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833090434985/2023-145644 | 组配分类 | 部门街道文件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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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奉市监综〔2023〕76号 | 发文日期 | 2023-08-23 | 成文日期 | 2023-08-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 |
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管领域市场主体行政合规指导清单》的通知
各所、各科(室、队)、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国务院、省、市、区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要求,推动我区市场经营主体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有效预防市场监管领域高频多发违法行为的发生,现将《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管领域市场主体行政合规指导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日常监管、服务工作,加强对市场经营主体进行行政合规指导,促进依法合规经营。
附件:1.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管领域市场主体行政合规指导清单目录
2.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管领域市场主体行政合规指导清单
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1日
附件1
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管领域市场主体
行政合规指导清单目录
一、商事登记类……………………………………………4
二、信用公示类……………………………………………7
三、不正当竞争类…………………………………………8
四、广告类…………………………………………………12
五、价格类…………………………………………………17
六、知识产权保护类………………………………………23
七、食品安全类……………………………………………26
八、药品安全类……………………………………………34
九、医疗器械安全类………………………………………38
十、化妆品安全类…………………………………………42
十一、特种设备安全类……………………………………49
十二、产品质量类…………………………………………54
十三、认证认可类…………………………………………61
十四、计量类………………………………………………64
附件2
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管领域市场主体行政合规指导清单
一、商事登记类
序号 | 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发生频率 | 法律责任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及 联系方式 |
1 | 市场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 市场主体在未领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事经营活动。 如:张某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条第一款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违法行为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前,应主动向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督管理科,联系电话:89294435 |
2 | 市场主体办理登记提交材料真实有效 | 市场主体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 如:1.孙某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办理营业执照; 2.王某伪造虚假的租房协议办理营业执照。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七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违法行为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七十一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虚假市场主体登记的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市场主体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时,应提交真实有效的材料,诚实守信。 市场主体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时,应提交真实有效的材料,诚实守信。 |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督管理科,联系电话:89294435 |
3 | 市场主体登记事项与实际情况相一致 | 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如:某公司住所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登记。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六条 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违法行为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七十二条 市场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1.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在登记机关作出责令改正决定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变更登记。 |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督管理科,联系电话:89294435 |
二、信用公示类
序号 | 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发生频率 | 法律责任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及 联系方式 |
4 | 领取营业执照后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 1.市场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 2.市场主体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如:某公司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三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七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 1.市场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应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按规定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2.市场主体终止经营的,应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3.市场主体决定歇业的,应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歇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歇业期间需正常进行年报。 |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督管理科,联系电话:89294435 |
5 | 市场主体在法定期限内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 1.企业未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2.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如:某公司未按规定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 ☆☆☆☆☆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第十七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查实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七十条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企业应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向市场监管部门如实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应填报下列信息: (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2.第1条中第1-6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7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3.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4.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并自主选择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向社会公示。 |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督管理科,联系电话:89294435 |
三、不正当竞争类
序号 | 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发生频率 | 法律责任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及 联系方式 |
6 |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 经营者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如:某厂家生产“连花清温茶(代用茶)”用于销售,该代用茶与以岭药业生产的连花清瘟胶囊在商品名称和包装、装潢上均近似,产生混淆。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1.经营者应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方面的学习,牢固树立合规经营意识; 2.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队, 联系电话:89294455 |
7 |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 | 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如:某电商平台运营店铺,在网店销售中利用某企业名称实施混淆行为,攀附企业的声誉,引人误认为其商品是该企业的商品或者与该企业存在特定联系。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1.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2.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队, 联系电话:89294455 |
8 |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 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如:未经某知名企业许可,擅自注册与该知名企业域名主体部分相同的域名,并通过网络平台对外销售商品,引人误认为是该知名企业的商品。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1.经营者应合法生产经营,不得实施混淆行为; 2.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队, 联系电话:89294455 |
9 |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 | 1.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2.经营者贿赂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个人; 3.经营者贿赂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如:某景区照相馆为增加业务量,给导游以回扣要求将游客带到馆里照相。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1.建立反商业贿赂的内部规章制度; 2.设立反商业贿赂部门,配备专职合规人员; 3.严格且有效执行内部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审计制度; 4.针对各层级工作人员开展反商业贿赂培训; 5.建立重点岗位监督和风控机制; 6.开展新型商业模式和交易模式的“高线合规”审查; 7.聘请专业律师介入合规审查、违规人员处理等。 |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队, 联系电话:89294455 |
10 | 经营者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 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如:某茶叶店在店内张贴宣传某代用茶的海报,含有“降三高、减肥、冠心病”等内容,实际上并无相关功效。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开展商业宣传要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通过在经营场所内对商品进行演示、说明,上门推销,召开宣传体验会、推介说明会等形式,对其商品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商品相关信息包括: 1.商品的自然属性信息(如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有效期限等); 2.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的信息(如资质、资产规模、曾获荣誉,与知名企业、知名人士的关系等); 3.商品的市场信息(如价格、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 |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队, 联系电话:89294455 |
11 | 经营者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 经营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如:某公司组织刷单炒信(虚构成交量、交易额、用户好评,假聊)等,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商业宣传。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 1.经营者商业宣传活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真实、客观地宣传商品; 2.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伪造商品热销和不真实评价等假象,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队, 联系电话:89294455 |
12 | 经营者不得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 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第1条所列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如:某企业技术研发员违反保密义务,携带原公司的技术秘密资料到新公司,并将该技术用于新公司生产产品。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以及其他市场主体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熟悉商业秘密相关法律规定,结合企业实际,针对性地建立人防、技防、物防等制度和措施; 2.认真梳理、界定企业自身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分级管理; 3.成立商业秘密保护组织机构,定岗定责; 4.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风险排查机制; 5.建立泄密桌面演练机制,快速处置侵权事件; 6.不得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队, 联系电话:89294455 |
13 | 经营者不得进行违法有奖销售行为 | 1.有奖销售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 2.经营者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如:某家居广场为了提高销量,举行有奖销售活动,一等奖奖品为一辆比亚迪汽车,该有奖销售的最高奖超过五万元。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2.保证奖品、赠品符合法律规定; 3.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公布要明确; 4.不得擅自对已公布的有奖销售信息做不利于消费者的变更; 5.禁止谎称有奖或人为干预中奖; 6.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不得超过五万元。 |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队, 联系电话:89294455 |
四、广告类
序号 | 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发生频率 | 法律责任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及 联系方式 |
14 | 广告不得含有商品或者服务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内容 | 对商品或者服务内容进行编造,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欺骗、误导消费者,影响其选择。 如:广告中虚假宣称某大米为“有机食品”,虚假宣称某零食“复购率高达40%”,虚假宣称床垫可以“产生负离子”等。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 1.广告活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真实、客观地宣传有关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含有商品或者服务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2.广告中的商品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不得与实际情况不符; 3.广告中的服务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不得与实际情况不符; 4.广告中的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不得与实际情况不符。 |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管理科(广告监管科), 联系电话:89294438 |
15 | 广告不得使用虚构、伪造、无法验证的信息作证明材料 | 广告中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为证明材料。 如:某广告宣称“权威研究表明……”,但该研究实为虚构、伪造或无法验证。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 1.广告活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真实、客观地宣传有关商品或者服务; 2.广告中不得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管理科(广告监管科), 联系电话:89294438 |
16 | 广告不得使用绝对化用语 | 广告中违法使用以下用语: 1.最高级的形容词,如“最好”“最佳”“最优”等; 2.以一定的地域、整体作为形容词,如“国家级”“世界级”等; 3.效果等同于最高级的用语,如“顶级”“极品”“第一”等。 如:某广告中使用“国内最好”的绝对用语。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 广告应真实、客观,在介绍商品和服务时可以使用一般的描述商品和服务情况的用语,但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 |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管理科(广告监管科), 联系电话:89294438 |
17 |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法律禁止性宣传用语 | 1.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2.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宣传治愈率、有效率。 如:某药品广告宣称“无任何副作用”。 某医疗广告宣称“一次治愈,绝不复发”“有效率达95%”等内容。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 一、医疗广告合规建议: 1.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2.医疗广告中不得含有“治愈率”“有效率”等内容。 二、药品广告合规建议: 1.药品广告的内容应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说明书为准;涉及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不得超出说明书范围; 2.药品广告应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还应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还应显著标明非处方药标识(OTC)和“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三、医疗器械广告合规建议: 1.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应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涉及医疗器械名称、适用范围、作用机理或者结构及组成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 2.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3.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应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管理科(广告监管科), 联系电话:89294438 |
18 | 禁止在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使用医疗用语 | 1.食品、保健用品、消毒产品、化妆品、美容美体服务等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 2.食品、保健用品、消毒产品、化妆品、美容美体服务等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 如:某保健品广告宣称可以治疗高血压、预防心脑血管疾病、降血脂,误导和欺骗消费者。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其他任何广告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管理科(广告监管科), 联系电话:89294438 |
19 |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禁止性内容 | 1.教育培训广告中含有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合格证书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内容; 2.教育培训广告中含有教育、培训效果的保证性承诺的内容。 如:某教育培训机构广告宣称“体育满分,一分不落” “平均能提高40-50分”。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 教育培训类广告应符合法律规定,不得含有保证通过考试、获得学历、合格证书等明示或暗示性内容;不得含有通过教育培训能达到什么样的效果等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内容。 |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管理科(广告监管科), 联系电话:89294438 |
20 | 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不得含有禁止性内容 | 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违反国家规定,存在对未来效果、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等内容的情况。 如:某理财产品广告宣称 “收益率30%,稳赚不赔”。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 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管理科(广告监管科), 联系电话:89294438 |
21 | 房地产广告应准确、清楚明示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位置 | 房地产广告未准确、清楚明示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位置,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如:某房地产广告宣称“5分钟可达大润发”“金鹰商圈近在咫尺,车程仅在五分钟左右”等。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应准确、清楚明示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位置,不得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 |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管理科(广告监管科), 联系电话:89294438 |
22 | 房地产广告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 房地产广告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如:某房地产广告宣称靠近高铁站(规划中),实际高铁站仅处于前期研究阶段。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不得含有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医疗、体育以及电力、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尚处于规划中、建设中的应注明。 |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管理科(广告监管科), 联系电话:89294438 |
23 | 广告使用的引证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 1.广告在使用引证内容时存在不真实或者不准确的问题,或者在使用时表示不完整断章取义; 2.广告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误导消费者。 如:某广告中宣称“市场占有率30%”,但未表明是在某一段时期统计的市场占有率结果。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 1.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2.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明确表示。 |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管理科(广告监管科), 联系电话:89294438 |
24 |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或者专利种类。 如:某广告宣称获得国家专利,但未标明专利号及专利种类。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 1.为避免引起社会公众的误解,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广告,应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2.专利号是指国家在授予专利权时在专利证书上载明的用于区别其他专利的号码; 3.专利种类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对其保护对象及发明创造的分类,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管理科(广告监管科), 联系电话:89294438 |
25 | 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 未取得专利权的,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如:广告中宣称某文具盒为专利设计,实际上该文具盒未获得专利证书。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 专利权是一项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利,需要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经专利行政部门审查核准后,方可取得。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管理科(广告监管科), 联系电话:89294438 |
五、价格类
序号 | 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发生频率 | 法律责任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及 联系方式 |
26 27 | 经营者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经营者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 1.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2.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如:某转供电企业不执行政府定价,向用户加价收取电费。 1.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2.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如:某转供电企业不执行政府定价,向用户加价收取电费。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 (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 (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 (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 (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 (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经营者应遵守价格法律规定,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经营者应遵守价格法律规定,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队, 联系电话:89285409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队, 联系电话:89285409 |
28 | 经营者不得哄抬价格 | 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 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某药店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度提高价格对外销售口罩。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六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 1.经营者应诚信守法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不实价格信息; 2.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涨价。在疫情等特殊时期,根据成本价格的变化,合理行使自主定价权。 |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队, 联系电话:89285409 |
29 |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 | 1.经营者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2.经营者利用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如:某单位谎称服务价格为政府指导价。 某饭店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来消费,以高价进行结算。 某药店通过虚假折价方式销售商品。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七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1.严格按照标价及优惠折扣收费并提供商品和服务; 2.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真实准确。未标明被比较价格的详细信息的,被比较价格应不高于该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进行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应不高于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具体要求见《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队, 联系电话:89285409 |
30 | 经营者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 | 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如:某粮食收购企业采取压级压价手段收购粮食。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八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经营者不得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队, 联系电话:89285409 |
31 |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需按照规定明码标价 | 1.经营者不标明价格; 2.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 3.经营者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如:某商店标明的商品品名、单价、计价单位等要素不齐全。 某浴室标明的服务项目名称、服务内容和价格不齐全。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 1.经营者应定期开展对经营的商品服务标价情况进行检查; 2.经营者应对新上的商品服务或者商品服务价格调整时,重新制作标价签,注意核对; 3.具体要求见《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4.经营者制作的标签应对位。 |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队, 联系电话:89285409 |
32 | 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应当遵守价格法律规定 | 1.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2.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如:某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 ☆☆☆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条第三款 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第六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第六条第二款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 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应遵守价格法律规定,不得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队, 联系电话:89285409 |
六、知识产权类
序号 | 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发生频率 | 法律责任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及 联系方式 |
33 | 销售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 |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如:某公司销售侵犯“NIK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运动鞋。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 1.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需取得权利人授权许可,订立授权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 2.不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管理科(广告监管科), 联系电话:89294438 |
34 | 在商品上使用合法的商标、商品名称和商品装潢 | 1.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2.未经许可,将他人已注册商标或近似商标作商品名称或作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 如:某加油站不经许可,在装饰装潢时使用的图案与第1385942号注册商标近似。 第1385942号注册商标是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在第37类“车辆加油站”等服务上的注册商标。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 1.生产经营者应在商品上使用合法的商标、商品名称和商品装潢。涉及注册商标的,应取得商标注册人的许可; 2.使用流行的名称和图形前,需事先登陆中国商标网查询检索,避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管理科(广告监管科), 联系电话:89294438 |
35 | 不得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标记使用。 |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 如:某公司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并加注商标注册标记。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二条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生产经营者应及时进行商标注册。在未取得注册前,使用商标时不能使用注册标记。 |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管理科(广告监管科), 联系电话:89294438 |
36 |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应当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未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如:商标注册人甲公司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乙公司使用其注册商标。乙公司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未标明乙公司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让人误以为商品是甲公司生产。 | ☆☆☆ | 《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一条 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后,被许可人应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的自己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管理科(广告监管科), 联系电话:89294438 |
37 | 奥林匹克标志经权利人许可后方可使用 | 未经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如:某企业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冰墩墩毛绒玩具。 | ☆☆☆☆☆ |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第一款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奥林匹克标志,需依照《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使用,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订立使用许可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奥林匹克标志,是指:(1)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2)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3)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4)中国境内申请承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机构的名称、徽记、标志;(5)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名称及其简称、吉祥物、会歌、火炬造型、口号、“主办城市名称+举办年份”等标志,以及其组织机构的名称、徽记;(6)《奥林匹克宪章》和相关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 |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管理科(广告监管科), 联系电话:89294438 |
38 | 不得假冒专利 | 1.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销售上述产品的; 3.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4.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5.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 6.专利到期未缴纳年费导致专利权失效后继续使用“专利”标识。 如:某企业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八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加强知识产权法律培训,提升员工知识产权合规意识,不得假冒专利; 2.对产品进行广告宣传和包装设计时,应及时查询专利权属和专利状态; 3.专利权人应在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以后的年费应在前一年度期满前缴纳。 |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管理科(广告监管科), 联系电话:89294438 |
39 | 在专利产品或产品包装上应规范标注专利标识 | 1.在专利产品或产品包装上没有按规定标注专利权类别、国别以及专利号; 2.在专利产品或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时,所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标注方式不规范。 如:某公司专利产品及包装上未注专利号。 | ☆☆☆ | 《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三条 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方式予以标明。 专利标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 《专利标识标注办法》 第八条 专利标识的标注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 专利标识标注不当,构成假冒专利行为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1.专利权人应按照《专利标识标注办法》规定,规范标注专利标识,完整标明专利类别和专利号等内容。 2.对标注规范不清楚的,可向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咨询。 |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管理科(广告监管科), 联系电话:89294438 |
七、食品安全类
序号 | 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发生频率 | 法律责任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及 联系方式 |
40 | 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 1.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2.食品生产经营时间超过许可证载明的有效期限; 3.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在发生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 4.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如:某食品企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 某超市未经许可从事散装食品销售; 某餐饮企业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 1.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依法取得许可,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销售食用农产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报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2.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依法取得许可,法律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 3.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超出许可项目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变更许可; 4.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在许可有效期(5年)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督管科,联系电话:89294449 餐饮服务监管科, 联系电话:89294447 |
41 |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 生产经营违法添加药品的食品。 如:某公司生产添加醋酸泼尼松(止咳平喘药品)的茶类饮料。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根据食药同源的目录对食品进行甄别,不得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督管科,联系电话:89294449 餐饮服务监管科, 联系电话:89294447 |
42 |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 1.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如:某企业生产的食品经检验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 1.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生产工艺要求生产,做好关键控制点记录; 2.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的,检验仪器设备需按期检定;不能自检的,需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出厂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 3.食品经营者应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重点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及食品相关合格证明。严格落实全过程食品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交叉污染。 |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督管科,联系电话:89294449 餐饮服务监管科, 联系电话:89294447 |
43 | 不得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不得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 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材料、调味料等生产经营食品。 如:某企业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面粉生产糕点。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定期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进行检查,及时清理过期原料及食品添加剂。 |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督管科,联系电话:89294449 餐饮服务监管科, 联系电话:89294447 |
44 | 禁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如:某企业超标准使用防腐剂生产肉制品; 某餐饮店在制作米馒头时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使用量,精确称量食品添加剂,投料确保混匀; 2.食品添加剂由专人负责保管、领用、登记,并有相关使用记录。专册记录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添加的食品品种、添加量、添加时间、操作人员等信息,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 3.拆包后的食品添加剂,应在盛放容器上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等,并保留原包装。 |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督管科,联系电话:89294449 餐饮服务监管科, 联系电话:89294447 |
45 | 不得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1.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2.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如: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方便面。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按照规定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食品生产经营者应真实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不得伪造、篡改生产日期。 |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督管科,联系电话:89294449 餐饮服务监管科, 联系电话:89294447 |
46 | 生产经营预包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签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规定 | 1.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2.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3.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无中文标签或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 4.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显著标示。 如:某公司生产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未载明产品标准代号。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1.食品生产者应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等标准制作标签; 2.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加强标签审核。 |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督管科,联系电话:89294449 餐饮服务监管科, 联系电话:89294447 |
47 |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 1.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2.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如:某超市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 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1)从生产单位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查看其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查看生产单位出具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等其他合格证明; (2)从经营单位采购食品的,查看其食品经营许可证,查看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检验合格报告等其他合格证明。采购进口食品,还应查看海关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应做到每一批次货证相符; (3)从经营单位采购食品添加剂的,查看其营业执照,查看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4)采购食用农产品,从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收购者、屠宰厂(场)采购的,查验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等;从批发市场采购的,查验该市场或市场经营户出具的销售凭证。采购按照规定需要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的肉类,还需查验有关检验检疫合格证明。采购进口食用农产品,还应查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2.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明确进货查验的方式、内容、项目、负责人、记录方式内容、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等要求;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从进货日起计)。进货查验资料应当及时更新。许可证、合格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应在有效期内。 |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督管科,联系电话:89294449 餐饮服务监管科, 联系电话:89294447 |
48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履行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审核、管理义务 | 1.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 2.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 3.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材料及信息进行审查登记、如实记录并更新。 如:某网络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是否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材料进行审查。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相关材料及信息进行审查登记、如实记录并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履行以下法定职责: 1.建立入网食品经营者主体资质审查及其经营活动检查、交易管理规则、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赔偿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在平台上公开上述制度; 2.严格实施入网食品经营者实名登记、资质审查并进行现场核实,及时在网站更新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材料;与入网食品经营者签订入网合同,明确其应遵守的食品安全责任; 3.按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有关信息; 4.设立专职管理人员,对入网经营者实际加工地点与平台标示的地址是否一致进行核实,对其在平台上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核对; 5.发现入网经营者存在超范围经营、发布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及时主动制止;发现入网经营者无证经营、经营禁止性食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等严重违法行为,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服务。以上情况均及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督管科,联系电话:89294449 餐饮服务监管科, 联系电话:89294447 |
49 |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 1.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3.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 如:某食品生产企业未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 ☆☆☆☆☆ |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1.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 2.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定期开展自查; 3.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研究制定整改措施,确保长效保持。 |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督管科,联系电话:89294449 餐饮服务监管科, 联系电话:89294447 |
50 |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生产加工、经营前应当取得登记证 |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未取得登记证,擅自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 如:某小酒坊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擅自酿造白酒。 | ☆☆☆☆☆ |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未按规定取得登记证的,限期补办,处二百元罚款;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依照无照经营的有关法规处理。 |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登记证。 |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督管科,联系电话:89294449 餐饮服务监管科, 联系电话:89294447 |
51 |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按法定要求生产加工、经营食品 |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2.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3.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4.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5.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6.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7.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8.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9.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10.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1.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如:某食品小作坊使用过期原料生产食品 | ☆☆☆☆☆ |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按法定要求生产加工、经营食品,保证食品安全。 |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督管科,联系电话:89294449 餐饮服务监管科, 联系电话:89294447 |
八、药品安全类
序号 | 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发生频率 | 法律责任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及 联系方式 |
52 | 从事药品生产应当取得药品生产许可 |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药品。 如:某企业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药品。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 1.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经所在地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2.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药品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 3.变更生产地址或者生产范围的,应经所在地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决定。 |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与化妆品监管科, 联系电话:89294452 |
53 | 从事药品批发或者零售药品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 | 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零售药品。 如:某药店在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药品。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 1.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经所在地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2.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经各市(区)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与化妆品监管科, 联系电话:89294452 |
54 |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 | 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制剂。 如:某医院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擅自配制制剂。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经所在地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与化妆品监管科, 联系电话:89294452 |
55 |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 1.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 2.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 如:某药店或诊所销售不符合规定的药品。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 1.药品生产企业不得生产假药、劣药。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不得出厂; 2.药品经营企业不得销售假药、劣药,要及时对近效期药品进行标记和促销,计算机系统应对近效期药品设置提示,不合格药品及时处理; |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与化妆品监管科, 联系电话:89294452 |
56 | 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活动,应遵守相关质量管理规范 | 1.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生产活动; 2.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如:药店违反GSP,要求冷藏或阴凉保存的药品,未按储存要求存放;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混放、药品和非药品混放;温湿度未及时记录;未执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限购和登记制度;未进行年度培训,未对新进员工进行岗前培训等等。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 1.药品生产企业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2.药品经营企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3.零售药店陈列药品前应查看药品包装上标示的储存温度要求。(常温是指10℃~30℃,阴凉是指小于20℃,冷藏是指2℃~8℃,冷冻是指零下20℃); 4.零售药店应按照包装上标示的储存温度要求把药品分别放到常温区、阴凉区等储存区域; 5.零售药店在上架货品时仔细查看货品的批准文号,防止将非药品误认为是药品,造成混放; 6.零售药店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货架上的商品是否有存放错误的情况。 |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与化妆品监管科, 联系电话:89294452 |
57 | 凭医生处方向消费者出售处方药 | 1.药店销售处方药时,不向顾客索取处方; 2.药店在无处方的情况下销售处方药,然后在互联网医疗平台补开处方。 如:某药店在顾客无处方的情况下销售头孢拉定。 | ☆☆☆☆☆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1.零售药店在遇到消费者购买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时,药店应要求消费者先提供处方; 2.销售处方药品应经执业药师审核处方,审核通过后,经过调配、核对,方可销售。 |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与化妆品监管科, 联系电话:89294452 |
58 | 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应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 1、药店或医疗机构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 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企业采购药品应当确定供货单位的合法资格,应当向供货单位索取发票,发票上的购、销单位名称及金额、品名应当与付款流向及金额、品名一致。 |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与化妆品监管科, 联系电话:89294452 |
59 | 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销售 | 实体店或个人在微信等社交软件上销售其他国家已上市的药品。 实体店或个人在微信等社交软件上销售全英文的物品,其翻译成中文符合药品的定义。 如:某保健品店销售全英文或者其他国家文字的药品,翻译成中文符合药品的定义。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 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 进口药品需取得进口批件,海外人员带回药品不得销售。 |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与化妆品监管科, 联系电话:89294452 |
九、医疗器械安全类
序号 | 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发生频率 | 法律责任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及 联系方式 |
60 | 生产、经营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 1.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 2.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三类医疗器械。 如:某公司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呼吸机。 | ☆☆☆☆☆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 1.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 2.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注册申请人应向所在地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 3.申请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注册申请人应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 |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与化妆品监管科, 联系电话:89294452 |
61 | 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 | 1.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 2.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 如: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N95口罩。 | ☆☆☆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 1.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向所在地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并提交其符合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以及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 2.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 (2)有能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备; (3)有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管理制度; (4)有与生产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 (5)符合产品研制、生产工艺文件规定的要求。 |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与化妆品监管科, 联系电话:89294452 |
62 | 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 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如:某公司未经许可销售血管支架。 | ☆☆☆☆☆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有前款第一项情形、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 1.企业取得许可后方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经营活动; 2.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90个工作日至30个工作日期间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不再受理其延续申请。 |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与化妆品监管科, 联系电话:89294452 |
63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单位购进医疗器械,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 1.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单位购进医疗器械;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如:某公司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 | ☆☆☆☆☆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 (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 2.购进医疗器械时,应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3.进货查验记录应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满后2年;没有有效期的,不得少于5年。植入类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应当永久保存。 |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与化妆品监管科, 联系电话:89294452 |
64 | 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 | 1.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 2.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 如:某药店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未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 | ☆☆☆☆☆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十九条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 | 1.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建立销售记录制度。销售记录包括: (1)医疗器械的名称、型号、规格、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数量、单价、金额; (2)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销售日期; (3)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2.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企业,销售记录还应包括购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等; 3.销售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销售记录应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满后2年;没有有效期的,不得少于5年。植入类医疗器械销售记录应永久保存。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进行记录。 |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与化妆品监管科, 联系电话:89294452 |
十、化妆品安全类
序号 | 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发生频率 | 法律责任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及 联系方式 |
65 |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许可 | 1.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2.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 如: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护手霜的生产。 | ☆☆☆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 | 1.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向所在地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委托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并对受委托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 3.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 |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与化妆品监管科, 联系电话:89294452 |
66 | 生产、经营或者进口化妆品应按规定办理注册或备案 | 1.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2.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如:某公司经营未经注册的防晒霜。 | ☆☆☆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 1.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化妆品经营者应明确化妆品定义,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3.化妆品经营者应明确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的分类管理,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 4.化妆品经营者应检查化妆品标签,化妆品应标注注册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注册人或者备案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同时标注境内责任人的名称、地址;特殊化妆品必须标注注册证书编号; 5.化妆品经营者应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化妆品监管”APP中查询并核对相关注册或备案信息。 |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与化妆品监管科, 联系电话:89294452 |
67 | 使用符合规定的原料生产化妆品 | 1.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生产化妆品; 2.使用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 3.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 如:某公司在美白、祛痘类化妆品配料中添加倍他米松等违禁物质。 | ☆☆☆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 | 1.禁止用非法原料生产化妆品; 2.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在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使用; 3.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应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与化妆品监管科, 联系电话:89294452 |
68 | 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 1.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2.化妆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如:某化妆品经营企业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现场无法提供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资料。 | ☆☆☆☆☆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 1.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建立并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2.化妆品经营企业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包括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 3.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应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4.实行统一配送的化妆品经营者,可以由经营者总部统一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统一进行查验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经营者总部应保证所属分店能提供所经营化妆品的相关记录和凭证。 |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与化妆品监管科, 联系电话:89294452 |
69 | 按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 | 1.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化妆品; 2.未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运输化妆品。 如:某商场化妆品柜台的温度、湿度、遮光条件,与经营的化妆品标签标注的储存要求不符。 | ☆☆☆☆☆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 |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化妆品。对陈列贮存的化妆品定期进行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2.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运输化妆品。 |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与化妆品监管科, 联系电话:89294452 |
70 | 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 | 化妆品经营者自行配制化妆品。 如:某美容护肤店自行配制化妆品。 | ☆☆☆☆☆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 化妆品经营者不自行配制化妆品进行销售。 |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与化妆品监管科, 联系电话:89294452 |
71 | 生产经营标签符合规定的化妆品 |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 如:某美容美发店经营的护发、护肤产品未标明生产厂家、许可证号、使用期限。 | ☆☆☆☆☆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的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质量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 生产经营的化妆品标签应符合以下规定: 1.标注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 2.标注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3.标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4.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5.标注全成分; 6.标注净含量; 7.标注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 8.标注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9.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 |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与化妆品监管科, 联系电话:89294452 |
72 | 按规定召回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其他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 | 1.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 2.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 如:某企业拒不召回其生产的化妆品。 | ☆☆☆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第六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 | 1.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发现化妆品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其他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化妆品,通知相关化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经营、使用,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2.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化妆品有第1条规定情形的,应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通知相关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 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实施召回后,应立即实施召回; 4.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应立即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 |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与化妆品监管科, 联系电话:89294452 |
73 | 按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配合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 | 1.未依照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 2.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 如:某化妆品经营企业发现可能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不良反应,故意隐瞒,未向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 | ☆☆☆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 | 1.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监测其上市销售化妆品的不良反应,及时开展评价,向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电话:86606277); 2.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和医疗机构发现可能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不良反应的,应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 3.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配合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 |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与化妆品监管科, 联系电话:89294452 |
十一、特种设备安全类
序号 | 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发生频率 | 法律责任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及 联系方式 |
74 | 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 1.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活动; 2.超出许可范围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 3.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生产条件或者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还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 4.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 如:某企业未经许可擅自制造锅炉。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一)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 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 1.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目录内的特种设备应按规定取得国家、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应许可。行政许可所需材料、程序等详见《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可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咨询; 2.取得许可后,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范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前六个月应依法办理换证申请或承诺声明。不再具备生产条件或者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的,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生产。 |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联系电话:89294443 |
75 | 销售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 1.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 2.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3.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4.销售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 5.销售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不齐全的特种设备; 6.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 7.销售、转让使用过的特种设备,未向购买者或者受让者提供相关证明和档案。 如:某公司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锅炉。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二)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 1.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对其所售特种设备的合法性负责,不得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2.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进货时应验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做好记录并保存好相关凭证。销售时也应做好销售记录,载明购买单位、时间、设备本体质量、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配备、附随资料和文件的检查情况等; 3.销售、转让使用过的特种设备的,还应向购买者或者受让者提供原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注销证明、安全技术档案、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合格证明; 4.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得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联系电话:89294443 |
76 | 出租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 1.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2.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3.出租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 如:某公司出租未经检验的叉车。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二)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 | 1.特种设备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特种设备出租单位应向特种设备承租单位提供所出租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明、定期检验合格证明;配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还应提供作业人员资格证明。特种设备承租单位应查验,确保合法后方能投入使用; 3.出租方和承租方应在合同中就出租期间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作出明确约定,以确保使用的特种设备合法、安全。 |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联系电话:89294443 |
77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使用登记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如:某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设备注销时交回使用登记证。 |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联系电话:89294443 |
78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种设备 |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未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如:某企业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压力容器。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采购、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并且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管理制度,配备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做好特种设备台账记录,明确记载特种设备检验到期时间,确保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避免超期使用。 |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联系电话:89294443 |
79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齐全的设备档案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技术档案或档案不齐全。 如:某电梯使用单位未按一机一档要求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齐全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收集整理以下档案资料: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联系电话:89294443 |
80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许可 | 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或者作业。 如:赵某未经许可从事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 | 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及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具体程序详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也可以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咨询。 |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联系电话:89294443 |
81 |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获得相应资质,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 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 2.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如:某电梯维保企业维保记录未经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联系电话:89294443 |
82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取得许可后方可从事充装活动,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充装 | 1.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充装活动; 2.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充装活动。 如:某气瓶充装单位充装过期气瓶、报废气瓶。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第八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2.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充装活动。不得有充装过期瓶、报废瓶等违法行为。 |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联系电话:89294443 |
十二、产品质量类
序号 | 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发生频率 | 法律责任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及 联系方式 |
83 | 生产、销售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如:某企业生产的安全帽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GB2811-2019《头部防护 安全帽》。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1.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应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符合该标准; 2.销售者应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3.禁止利用假冒伪劣商品提供经营性服务。 |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管科, 联系电话:89294445 |
84 | 不得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如:某商场销售的羊毛大衣经检验不含羊毛成分。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 1.生产者、销售者不得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造假,致使产品中有关物质的成分或者含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要求; 2.生产者、销售者不得用甲产品冒充与其特征、特性等不同的乙产品,或者冒充同一类产品中具有特定质量特征、特性的产品; 3.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以低档次、低等级产品冒充高档次、高等级产品或者以旧产品冒充新产品; 4.产品质量应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5.禁止利用假冒伪劣商品提供经营性服务。 |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管科, 联系电话:89294445 |
85 | 不得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 1.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 如:某企业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地条钢。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一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二条 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 1.生产者应学习国家政策法规,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指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依据其行政职能,按照一定的程序,采用行政的措施,通过发布行政文件的形式,向社会公布自某日起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3.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 4.禁止利用假冒伪劣商品提供经营性服务。 |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管科, 联系电话:89294445 |
86 | 不得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或者商品产地 | 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或者商品产地。 如:某企业生产假冒他人厂名、厂址的运动服装。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二条 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 1.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2.“伪造产地”是指在甲地生产产品,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乙地的地名的质量欺诈行为;“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是指非法标注他人厂名、厂址标识,或者在产品上编造、捏造不真实的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以及在产品上擅自使用他人的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行为; 3.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4.禁止利用假冒伪劣商品提供经营性服务。 |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管科, 联系电话:89294445 |
87 | 不得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或者质量证明文件 | 1.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2.伪造、冒用质量证明文件。 如:某公司销售伪造质量证明文件的钢筋。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二条 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1.生产者不得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或者质量证明文件; 2.“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是在产品、标签、包装上,用文字、符号、图案等方式非法制作、编造、捏造或非法标注质量标志以及擅自使用未获批准的质量标志的行为。质量标志包括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认可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标志、国外的认证标志、地理标志等; 3.销售者不得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或者质量证明文件的; 4.禁止利用假冒伪劣商品提供经营性服务。 |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管科, 联系电话:89294445 |
88 | 不得将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或作为奖品、赠品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用于经营性服务或作为奖品、赠品。 如:某汽修行知道是禁止销售的零部件仍用于汽车维修。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六十二条 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本法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第三十四条 服务业的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产品而将其用于经营性服务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的奖品或者赠品,并处奖品或者赠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 1.服务业的经营者不得将《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 2.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业经营者不得将《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产品作为奖品或者赠品 |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管科, 联系电话:89294445 |
89 |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合法 | 产品标注不符合法律规定。 如:某商店销售无厂名厂址的插座。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6.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管科, 联系电话:89294445 |
90 | 取得许可后方可生产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的产品,并依法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上述产品 | 1.未依照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的产品; 2.销售上述产品; 3.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上述产品。 如:某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电线电缆。 | ☆☆☆☆☆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 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的产品可在总局网站查询:总局网址: https://psp.e-cqs.cn/aeaPP/pp/query/certificateQuery/publicityInfo.jsp 2.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擅自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 3.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管科, 联系电话:89294445 |
91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需依照本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 | .生产厂房搬迁、主要检验设备更新、组建新的不同工艺生产线未经重新审查继续生产 | ☆☆☆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重新审查,审查合格后再行生产。 |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管科, 联系电话:89294445 |
十三、认证认可类
序号 | 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发生频率 | 法律责任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及 联系方式 |
92 | 不得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 | 1.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2.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3.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或者获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产品未按照原申报用途使用。 如:某超市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儿童玩具。 | ☆☆☆☆☆ | 《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十六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或者获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产品未按照原申报用途使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撤销《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并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 1.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应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2.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认证规则要求组织生产,持续保持质量保证能力符合要求; 3.列入目录产品的销售者、经营活动的使用者应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管科, 联系电话:89294445 |
93 | 需要扩展其获证产品覆盖范围的,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扩展 | 生产的产品不在已获得的认证证书覆盖范围内,未经扩展认证并获得证书,擅自出厂、销售 | ☆☆☆☆☆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 对于不在已获得的认证证书覆盖范围内的产品,应当先行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扩展认证,取得证书后,再行出厂、销售。 |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管科, 联系电话:89294445 |
94 | 不得非法买卖、转让、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认证证书,不得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 | 1.非法买卖和转让认证证书; 2.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认证证书; 3.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 如:某公司伪造ISO9001认证证书,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 ☆☆☆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认证机构向未通过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出卖或转让认证证书的,依照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五十三条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罚款。 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 市场主体应通过法定程序获得认证,合法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 |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管科, 联系电话:89294445 |
95 | 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 如:某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 《认证认可条例》 第六十一条 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认证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指定的认证机构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同时撤销指定。 | 1.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 2.认证机构应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认证证明。 |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管科, 联系电话:89294445 |
十四、计量类
序号 | 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发生频率 | 法律责任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及 联系方式 |
96 |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按规定申请强制检定 |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经检定就使用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 如:某出租车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里程计价器。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二十五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 1.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计量器具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在使用前或有效期到期前30日,通过中国电子质量监督(e-CQS)公共服务门户网站(网址:http://psp.e-cqs.cn/egov/shIndex.html)进行注册申报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或者直接到奉化区质量技术监督检测中心现场报检; 2.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经计量检定不合格计量器具; 3.不得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与标准计量科, 联系电话:89294441 |
97 | 使用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 1.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 2.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 如:某加油站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使用不合格的加油机给顾客加油。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以及弄虚作假、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不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不得伪造数据; 2.不得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 |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与标准计量科, 联系电话:89294441 |
98 |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符合规定 | 1.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标注不符合规定; 2.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实际量与标注量之差不在允许短缺量范围之内; 3.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 如:某品牌袋装奶粉的实际量与标注量之差在允许短缺量范围之外。 | ☆☆☆☆☆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未标注净含量的,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1.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标注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要求; 2.定量包装商品标注的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允许短缺量; 3.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与标准计量科, 联系电话:89294441 |
99 |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按规定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 | 1.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 2.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后,达不到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要求。 如:某公司未按规定要求进行自我声明,在其生产的大米包装袋上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 | ☆☆☆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达不到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1.自愿开展计量保证能力评价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应按照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要求,进行自我评价; 2.自我评价符合要求的,通过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网站进行声明后,可以在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全国统一的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 3.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自我声明后,企业主体资格、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品种或者规格等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一个月内再次进行声明; 4.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应达到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要求。 |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与标准计量科, 联系电话:89294441 |
100 | 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检验的机构不得伪造检验数据 | 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检验的机构伪造检验数据。 如:某计量检定机构未经检定,伪造数据。 | ☆☆☆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检验的机构伪造检验数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 (一)违反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等系列计量技术规范进行计量检验的; (二)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开展计量检验的; (三)擅自将检验结果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的; (四)利用检验结果参与有偿活动的。 | 从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检验的机构应依法开展检验活动,不得伪造检验数据。 | 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与标准计量科, 联系电话:89294441 |
说明:1.清单适用对象为奉化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提供服务的市场主体。
2.清单合规事项共14类100项,并未涵盖所有市场主体违法行为。
3.清单“发生频率”栏中的“☆☆☆”“☆☆☆☆☆”分别表示违法行为发生频率“较高”“ 高”。
4.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