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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283734269308T/2023-144717 组配分类 部门街道文件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字号 奉建〔2023〕39号 发文日期 2023-07-20 成文日期 2023-07-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发布机构 区住建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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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区质安站,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管理,全面规范吊篮租赁、安拆、检测、使用行为,有效防范和遏制吊篮安全事故,依据《高处作业吊篮》(GB/T 19155-2017)、《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2010)、《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技术规程》(DBJ33/T1271-2022)、《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DB33/1116-2015)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管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自2023年8月1日起,凡在奉化区开展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租赁、安装、拆除业务的单位须向区质安站办理登记(办理地点:义门路62号人防大厦606办公室,联系电话:88687606),并提供以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安拆单位资质证书;

2.吊篮设备清单(标明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等内容);

3.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证书,安装拆卸工特种作业证书;

4.公司办公室、吊篮设备堆置和维护场地、维修设备等材料;

5.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二、严格落实各方责任主体吊篮管理责任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责任

1.对现场吊篮安全管理负总责,与使用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2.审查吊篮安拆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安拆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安装、拆卸人员特种作业证书,审查吊篮使用人员的安全交底教育情况。

3.对进场吊篮设备进行核查,审核吊篮的型试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资料。

4.督促使用单位安全规范使用吊篮,督促维保单位对吊篮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加强对吊篮使用的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

(二)租赁单位责任

1.负责吊篮的维保管理,确保所出租吊篮是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严禁擅自改装设备;定期对吊篮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吊篮技术性能、安全装置等符合标准和规范要求。

2.建立健全吊篮管理档案,对吊篮产品逐台进行登记,详细载明吊篮生产厂家、生产日期、规格、型号、维护保养、使用记录等情况。

3.与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三)安拆单位责任

1.安拆单位须具备相应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条件,吊篮安拆人员持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2.与使用单位签订安拆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3.编制吊篮安拆专项施工方案,对施工高度超一定规模、异型吊篮或与产品使用说明书不符的,应组织专家论证;严格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吊篮的安装和拆卸(包括二次移位)作业,不得由使用单位进行安装、移位和拆卸。

4.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安装或移位完毕的吊篮进行全面自检,并提供自检合格证明。

(四)使用单位责任

1.负责吊篮的安全使用,对进场吊篮进行核查,审核吊篮的型式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等资料。

2.对吊篮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督促使用人员严格落实防护措施,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规范使用设备。

3.加强对吊篮设备的日常检查工作,发现吊篮设备出现故障或运转异常,及时组织专业维修人员排除故障,禁止设备带病运行。

(五)监理单位责任

1.对吊篮安全负监理责任,对进场吊篮进行验收,审核吊篮的型试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资料。

2.审核吊篮安拆专项施工方案,检查吊篮安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并督促安拆单位严格按专项方案施工。

3.监督检查吊篮的使用情况,发现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应要求限期整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求停止作业并及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六)检测单位责任

1.凡拟在奉化区开展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的检测单位,需向区质安站办理登记,并提供检测资质、检测人员证书等相关资料。

2.负责对建筑工地吊篮的检测责任,严格按检测标准如实对吊篮安全性开展检测,加强对检测报告管理力度,对检测工作以摄影、照片留痕,坚决杜绝检测行为弄虚作假。

三、规范吊篮安拆和使用告知管理

1.吊篮安装前,安装单位须提前3个工作日向区质安站提交安装告知表(附件1)。

2.安装完成后委托在区质安站登记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租赁单位、安拆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同时3个工作日内向区质安站提交使用告知表(附件2)。

3.吊篮出厂时间超过5年的,应能提供真实的历次安装验收记录,安装检测报告、定期维修保养记录等安全技术台账。

4.吊篮二次移位前,安拆单位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及监理单位书面告知,移位完成自检合格,并经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如跨幢移位需委托第三方重新检测。

5.吊篮停止使用超过3个月的重新启用前应委托第三方检测并进行联合验收。

6.吊篮安全锁(新产品第一次使用除外)每使用一个工程项目应进行一次检测,有效期不得大于一年,检测标定标识固定在安全锁的明显位置处,检测标识中应注明使用工程项目名称。

7.吊篮使用过程中安装单位应每月进行不少于两次维保。

8.吊篮拆除前安拆单位应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及监理单位书面告知。

9.区质安站在收到使用告知表后,对吊篮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检查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审、安全交底教育情况、吊篮实体安全、规范操作规范使用等内容。

四、强化吊篮安全监督执法

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职责,对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及各方主体将予以通报、信用扣分或者行政处罚等,对租赁安拆单位及检测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导致吊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暂停承接业务。

附件:1.奉化区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告知表

2.奉化区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使用告知表

宁波市奉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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