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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283734269308T/2023-144420 组配分类 部门街道文件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字号 奉建〔2023〕38号 发文日期 2023-07-10 成文日期 2023-07-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发布机构 区住建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建领域执法办案工作的通知(试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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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执法办案程序和行政处罚行为,切实推进住建领域的法治建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局党委的具体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案件移送与承办

(一)业务科室(单位)履职发现的违法行为,经讨论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填写案件移交单,经分管领导签字后,随附初步掌握的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执法保障中心。执法保障中心承接案件,应当场签收。

业务科室(单位)履职发现的违法线索,可在核实后按照前款规定移送查处或经双方主要负责人协商后,采取联合办案的模式进行查处。局党委指令调查或在参与联合检查、联合整治时发现的违法线索,执法保障中心应按要求直接承办。

(二)执法保障中心承接业务科室(单位)移送的案件时,发现事实不清、材料不齐的,应当场要求退回补证;业务科室(单位)不予补证的,执法保障中心可以拒收。案件交接存在争议的,共同提交政策法规科裁定;政策法规科无法裁定的,呈报案审委员会裁决。

(三)群众举报投诉、上级交办及其他职能部门移送的违法行为或线索,经局分管执法的领导批示后,由执法保障中心直接承办。

二、立案调查与终结

(一)业务科室(单位)移送违法行为或线索,应作登记并跟进办理情况,协助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执法保障中心承接后,应作同步登记,并在承办受理之日起15日内核查完毕。

(二)经核查,承办的违法行为或线索符合立案条件,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由执法保障中心填写《立案审批表》,随附案件相关材料,经政策法规科审核后报请局分管执法的领导批准立案。

承办的违法行为或线索不具备立案条件的,由执法保障中心拟定不予立案决定书,经政策法规科审核后报请局分管执法的领导批准作出;经批准立案查处的案件,依法需要撤销立案的,须报请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不予立案或撤销立案的案件,执法保障中心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进行书面告知。

(三)经核查,承办的违法行为或线索,不属于住建领域执法权力清单事项的或应立案查处且列入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事项的,按照《奉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制度》执行。

(四)执法保障中心立案调查违法行为或线索,应指定2名以上具有办案资格的执法人员,依法收集、调取涉案证据,查清案件有关事实。涉案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当事人陈述、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及检验、检测结论或鉴定结果等。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局分管执法的领导批准,可对与涉案有关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五)案件调查终结,确认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执法保障中心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行政处罚建议,说明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准则和理由,随附草拟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及案件相关材料,报政策法规科审核。政策法规科应在接到报审案件后的3日内,提出法制审核意见。依法须经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由政策法规科会同执法保障中心报请案审委员会决定。

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罚代刑。

(六)经调查,确认违法事实不成立,依法应予销案的,由执法保障中心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随附案件相关材料,经政策法规科审核后报请案审委员会决定。

三、处罚告知与决定

(一)执法保障中心应将拟定的《行政处罚告知书》等案件有关材料,逐级报批并经局长同意,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对重大违法行为拟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经政策法规科审核后报请案审委员会决定。在7日内将处罚种类、事项、内容、依据等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执法保障中心要及时复核并制作《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由办案人员在案卷中注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政策法规科在7日内确定听证事宜。

(二)当事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或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等权利要求的,执法保障中心应根据案审委员会决定,报局分管执法的领导批准后,直接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后,经复核理由成立的,由执法保障中心填写《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说明行政处罚的变更依据和采纳理由,随附案件有关材料,经政策法规科审核并报请局分管执法的领导、局长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行政处罚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特殊情况,经局分管执法的领导批准后可作适当延长。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作出之日起的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收文书送达回证。因特殊情况,无法直接送达的,可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经催告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案件结案与归档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完毕,执法保障中心应及时制作《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报请局分管执法的领导批准后结案,同步在违法行为或线索登记册中注明“办结销号”。

(二)办结案件属于业务科室(单位)移送的,执法保障中心应当即时反馈处理结果;属于联合检查、联合整治等发现的,执法保障中心应将处理情况书面汇总后,及时反馈牵头业务科室(单位)。属于局党委直接指令的,必须专题专案报告。

(三)执法保障中心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同步录入浙江省政务服务网行政处罚网上办理系统,并在作出或变更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公开。结案后,及时将案件全部材料装订成卷,经政策法规科审核后交局办公室归档。

附件:1.区住建局案件移交单

2.区住建局案件移交回执单

3.区住建局案件结果反馈告知单

4.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流程图(一般程序)奉建〔2023〕38号附件4-区住建局行政处罚流程图.doc

宁波市奉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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