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83002980874G/2024-158682 | 组配分类 | 部门街道文件 | 主题分类 | 旅游,文化,体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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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奉宣〔2024〕17号 | 发文日期 | 2024-12-03 | 成文日期 | 2024-11-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发布机构 | 区文广旅体局 |
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文旅体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奉化区文旅体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促进奉化区文化产业、旅游产业、体育产业(以下简称“文旅体产业”)、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意街区建设,进一步推进奉化区文旅体产业高质量发展,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文旅体产业的部署和政策要求,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文化和旅游产业深度融合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波市加快数字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暂行)》《宁波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波市“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宁波文化广电旅游高质量发展推进共同富裕先行市建设行动方案(2022-2025年)》《宁波市体育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等文件精神,全力推进我区“大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同时作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涉及的扶持奖励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出资,可用于文旅体产业项目培育、文旅体行业组织发展、文旅体产业平台建设等项目的奖励扶持及文旅体产业规划编制、统计体系和展会论坛、专项资金审计等费用,专项资金由区委宣传部、区文化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区文广旅体局和区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自愿申报、公开评定、专项审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园区(文化创意街区)、主要新媒体平台、全国级电影类政府奖项、浙江省级政府奖项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企业:
1.文化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在本区经营,依法纳税,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行业代码和主营业务符合《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国统字〔2018〕43号)规定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应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依规认定的经营主体),且该文化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法定代表人无重大违纪、违法犯罪记录。
2.数字文化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在本区经营,以数字创意、网络音视频创作发布、数字出版、数字娱乐、数字影视制作以及短视频内容创作运营机构(MCN)等数字文化项目为主营业务,由统计局赋予文化企业行业代码(个体工商户应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依规认定的经营主体),且属于宁波市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数字文化产业核心行业范围的企业。
3.旅游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在本区经营,依法纳税,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行业代码和主营业务符合《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国统字〔2018〕45号)规定的民办非国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应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依规认定的经营主体),且该旅游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法定代表人无重大违纪、违法犯罪记录。
4.体育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在本区经营,依法纳税,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行业代码和主营业务符合《体育产业统计分类(2019)》规定的民办非国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应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依规认定的经营主体),且该体育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法定代表人无重大违纪、违法犯罪记录。
(二)园区:园区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是在本区经营的企业或机构;园区内入驻的文化(含文创)企业数占入驻企业总数的70%以上,且文化(含文创)企业数在30家以上,在奉化区经营获得国家统计部门赋予文化产业行业代码的企业2家以上,园区招商完成率在50%以上。
(三)文化创意街区:文化创意街区核心路段大于200米,核心路段两边用于文化产业的建筑大于10000平米,运营管理机构是在奉化经营的企业或机构;街区内在入驻的文化(含文创)企业数占入驻企业总数的50%以上,且文化(含文创)企业数在20家以上,在奉化区经营获得国家统计部门赋予文化产业行业代码的企业2家以上,街区招商完成率在60%以上。
(四)主要新媒体平台:长视频平台:爱奇艺、腾讯、优酷、搜狐视频等主流长视频平台;短视频:bilibili网站、抖音、快手等主流短视频平台;网络音乐平台:网易云音乐、酷狗、QQ音乐等主流网络音乐平台;网络文学平台:起点中文网、晋江文学网、咪咕阅读、百度文学网、纵横文学网等主流网络文学平台。
(五)全国级电影电视类政府奖项: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大众电影百花奖、中国电影金鸡奖、中国电视金鹰奖。
(六)浙江省级电影电视类政府奖项:浙江电影凤凰奖、浙江电视牡丹奖、浙江省纪录片丹桂奖、浙江省广播电视节目奖。
第三章 奖励扶持标准和申报要求
第五条 文旅体企业扶持奖励
(一)鼓励文化企业规模扩大。企业首次获得国家统计部门赋予文化产业行业代码的,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类奖励补差);对首次获得国家统计部门赋予文化产业行业代码的数字文化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类奖励补差)。(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
(二)支持文化企业营收持续增长。文化企业首次当年营业收入突破5000万元、1亿元、3亿元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晋级补差)。对文化企业实行营收增长奖励,自该企业获得国家统计部门赋予的文化产业行业代码次年起,年营收较上年增长15%—30%(含)的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年营收较上年增长30%以上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在政策期内,执行奖励同一企业至多为连续三个年度。(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
(三)鼓励住宿企业提质增效。对住宿企业,年营收超过200万元以上后,次年起,年营收达到200万元-1000(含)万元、1000万元-3000(含)万元、3000万元-6000(含)万元、6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且同比增长分别超过20%、18%、15%、12%、10%的,每年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7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上述数据以统计口径为准。(责任单位:区文广旅体局)
(四)鼓励企业争取重要荣誉。对获评全国文化企业30强(含提名奖)、浙江省龙头文化企业、重点文化企业、浙江省数字文化示范企业、浙江省成长型文化企业、领军企业、骨干企业、浙江省重点文化产业园区、浙江省文化创意街区等国家、省级以上文化产业类重要荣誉的企业,按照宁波奖励资金的50%进行配套奖励,国家级荣誉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省级荣誉最高奖励不超过60万元。(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
(五)鼓励民宿客栈增量扩容。新(改)建的非政府性民宿、特色客栈项目,在房屋改造、拆翻建等方面投入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达到3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5万元奖励,达到6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60万元奖励。利用农村房屋重新改造开发的民宿,证照齐全,对外经营满3个月,具备五间以上客房且带有独立卫生间的,予以统筹支持。(责任单位:区文广旅体局)
第六条 新业态文旅体产业扶持奖励
(一)支持“大视听”行业发展。在浙江立项的影视作品,由文化企业出品的(出品方排名前3)院线电影,票房分账收入在1亿元以上,单部影片奖励该文化企业100万元;文化企业参与创作、制作的网络大电影、网络剧、动漫影视、网络文学作品、在线音视频等新媒体作品,在主要新媒体平台网站上线,新媒体单个作品(作品版权属于本办法所指的文化企业)与新媒体平台网站的分账金额达到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9万元奖励,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新媒体作品每家企业每批次可申报奖励作品不超过2件。(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
(二)鼓励影视企业争取荣誉。文化企业作为排名前三出品方拍摄的影视作品(或作为出品方之一具有作品荣誉申报权),在浙江省立项,获得全国级电影电视类政府奖项的,每部作品奖励100万元;获得浙江省级电影电视类政府奖项的,每部作品奖励50万元;获得全国、浙江省、宁波市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作品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
(三)支持文化企业发展新业态。鼓励文化企业开展总部型、连锁型、平台型经营,打通线上线下消费场景,年度线下连锁体验店总数达到10家、20家、40家、60家、100家以上的文化企业,对该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奖励。(同类奖励补差)(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
(四)推动文旅体新业态发展。鼓励引进文化、旅游与互联网、科技等相融合的新兴产业,项目实际投入在100万元以上的非政府性投资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区文广旅体局)
第七条 促进新闻出版、版权登记行业及文旅体创意产业规模化发展
(一)鼓励实体书店落户经营。对属于文化企业范畴的民营实体书店营业实际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且图书销售营收占总营收70%以上的,当年总营收增长为正增长的,按当年总营业收入值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个受补助企业或同一法人,在政策有效期内至多可申请三次补助。(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
(二)鼓励企业加强著作权注册登记。对企业向省、国家版权局申报版权并获得作品登记证书,当年度数量在100件以上的,按300元/件进行奖励,同一企业(个人)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2万元。(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
(三)推进文旅体创意产业发展。对开发、创作含有传统元素、奉化元素等历史经典元素文创产品的区内文旅体企业(以统计部门赋予的行业代码或工商注册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进行认定),并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创产品(旅游商品类)、乡村旅游(民宿)伴手礼等奖项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单项作品同级别奖项只能申报一次,若获奖级别提升,按照“就高补差不重复”原则进行奖补。(责任单位:区文广旅体局)
(四)鼓励文旅体企业参加展会。对文旅体企业以展示奉化文旅体产业内容为主的,参加政府牵头组织的境内外文旅体产业类会展,对参展企业,省内每个展位补助1万元,省外每个展位补助2万元,境外每个展位补助5万元。经有关部门确认为特装展位的,按实际布展费用的50%给予补助。同一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文广旅体局)
第八条 推动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意街区)高质量建设
(一)扶持园区运营发展。首年投入运营的我区文化产业园区(以该文化产业园区第一笔进账租金为基准日),建筑面积在8000至2万平方米,首年(12个自然月)文化产业营收超过1500万的,一次性给予文化产业园区30万元奖励;建筑面积在2万至4万平方米以上,首年(12个自然月)文化产业营收超过4000万的,一次性给予文化产业园区8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
(二)鼓励园区集聚壮大。我区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意街区)当年文化产业总营收增速达到10%、30%、50%、100%及以上的,且申报本办法奖补前一年总营收增速不为负的,分别给予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意街区),每年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
(三)鼓励文化产业园区提档升级。对成功创建国家、省、市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意街区)的项目以及市级培育文创园区项目或由国家、省、市文改办认定的其他文化产业示范性平台项目,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荣誉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的奖励资金配套支持(奖励资金最高配套比例为1:1)。(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
(四)鼓励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意街区)培育文化企业。每年新培育文化企业2家(以2家为基本值),每增加1家,给予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意街区)10万元奖励,每年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
第九条 文旅体产业品质提升奖励
(一)推动产业提质升级。对被国家、省、市级分别评定为集聚区、街区、示范区、路线、基地等荣誉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被省、市级分别评定市集(千集)、项目、旗舰店、体验店、示范点(店)、星级旅行社(旅游购物场所、网吧)、名品培育名单等荣誉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被评为省级领军型、骨干型、新锐型文旅企业(含数字文化企业)和省示范级、创建级文旅IP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5万元和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等级提升按差额奖励。(责任单位:区文广旅体局)
(二)高能级旅游品牌创建。对新评为世界级、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100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评为世界级、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1000万元、3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评为星(花)级饭店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评为品质饭店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等级民宿、叶级客栈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评为省级文化主题(非遗)民宿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奖励;等级提升按差额奖励。(责任单位:区文广旅体局)
第十条 推动文旅体产业融合发展奖励
(一)支持乡村共富发展。新获得世界最佳旅游乡村、国家乡村旅游重点镇(街道、村)、省金3A级景区村庄、宁波市乡村旅游共同富裕示范村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8万元一次性奖励;等级提升按差额奖励。(责任单位:区文广旅体局)
(二)鼓励社会力量办体育。对执行和成功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培育品牌赛事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队训练基地、省队训练基地、省队市办落户项目、市队区办(联办)项目的运营单位,予以统筹支持。(责任单位:区文广旅体局)
(三)加快民办博物馆发展。按照《国家文物局关于民办博物馆设立的指导意见》《关于开展宁波市民办博物馆星级创建工作的通知》标准,当年建设并投入正常运行的民办博物馆,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奖励;已建成且正常运行的民办博物馆每年给予1.5万元的补助。新入选宁波市一、二、三星级的民办博物馆,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和5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文广旅体局)
第十一条 拓展旅游客源市场和宣传营销奖励
(一)推动会展经济发展。文旅体企业承接区外会议、会展,单次会议、会展实际营收在8万元以上(含)的,给予实际营收5%的奖励,单家企业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区文广旅体局)
(二)加快游客招徕力度。对于旅游企业组织旅游者在我区年度实际旅游消费达到15万元以上的(消费类型含交通、餐饮、住宿、景区游览等)给予该企业组织开展在我区实际旅游消费总金额5%的奖励,单家企业全年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旅行社组织游客游览奉化旅游精品线路(指定游览路线,包含景区游览、住宿、餐饮等),组织15人(含)以上团队,全年发团50次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文广旅体局)
(三)支持数字化矩阵营销。对旅游企业通过携程、飞猪、途牛、马蜂窝、抖音、微信、小红书等平台开展数字化矩阵销售我区门票的,首次年网上门票实际成交量首次达到1万张以上的,给予年网上门票实际成交额2%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首次年网上我区住宿房间实际成交量达到5000间、8000间、10000间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4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文广旅体局)
第四章 资金拨付和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扶持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应兑现奖励下调比例兑付。
本办法所涉及扶持资金,同一年度内,同一主体,同一项目,符合本办法多项补助或奖励的(含区级其他部门奖补政策),采取“就高补差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涉及奉化区综合扶持政策的园区或企业不享受本政策。上级政策要求本级配套的,本办法补助视同配套。
第十三条 区委宣传部、区文化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区文广旅体局根据本办法,每年发布申报公告,明确申报内容、时限、流程。申报单位需在相关平台完成网上申报,并同步做好纸质材料申报。纸质材料需经各镇(街道)初审,区文化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区文广旅体局进行合规性审核(责任单位为区委宣传部的由区文化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审核,责任单位为区文广旅体局由区文广旅体局审核),经区委宣传部部务会议审议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相关程序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奖补:一是与申报奖补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争议尚未解决,申报企业财务状况不良或涉及重大纠纷的;二是企业或法定代表人两年内存在偷逃、骗税、骗取扶持资金行为的,存在安全生产、环保、质量等重大问题的,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引发劳资纠纷等群体性事件或造成其他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三是被列入失信名单的企业; 四是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企业。
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三年内不得申请奖补。
第十五条 区委宣传部区、文化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区文广旅体局会同各职能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进度进行跟踪管理。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于违反财政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的权限,由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监督和绩效评估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一经核实,将追缴其所获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项目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专项资金申报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由区文化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区文广旅体局取消其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政策有效期为2024年至2026年度,由奉化区委宣传部、区文化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区文广旅体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原《宁波市奉化区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奉宣〔2021〕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