装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等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浙江能源监管办对供电企业签订供用电合同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供电。
第十四条 浙江能源监管办对供电企业公平、无歧视开放电力用户受电工程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不得对用户受电工程直接或间接指定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和电力设备材料供应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直接指明、确定、认定,或限定用户受电工程的设计、施工或设备材料供应企业,剥夺用户选择权的行为;
(二)通过口头、书面或者公示等方式,向用户推荐或者限定特定的设计、施工或设备材料供应企业,限制用户选择权的行为;
(三)授意特定的设计、施工企业,介入报装申请、现场勘查和供电方案提供等用电报装环节,影响用户选择设计、施工企业的行为;
(四)供电方案未明确引入电源、计量方式、电网架设方式、无功补偿等设计所需要的必要信息,影响用户选择设计企业的行为;
(五)供电企业通过接电点的远近、供电能力不足等手段增加用户投资成本,影响用户选择设计企业的行为;
(六)无正当理由未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审核或者审核通过设计文件,迫使用户选择特定施工企业的行为;
(七)以不合理的供电方案或无故提高设计审查标准增加用户受电工程造价,引导用户为降低成本选择特定施工企业的行为;
(八)自行设置施工准入条件,导致用户只能选择特定施工企业的行为;
(九)通过指定设计、施工企业,以工程总承包等形式,指定设备材料供应企业的行为;
(十)对自主选择设计企业、施工企业和设备材料供应企业的用户,在设计审查、中间检查、竣工检验和装表接电等环节采用不同标准、设置障碍,使用户改变选择供电企业的关联企业, 或影响到其他用户选择权的行为;
(十一)供电企业通过设计企业在给用户的设计图纸中限定设备生产(供应)厂家或者设备型号的行为;
(十二)供电企业直接或间接指定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企业,在用户受电工程中造成造价严重过高,损害用户利益的行为;
(十三)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公平竞争规定的行为。
供电企业统一组织的用户受电工程(包括统一收取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的供电配套工程和业主委托供电企业组织的供电配套工程),除按照有关规定或业主明确要求不进行招投标的,其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制造(供应)应实行公开招投标。供电企业在依法组织招投标时,应选择中立招标代理机构并委托其组织招投标工作。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浙江能源监管办对供电企业执行国家有关电力行政许可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实施再次许可,不得在行政许可外增加任何准入条件。需要单独设定某些条件的,供电企业应作出明确说明,向市场主体公示并报送浙江能源监管办。
第十六条 浙江能源监管办对供电企业用户受电工程信息公开的情况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在生效或发生变化之后及时公开以下信息:
(一)供电企业制定的有关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
(二)从申请用电到装表接电的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
(三)各服务环节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供电方案;
(五)由供电企业统一组织的用户受电工程的招投标结果, 包括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及主要设备制造(供应)企业名单和合同金额;
(六)省或市统一收取住宅小区供电工程配套费的标准、依据以及收支情况,并向浙江能源监管办及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七)本地区配电网接入能力、容量受限和专用间隔约束情况等供电能力信息;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内容。
承接用户受电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制造(供应)企业的名单、合同金额和小区“配套费”收支情况等相关信息,每半年应至少公开一次。
供电企业的信息应通过省级电网企业门户网站、95598 客户服务热线、营业厅公开栏等多种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通过门户网站公开的信息要与浙江能源监管办的官方网站链接。按照有关规定不属于供电企业主动公开的信息,电力用户可以根据需要向供电企业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供电企业收到信息公开申请, 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 延长答复的期限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因故不能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报浙江能源监管办备案。
第十七条 浙江能源监管办对施工企业执行国家有关电力行政许可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管。
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依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活动。
跨省(区)作业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的要求开展相关 报告工作,并依法接受其监管。
第十八条 浙江能源监管办对施工企业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出租出借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情况实施监管。
施工企业不得转包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分包电力用户受电 工程,不得出租出借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第十八条 浙江能源监管办对施工企业与用户签订施工合同的情况实施监管。
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与用户签订施工合同,并按照约定履行合同。
施工合同应当有完整的质量担保条款。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其施工的电力设施提供质量担保。
第十九条 浙江能源监管办对接入电力系统设备的质量和安全的情况实施监管。
施工企业对接入电力系统的设备,在安装前应要求用户提供具有相应资质企业出具的该设备相关试验合格证明。
供电企业在竣工检验时,应对接入电力系统的设备是否具有相应资质企业出具的该设备相关试验合格证明情况予以复核。
第三章 监管措施
第二十条 浙江能源监管办根据《电力监管条例》、《供电监管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要求供电企业和施工企业报送信息、公开信息,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满意度调查等监管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浙江能源监管办通过浙江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信息公开和监管系统对用户受电工程市场实施常态监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将与监管相关的信息系统接入监管系统。
第二十二条 供电企业应当协助浙江能源监管办开展监管系统运行的相关工作。具体负责以下事项:
(一)核对、发布在本供电区域从事用户受电工程设计的企业的基本信息;
(二)核对、发布在本供电区域从事用户受电工程施工的企业的基本信息;
(三)核对、发布在本供电区域从事用户受电工程设备材料供应的企业的基本信息;
(四)及时梳理、汇总设计、施工、设备企业在承揽用户受电工程中发生的未遵循国家、地方、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现象,以及发生的有关安全、质量、进度责任问题等相关信息,每年半年书面报告一次,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市场争议的应当在事件发生后 2 周内书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 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企业及用户,根据需要可以查询、录入有关信息,可以对有关事项进行评价。
(一)经监管系统注册的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企业可以查询用户受电工程信息;可以录入本企业资质等级、业绩等基本情况,经供电企业核对后发布,或申请供电企业录入、发布。
(二)用户可以查询受电工程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企业的基本情况,供电企业办理用电业务的基本流程,有关合同范本;查询该用户受电工程进度以及对供电企业的用电业务办理时限、环节、收费、停电抢修、供电质量、信息公开等服务行为进行评价。
(三)浙江能源充分发挥社会中介和行业自律作用,制定和完善评价标准和评价制度,组织开展评价并及时公开。
第二十四条 浙江能源监管办对供电企业违反有关规定,损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及其处理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浙江能源监管办定期对施工企业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给予综合评价,建立施工企业行为档案,记录其基本情况、重大生产经营情况、质量担保情况,以及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和出租出借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情况等,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浙江能源监管办对设计、设备材料供应企业违反有关规定, 提供质量不合格的设计、设备材料的情况,可以综合用户和供电企业的评价以及有关部门的认定意见,通过浙江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信息公开和监管系统或其他途径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电力监管条例》和《供电监管办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施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电力监管条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供电企业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依照《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处理。
施工企业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依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施工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对其施工的电力设施履行质量担保义务,影响供电系统安全运行和用户经济利益的, 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施工企业未执行本办法规定,安装不合格或没有相关试验合格证明的电力设备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浙江能源监管办负责解释。
浙监能市场〔2020〕11 号附件 2:
浙江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力用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行为,有效监督供电企业正确履行职责,保障供用电安全, 全面推进受电工程市场规范化建设工作,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依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监管办法》、《供电营业规则》、《GB 50147-201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明确用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的工作要求、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工作程序等。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 10kV 及以上高压供电的用户受电工程。
第四条 用户受电工程是指用户为满足用电需求而实施的、位于产权分界点用户侧的接受与分配电能电气装置的新建或改建工程总称。
第五条 用户受电工程应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用户可靠用电,以 供电企业提供的供电方案和审核同意的受电工程设计文件 为依据组织施工。
第六条 用户受电工程未经中间检查合格,不得开展后续电气安装,否则供电企业不予竣工检验。未经竣工检验合格,不予装表接电。
第七条 电力用户对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申请组织复查或复验。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八条 中间检查由用户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的申请材料,供电企业应通过有效方式提醒用户申请中间检查。申请材料应包括:中间检查报验单、隐蔽工程的施工记录、接地电阻测量记录等其他必要的资料或记录。
中间检查报验单主要包括中间检查报验单位名称、申请报验项目名称、地点、承建单位名称及相关资质证明,联系人及其电话等。
第九条 用户竣工验收合格后,向供电企业申请竣工检验,并递交相关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包括:竣工报验单、竣工验收报告和缺陷整改记录、工程竣工图及说明、电气试验及保护整定调试记录、安全工器具的试验报告、隐蔽工程的施工及试验记录、运行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制度、值班电工名单及资格、供电企业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或记录。
竣工报验单主要包括:竣工报验单位名称、申请报验项目名称、地点、承建单位名称及相应资质证明,联系人及其电话等。
第十条 供电企业应严格审核用户申请材料的有效性和完整性。符合申请条件的,供电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启动中间检查或竣工检验。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供电企业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用户原因及依据等。
第十一条 供电企业应及时与用户预约现场检查时间,告知现场检查的项目和应配合的工作,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开展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
启动中间检查的期限,自接到电力用户申请之日起,高压供电电力用户不超过 3 个工作日。启动竣工检验的期限, 自接到用户受电装置竣工报告和检验申请之日起,高压供电用户不超过 5 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对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项, 供电企业应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将不合格项内容及依据等通 知用户,用户应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整改记录,整改完成后向供电企业申请复查或复验。
第三章 中间检查范围和内容
第十三条 用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主要是对受电工程涉及接地部分、暗敷管线等与电气安装质量密切相关,且影响电网系统和用户安全用电,并需要覆盖、掩盖的隐蔽工程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中间检查主要内容:经供电企业审核同意的用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与工程现场匹配情况,与电气安装质量相关的电缆管沟(井)、接地防雷装置、土建预留开孔、 槽钢埋设、通风设施、安全距离和高度、隐蔽工程的施工工艺及材料选用等。
第十五条 现场检查接地装置的埋深、间距、防腐措施、焊接工艺、选用规格、接地标志等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 现场检查电缆管井转弯半径、防火措施、接地设置、加固措施、沟槽防水等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七条 现场检查变电站内槽钢预埋、一次和二次电缆孔洞预留、设备位置离墙或其它建筑物的安全间距、设备基础高度、防火距离和防火墙、门窗和排风装置、地平抹平及场地平整等是否符合要求。
第四章 竣工检验范围和内容
第十八条 用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主要是对与电网系统相连接的受电装置安全接入电网、可靠稳定运行的合格条 件,以及维持日常安全运行的建章立制情况进行全面逐项检查和核验。
第十九条 竣工检验的主要内容:经供电企业审核同意的用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与实际竣工现场匹配情况,与电网相连接的一次设备安全性能、电气设备特性试验,受电装置进线保护和自动装置整定值及其与用户内部保护间的配合 情况,保安电源及非电性质的保安措施,双(多)电源、自备应急电源间闭锁装置的可靠性,以及保证安全用电的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和专业运行人员配备情况。
竣工检验电气设备:架空线路或电缆线路、电能计量装置、断路器等开关设备、变压器、互感器、避雷器、电容器组等无功补偿装置、保安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通信自动化设备、继电保护装置及二次接线、闭锁装置及回路、接地系统等。
竣工检验运行准备:运行规程、典型操作票、值班和设备管理等规章制度、设备命名、一次模拟接线图板、安全工器具、防风雨雪及小动物设施、符合资质的进网作业电工配备、电气试验记录和报告、竣工图纸、电气设备档案资料、非电性质的保安措施、应急预案等。
第二十条 竣工检验项目及内容参照附录。
第五章 其它要求
第二十一条 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过程中,检查人员应遵守用户的进(出)入制度,遵守用户的保卫、保密规定, 不准对外泄漏用户的商业秘密。检查人员应佩戴个人工作证件,并注意现场安全。
第二十二条 中间检查过程中发现隐蔽工程存在影响电气设备安装质量等缺陷时,用户应立即消缺,供电企业予以指导。在隐患未整改前,用户不得开展后续电气安装。
第二十三条 竣工检验过程中发现受电装置存在对电网安全运行、人身安全等隐患,用户应立即消缺,供电企业予以指导,在隐患未整改前,不予装表接电。
第二十四条 对用户增容、改造工程实施现场检查时, 如若需要用户对现场设备进行操作的,检查人员不得替代用户操作。用户应按规定做好检查现场的各项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条 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的书面记录应完整、详实,参与现场检查的人员和用户代表应签字确认。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由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负责解释。
浙监能市场〔2020〕11 号附件 3:
合同编号:
用户受电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本合同文本仅供浙江省电力用户签订受电工程建设合同时参考)
建设发包方(下称甲方):
承包施工方(下称乙方):
合同协议条款
建设发包方(下称甲方):
承包施工方(下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的原则,甲方将本协议第一条所述工程发包给乙方承包施工。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一、工程概况和承包范围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址:。
3、工程内容范围:。
4、承包方式: 。
5、质量等级: 。
6、合同价款:本合同含税价人民币(大写)元整(¥ 元),适用增值税税率为 %,合同不含税价为人民币(大写)元整(¥ 元),,竣工后双方按工程决算结算。
二、施工进场条件和开、竣工日期
1、施工进场条件。
下列条件由甲方在开工日期之前实施完毕:
(1) ;
(2) ;
(3) ;
………
(N) 。
如有地下设施,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合同工程现场内地下设施的资料和出具处理意见。
2、开、竣工日期。
(1)计划开工日期: 。
(2)计划竣工日期: 。
(3)工程总日历天: 。
(4)实际开、竣工日期以开、竣工报告为准,但工期总日历天不变。
(5)如遇下列情况之一的,工期可相应顺延:
A、因甲方更改设计或施工进场条件不完全具备等原因而影响施工进度;
B、因不可抗力而延误施工的;
C、其他非乙方的过失造成的。
三、材料设备供应
1、本合同项下的设备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规定。高压电气产品应取得国家认定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低压电气产品应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即 3C 证书)。
2、设备材料的采购(甲、乙双方协商选择):(1) 甲方自行负责采购;(2)乙方采购(包工包料形式)。
3、根据承包方式的不同,由甲方供应设备材料的,即由甲方负责签订购货合同。由乙方供应设备材料的,即由乙方负责签订购货合同。
四、工程质量
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国家标准《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甲乙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责任分别承担。
五、甲方权利和义务
1、委派甲方代表。甲方确定 为甲方代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甲方责任,该代表应是本合同下经授权代表甲方的人。甲方代表有权代表甲方实施本合同,决定对双方工作进行协调的程序。
2、及时向乙方提交有关图纸、资料文件,并在开工前进行必要的交底。
3、负责取得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许可与批文(包括负责政策处理工作)。
4、配合乙方协调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与第三方之间的关系,以便乙方顺利完成施工。
5、对接入电力系统的设备,及时向乙方提供具有相应资质企业出具的设备相关试验合格证明。
6、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7、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六、乙方权利和义务
1、委派乙方代表。乙方确定 为乙方代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乙方责任,该代表应是本合同下唯一经授权代表乙方的人。乙方代表应非常熟悉合同工程并有权代表乙方实施本合同。
2、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工程施工。
3、协调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与第三方之间的关系。
4、编制有关施工技术、作业计划、安全措施等方案,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要求组织施工。
5、属乙方安装调试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返工。
6、配合甲方做好工程验收工作;提醒甲方及时向供电企业申请工程中间检查和工程验收合格后的竣工检验等,并做好消缺工作。
7、负责施工场地的安全保卫及文明施工,确保工程结束后场地清洁。
8、竣工后一月内向甲方提供工程所涉完整图纸和资料 套。
七、竣工验收
1、当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乙方应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交申请竣工验收报告。
2、甲方收到申请竣工验收报告后 天内,组织竣工验收,并在 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
3、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乙方送交申请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甲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4、未经验收交接手续的工程,甲方不得使用。如甲方强行使用,由此发生的质量及其它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八、工程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
1、工程设备材料的质量保证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证。
2、甲方工程自通电投入使用之日起一年内为质量保证期,如因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乙方无偿负责修复。过保修期后,双方可协商由乙方提供有偿报修服务。
九、工程造价及付款方式
1、双方同意按以下标准(如果在合同执行期间有新的国家、地方或行业预算标准施行,按新标准执行)确定本工程的工程承包预算价款。
(1)工程安装定额执行《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
(2)工程费用定额执行《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
(3)调试费用执行《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
(4)设备采保费按设备询价(招标)价格×%;
(5)材料价款按施工期间市场价(经甲方同意)执行。
2、双方同意以预算书为基础,对工程承包费进行协商,本工程承包费预算合计为人民币 万元整(¥ 元)。
3、因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变动较大、主要设备和材料调价等原因而影响前述工程承包费的,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并开具联系单作为调整结算的依据。
4、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承包费按以下方式支付:
(1)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天内,甲方向乙方预付工程承包款的 %,计人民币 元整(¥ 元)。
(2)当工程施工到 %时,甲方再支付工程承包款的 %,计人民币元整(¥元)。两次支付合计总额为预算的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通电后天内,甲方根据协商变更的工程情况进行工程结算。
(3)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承包费,应支付至本合同所述银行账户。
(4)合同价格总额的将作为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质量保证金,甲方将在合同工程质量保证期满且乙方全部履行本合同义务后10日内向乙方支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十、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的,逾期一天承担未付约定金额 %的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组织竣工验收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逾期一天承担未付约定金额 %的违约金。
3、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乙方按每天%工程款总额的比例支付违约金。
4、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合同条款或导致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服务终止时,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向对方进行赔偿。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为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特殊约定
由甲方购买的设备、材料所引发的事故由甲方负责;由乙方购买的设备、材料所引发的事故由乙方负责。
工程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分包。工程不得转包或以分包名义实质转包。
十三、其它
1、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3、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浙监能市场〔2020〕11 号附件 4:
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
关于用户受电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提示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电力用户受电工程由用户出资建设, 电力用户权益受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为使您顺利完成此次受电工程建设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电力用户对受电工程建设有自主选择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权利。供电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指定受电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一)设计单位应取得建设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设计资质和其他必备的资质条件。
(二)施工单位应取得能源监管机构颁发的相应等级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和其他必备的资质条件。
(三)高压电气产品应取得国家认定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低压电气产品应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即3C 证书)。
供电企业不得自行设置资质审查条件。电力用户如选择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设计、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其受电工程不能接入电网运行。
供电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向电力用户公开用户受电工程 相关信息。电力用户可登录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网站(http://zjb.nea.gov.cn),在浙江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信息公开与监督管理系统中查询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相关信息。
二、供电企业应在《供电监管办法》、《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压缩用电报装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等国家规定的时限内提供供电方案,对用户受电工程的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开展中间检查、竣工检验及装表接电等工作。 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时发现用户受电设施存在故障隐患的,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告知用户。发现用户受电设施存在严重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的隐患时,应当指导其立即消除,在隐患消除前不得送电。电力用户应做好配合。
(一)受电工程应依据供电企业提供的供电方案进行设计。
(二)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应送供电企业审核。设计文件未经供电企业审核同意,电力用户不得据以施工。否则,供电企业将不予竣工检验和装表接电。
(三)电力用户应在隐蔽工程(指受电工程的接地装置、暗敷管线等)完成前,及时申请供电企业进行中间检查。
(四)电力用户应在受电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及时向供电企业申请进行竣工检验。
(五)电力用户与供电企业应当在装表接电前签订协商一致的《供用电合同》。
(六)电力用户接电工作由供电企业负责。接电作业所需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相关设备材料以产权分界点为出资界限,装表接电时限应符合《供电监管办法》、《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压缩用电报装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等国家规定。
三、能源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在受电工程相关环节的工作情况实施监管。电力用户对供电企业、施工企业在受电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拨打 12398 能源监管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四、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在填写用户受电工程相关业务表单时,请您确认所有信息填写完整且与实际情况相符后再签字(盖章)并签署时间及签署地。
本提示内容已阅知。 电力用户(签章) :
年 月 日
注:本提示一式两份,电力用户和供电企业各留存一份,用户未能签署时间、地点的,供电企业应当提醒,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浙江能源监管办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行为监管办法》等四项制度文件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