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83MB19702015/2024-158958 | 组配分类 | 部门街道文件 | 主题分类 | 医保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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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奉医保〔2024〕22号 | 发文日期 | 2024-12-06 | 成文日期 | 2024-11-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发布机构 | 区医保局 |
关于开展2024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切实维护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权益,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5号)《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实施办法》(甬医保发〔2021〕52号)《宁波市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实施办法》(甬医保发〔2021〕53号)等文件要求,现将2024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全区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含对社会服务的单位内部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二、考核内容
(一)考核年度
2024年度(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基础管理、就医管理、基金监管、审核管理、招标采购、结算管理、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等,分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类。
有关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DRG点数法付费绩效评价考核工作按《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DRG点数付费评价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甬医保发﹝2024﹞12号)执行。
三、考核分值设置
(一)2024年度考核采用综合评分,总分值为100分,其中日常管理评分77分,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评分23分,具体内容和评分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2,扣分按项目计算,子项目分数扣完即止。
(二)定点医药机构无考核表中相应项目的,考核底分相应核减,得分相应折算。得分计算公式:最后得分=(核减后的考核底分-实际扣分数)/核减后的考核底分×100。
(三)定点医疗机构在前两项评定分值的基础上,再根据机构规模进行调整:由医疗机构当年度发生的所有医保结算费用从高到低排序,排名在10%(含)以内的评定分值按100%计入;在10%-30%(含)之间的,评定分值按95%计入;在30%之后的,评定分值按90%计入。
(四)加分项5分。由医保管理部门根据日常管理情况,对承担国家和省、市医保重点改革任务或创新、试点任务、重视医保工作、管理规范、表现突出的定点医药机构,视情予以加分,但加分后的总得分最高不超过100分。
四、考核工作安排
(一)自查评分阶段(2024年11月29日前)。定点医药机构对照考核标准进行自查评分,并将考核评价表和自查报告以书面形式报送区医保中心。针对自查时发现的问题,定点医药机构应遵守医保管理规定,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强化主体责任,加强自我约束,规范医保服务行为。
(二)现场检查阶段(2024年11月30日-12月31日)。由考核组对定点医药机构进行现场检查,随机抽查。
(三)总结汇总阶段(2025年1月1日-2月29日)。区医保中心对定点医药机构作出综合评分,提出考核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单位建议名单,报区医疗保障局审议。审议通过后通报考核结果。
五、考核评价结果应用
(一)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5档,其中考核优秀数量不超过当年度纳入考核评价定点医疗机构总数的5%;定点零售药店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档,其中考核优秀数量不超过纳入考核评价定点零售药店总数的3%。得分80分以下(不含)-60分(含)为考核基本合格,得分60分以下(不含)为考核不合格。
(二)实行年度考核一票否决制。下述情形取消评优资格:当年度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被行政处罚的,违反服务协议约定被作出中止医保服务协议处理的,医保药品耗材追溯码信息采集等年度重点工作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的;其中性质严重的,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
(三)加强考核评价结果应用。考核优秀的单位经医保局网站向社会公布;对考核基本合格的医药机构,列入日常重点巡查监管对象;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进行通报,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中止医保协议2个月,经限期改正仍整改不到位或累计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医保协议。
六、其它
(一)各定点医药机构应按要求组织开展考核自评,如实提供考核评价工作中所需的相关资料,对考核评价中发现的问题,积极落实整改。
(二)民营医疗机构另需提供营业执照(或民非企业登记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或备案证)复印件,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同时提供下设医保结算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零售药店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联系人:江露(区医保中心),联系电话:88689420。
宁波市奉化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