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83665566439R/2024-157935 | 组配分类 | 部门街道文件 | 主题分类 | 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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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奉财政发〔2024〕45号 | 发文日期 | 2024-11-07 | 成文日期 | 2024-11-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发布机构 | 区财政局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BFHD12-2024-0002 |
关于印发奉化区政府采购非依法必须招标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我们制定了《奉化区政府采购非依法必须招标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
2024年11月7日
奉化区政府采购非依法必须招标工程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奉化区政府采购非依法必须招标工程项目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实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非依法必须招标工程项目,是指全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单项合同估算价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依法必须招标(发改委令第16号)以外的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以下简称: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具体包括:
1.4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
2.200万元以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
3.10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服务;
4.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拆除、修缮。
第二条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立项、变更、预决(结)算等相关要求遵从奉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实施前必须落实相关资金预算,未落实采购预算的一律不得实施采购。
第四条 部门预算确定实施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在预算批复后公开采购意向。预算执行中新追加的项目,应当及时公开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第五条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预算单位应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注重价格因素,适宜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项目,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注重质量因素,适宜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应当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
第六条 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货物或服务的,需符合以下要求: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七条 预算单位应根据项目具体特点,确定采购需求并编制项目实施计划,应当包括设计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工程实施的时间及地点、工期要求、质量标准、施工现场管理要求等,并应由专业机构编制工程项目造价。
第八条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以项目采购预算控制工程项目造价,预算单位以工程项目造价为限额,合理确定采购最高限价,采用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两种结算方式,最终结算价不得超过项目采购预算。
第九条 对于采购需求明确、设计施工图明确、技术简单、标准化程度较高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可采用固定总价形式以成交价签订总价合同,验收合格后以成交价作为结算价。
第十条 对于采购需求不明确,工程量无法可靠计量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采用固定单价形式,以成交价为合同价签订单价合同,以成交供应商响应时的各项单价作为结算依据,按竣工后的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
第十一条 采用固定单价形式实施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因工程变更导致结算价与合同价不一致的,按以下原则办理:工程累计变更不得超过合同价20%,变更后结算价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且不得超过采购预算。
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应履行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必须全程参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指定项目联系人,督促项目监理机构严格落实监理职责,要求成交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确因项目实施需要进行采购需求和工程变更的,应按规定做好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成交供应商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后,预算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项目验收,验收主要内容为:项目是否按合同约定施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相关变更手续是否齐全、相关设备设施是否安装调试完成并达到预定使用效果、工程项目的整体效果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等。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落实扶持中小企业的各项政策,适宜由中小企业实施的,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适宜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应落实关于中小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等相关政策。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按上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鼓励供应商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在合同中约定预付款,对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价的40%,不高于70%。对于以人工投入为主或实行定期结算的项目,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或不约定预付款;对于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主动要求降低比例的,可不受上述比例约束。采购单位可根据项目特点和供应商诚信等因素,要求供应商提交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
第十七条 成交供应商可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政府采购贷款以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具体以相关金融机构政策为准。
第十八条 抢险救灾、应急处置等特殊工程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无法满足实施要求的,按照《奉化市建设工程特殊项目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奉资交管办〔2015〕5)执行。
第十九条 区财政局依法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受理相关投诉举报等事项。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的,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奉化区政府采购非依法必须招标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红头).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