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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征求《宁波市奉化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索引号 11330283002979996P/2023-144090 组配分类 其他决策预公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发布机构 区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23-07-04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9〕4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财政发〔2019〕847号)等相关规定,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修订的《宁波市奉化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在正式发布前,须通过奉化区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现予公示,公示期截止2023年7月13日(自2023年7月4日起)。

    意见反馈方式: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大成东路277号城投商务大厦办公室,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宁波市奉化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字样;2.通过电话方式反馈:0574-89294291。

    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

    2023年7月4日

    宁波市奉化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奉化区政府产业基金的运作和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和《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9〕4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财政发〔2019〕84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奉化区政府产业基金运行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产业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政府扶持设立,按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用于支持本地创业创新、招商引资、企业上市和兼并重组等产业发展的基金。包括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

    第三条  引导基金,是指财政通过整合专项拨改投的资金、存量盘活的资金和基金投资收益,以预算安排出资,用于扶持设立投资基金的扶持性基金。引导基金总规模为10亿元,根据财力情况逐步到位。区财政局下属宁波奉化财创产业引导基金有限公司为引导基金法人公司。

    第四条  投资基金,是指由区属国有资本设立或引导基金扶持社会资本设立,主要用于扶持投资产业项目的专业性投资基金。投资基金按实际控股主体分为国有控股投资基金和其他社会资本控股投资基金。

    根据区政府授权,由区属国有资本出资设立基金公司负责管理投资基金并制订各类投资基金实施细则。

    第五条  产业基金设立、运作和管理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未明确规定事项按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组织架构及职责

    第六条  产业基金实行所有权、管理权、运行权相分离的治理机制。组织架构包括区政府常务会议、区级相关部门(区财政局、区金融办、区国资管理中心等产业基金业务主管部门及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基金法人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四个层次,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基金组建方案的要求,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有特殊目的要求设立的投资基金,其组织架构可根据其功能特性和运作管理特点相应确立。

    第七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负责审议批准:产业基金的设立、资金筹集及增资计划、规模调整;投资期非正常变更与终止等事项。

    第八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相应管理、监督职责。

    区发改局:负责辖区内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材料审核转报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筹措落实财政出资资金,牵头拟订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和尽职免责实施办法,负责开展产业基金财政监督,做好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负责引导基金出资的投资基金运作情况绩效考评(绩效评价表见附件3)。

    区审计局:依法对产业基金运行情况开展专项审计,对发现违法违规的问题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区金融办:负责基金管理机构监督管理,建立基金管理机构业务工作监管和考核机制,加强对基金投资领域、资金流向、投后管理等重要事项的合规性监督。

    区国资管理中心:履行国有资本投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审核转报政策性投资项目,协调投资基金运作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第九条  基金公司履行产业基金出资人职责,出资设立基金公司和聘用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对基金管理公司和投资项目进行监管和考核评价。做好年度财务审计,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定期向产业基金主管部门报送产业基金运作情况。

    第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管理资质和从业经验,受托负责产业基金的日常投资和运作工作,制订投资方案,对立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提出投资建议,按照产业基金主管部门审议确定的投资方案,进行投资谈判、拟订章程或合伙协议、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具体投资事宜,定期向基金公司报送产业基金运作情况。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由引导基金通过市场化遴选来选定投资管理公司,或自行组建管理团队,报区财政局批准后确定。国有控股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由国有控股投资基金通过市场化遴选来选定社会投资管理公司,或自行组建管理团队,并报区国资管理中心备案。按上述方式确定基金管理公司的,委托管理服务费按照不高于实际投资金额0.7%的比例,按年支付给基金管理公司。其他投资基金的委托管理服务费按市场化规则谈判确定。

    第三章  产业基金运作管理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产业基金由财政性政府权益资本扶持设立,区政府授权区财政局负责引导基金运作管理。区发改局、区审计局、区金融办、区国资管理中心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别对产业基金进行业务指导和政策监管。各基金公司和管理公司应当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管理,并按规定及时报送产业基金的相关运行信息报告表。

    第十二条  产业基金出资人一般不直接参与产业基金日常的运作管理,委托有专业能力的机构或团队管理。产业基金投资属于资本股权投资,投资权益和义务应当对等,不得用于其他合伙人或被投资项目的直接补助。产业基金运作管理可以建立考核激励机制,按事先约定机制对所投资项目、管理人和特定的合伙人进行激励,但激励额不得超过项目投资税后净收益总额。

    第十三条  产业基金应当在本区注册设立,但经区政府批准,因特殊目的需要、政府出资比例符合规定的特定主体投资基金设立,可以不受此限制。产业基金投资的项目以本区域为主(包括有约束条件约定落户本地的区外项目),本区域项目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且1年内有投资于本区域内的项目。

    第十四条  产业基金投资决策的一般程序为:项目提出(受理)、项目初审、项目立项、尽职调查、投资评审、公示、组织实施等。但经出资人协商同意,可以根据基金特性以及投资特点,自行优化设计投资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产业基金运作管理应当严守上级强制性规定。产业基金不得以承诺本金不受损失为条件募资、不得虚假募资或直接借款等形成政府债务。产业基金设立或项目投资,政府出资方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产业基金主要投资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材料、高端装备、新能源及智能汽车、绿色环保、航空航天、海洋装备、生命健康、文化创意等产业,以及区政府决策决定的重大产业项目,不得投向国家、省、市禁止和限制发展的产业,以及高污染、高能耗、落后产能等项目。

    第十六条  产业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等支出;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四章  引导基金运作管理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以扶持社会资本设立投资基金为目的。引导基金扶持设立投资基金的出资比例一般不超过20%,且不得成为第一大股东。引导基金扶持设立投资基金的存续期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8年,到期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退出。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扶持设立投资基金采用申请核准制。由引导基金公司受理设立投资基金的立项申请(立项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经审核同意立项后,交基金管理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待基金管理公司提出对投资模式、投资期限、投资金额、收益分配、让利措施、退出方式等具体建议后,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进行审议决策。区政府已经决策的项目可免于立项审核。

    第十九条  投资基金组建的发起单位申请引导基金扶持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投资基金组建方案已基本确定(方案框架见附件1),基金管理组织架构基本明确;

    (二)发起人协议、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银行托管协议已草签;

    (三)投资基金出资人根据基金规模已明确各自的出资额,并承诺出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十条  经审议通过的投资方案,在相关政府部门的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除外)。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基金管理公司与相关方合作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或“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分配、亏损负担、激励机制、退出期限、退出条件、退出方式等条款(政府出资方不得向社会资本出资方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正式签署后予以实施。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可以委派董事、监事、观察员、投决会成员等形式加强投后管理,依法行使股东(出资人)权利,协助基金管理公司开展投后服务、监督管理、风险防控、办理股权(份额)退出等事务,但不参与项目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投资方案经批准后6个月,尚未签署相关投资的章程或协议,无客观原因导致投资方案无法实施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在1个月内向基金公司报送终止投资报告,并向区财政局报备。因客观原因导致投资方案无法实施的,报区财政局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按约定期限和条件退出的,可采取股权(份额)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回购、投资回收以及解散清算等方式实施。需要资产评估的,应聘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区财政局备案。如股权受让方为国有全资公司或国有独资公司,报区财政局批准后,可协议转让相应股权(份额)退出;向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的,应采取公开挂牌方式退出。需按未约定方式退出的,由基金管理公司结合政策目标和项目实际情况提出退出方案,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决策批准后退出。

    第五章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第二十四条  投资基金以引导设立投资子基金和投资产业项目为主。投资基金的存续期、投资期限和出资比例由出资人依法协商确定,并在章程或协议中明确,如发生变更的要按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核准。引导基金占投资基金份额的存续期限应当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到期按规定退出。

    第二十五条  投资基金组建应由发起单位提出申请。需要引导基金扶持设立的投资基金,具备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后,发起单位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审批设立。不需要引导基金扶持设立的投资基金,具备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后,发起单位报区财政局备案。按规定程序设立投资基金后报区国资管理中心备案。投资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等不同组织形式,根据不同组织形式,制定投资基金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合同等。

    第二十六条  投资基金的投资决策由其董事会或根据章程(合伙协议)约定组建的投决会进行决策。其中国有控股投资基金投资政策性投资项目,经集体决策后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投资。

    第二十七条  投资基金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基金托管银行由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提议并经投资基金全体出资人一致同意,由基金管理公司、托管银行等签订基金托管协议,明确各方职责。

    第二十八条  投资基金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作和管理的,选聘的受托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三)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成功案例,需有2人(含)以上常驻在我区工作;

    (四)受托管理机构在提交合作方案时,须至少已取得拟设立投资基金总规模30%额度的非关联的独立社会资本出资意向,并提供拟出资人出资承诺函等材料,其中受托管理机构应按不低于投资基金规模的2%认缴出资。

    国有控股投资基金有能力组建管理团队的,可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自行组建管理团队,自行组建的管理团队不受以上条件限制。

    第二十九条  投资基金公司可以委派董事、监事、观察员、投决会成员等形式加强投后管理,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监督和协助基金管理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投资运作管理和服务。基金投资在达到约定退出条件或退出期限时,适时按约定方式退出。到期不能按约定方式退出的,应由基金管理公司结合政策目标和项目实际情况提出退出方案,报投资基金决策机构批准后办理退出事宜。

    第三十条  投资基金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引导基金或国有资本可选择提前退出:

    (一)章程或协议签署后,超过6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投资基金设立1年以上,未实施具体项目投资的;

    (二)投资基金投资领域不符合政策导向的,或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其他发现可能危及基金安全情形,或违背基金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退出情形的。

    第六章  风险防控和绩效管理

    第三十一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基金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存在的违规违约行为,有权单独或同时行使以下权利:

    (一)限期整改;

    (二)在相关网站等媒介公布其违规违约行为,并将相关情况载入管理档案;

    (三)整改不到位以及情节严重的,停止与其合作,造成产业基金损失的,根据协议约定要求相关方赔偿损失;

    (四)如违反有关法律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基金公司要按规定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引导基金严格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准确反映政府出资形成的资产和权益。基金公司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按规定审核和列支相关成本和费用,准确核算收入和利润。出资人要认真履行相关权利和义务,加强对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运作、风险控制、资金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并视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项审计,做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发现重大风险问题及时处置和报告,建立有效风险防范运作机制。

    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要按照国家有关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的要求,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控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实行投资项目征集、筛选、预审、投入、退出等全过程运作的规范管理。要加强对投资项目运营情况的动态跟踪管理,建立投资情况风险评估和报告制度,开展半年度和全年度投资项目情况分析,及时发现、报告、纠正投资管理和投资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风险隐患,确保产业基金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运作。

    第三十四条  区财政局对引导基金出资的投资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绩效管理。基金公司对投资项目进行考核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奖惩意见,对于运作较好的项目,可采取追加投资、收益让渡、公开表彰等方式给予激励;对于运作较差的项目,应减少投资,直至提前退出。

    第三十五条  产业基金管理实行尽职免责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建立健全尽职免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产业基金运作管理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对于已履职尽责的投资项目,如发生风险造成投资损失,决策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基金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相关人员等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七章  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  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基金管理公司应向基金公司报送产业基金投资运作、项目进展、股本变化和资金使用等情况,由基金公司审核后报产业基金主管部门备案。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基金公司提交产业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由基金公司审核后报产业基金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日常管理中发现被投资项目主要股东发生实质性变化、重大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经营异常、重大投资损失、陷入难以扭转困境、经营停顿等重大事项,基金管理公司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基金公司报告,并由基金公司及时提出意见报产业基金主管部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产业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奉政发〔2019〕71号)同时废止,其他奉化区制定涉及政府产业基金管理的办法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九条  对本办法实施前已投资的基金和项目,由原责任单位对所投基金和项目进行梳理,提出规范意见(包括退出方式、退出时间、处理意见等)报区政府批准后,待区属国有基金公司组建后进行集中管理。

    附件:1.投资基金组建方案框架

       2.奉化区政府产业投资基金立项申请审批表

       3.奉化区政府产业投资基金绩效评价表

    附件1

    投资基金组建方案框架

    一、设立背景和目标

    二、基金规模

    三、组织形式及出资方案(结构)

    四、管理模式

    五、投资领域

    六、储备项目(隶属奉化区的储备项目情况)

    七、关联交易披露机制

    八、投资进度、存续期限及退出安排

    九、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

    十、具体让利措施

    十一、惩罚违约机制

    十二、参与组建的有关部门、联系单位

    附件2

    奉化区政府产业投资基金立项申请审批表

    申请单位(发起单位)


    项目编号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发起人申请理由

    审核人:           日期:             单位公章:

    受托管理机构意见

    审核人:           日期:              单位公章:                             

    引导基金立项决定

    审批人:           日期:             单位公章:

    附件3

    奉化区政府产业投资基金绩效评价表

    产业投资基金名称:                         年    月    日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分值

    自评分

    考核分

    基础

    指标

    制度保障

    管理办法、内控制度

    2



    基金管理机构选择

    基金管理机构资质

    3



    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团队

    3



    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能力

    3



    政策

    指标

    产业导向

    投资专项产业领域比重

    10



    投资区域

    投资区内企业比例

    15



    杠杆效应

    产业投资基金杠杆率

    15



    业务

    指标

    目标完成度

    产业投资基金累计投资进度

    10



    过程绩效

    产业投资基金累计投资收益

    8



    运作合规性

    7



    投后管理有效性

    7



    风险控制合规性

    7



    监督管理合规性

    10



    合  计

    100



    备注:1、产业投资基金配套制度办法应包括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或基金组建方案)、产业投资基金投资决策办法、产业投资基金考核办法等;

    2、运作合规性:是指对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制度等规定的遵循情况;

    3、投后管理有效性:是指投后对项目走访了解、服务、分析、情况报告的执行情况;

    4、风险控制合规性:是指对风险管理制度、风险控制流程的执行情况;

    5、监督管理合规性:是指对投资项目、基金管理公司的考核评价,重大事项的报告和处理,季度、年度运行报告的报送和运用等的执行情况。

    6、考核分80分(含80分,下同)以上为优秀,70-80分为良,60分-70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考核人员:

    考核日期:     年     月      日

    《宁波市奉化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于2023年7月4日至7月13日在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间,未收到相关反馈意见。

    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

    2023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