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奉化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索引号 | 11330283665566439R/2024-153118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预公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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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发布机构 | 区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4-05-30 |
浙江省财政厅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4年4月12日制定出台了《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为贯彻落实省文件精神,规范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行为、完善收缴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宁波市奉化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6月10日前书面或电话形式反馈至奉化区财政局行社科。地址:奉化区大成东路277号城投商务大厦,联系人:吕洲,电话:89294287。
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
2024年5月30日
宁波市奉化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 [2009]89 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 [2024]9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征收性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征收对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为我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方式及非出让方式)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资规部门负责定期更新发布城市规划区范围,并对难以界定的区域范围出具书面认定意见。
第四条(征收部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项目属地原则由区住建局负责具体征收,其中:溪口镇、宁南贸易物流区、经济开发区和滨海旅游休闲区(包含阳光海湾区块和小狮子口区块)范围内分别由溪口镇人民政府、宁南新城管理中心、开发区管委会和滨海旅游区管理中心代收,款项均统一缴入区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
第五条(征收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按土地性质认定)分类征收。住宅项目地上建筑每平方米90元,地下建筑每平方米50元;非住宅项目地上建筑每平方米140元,地下建筑每平方米100元。临时建筑按照住宅项目每平方米50元,非住宅项目每平方米100元。
混合用地建设项目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地块规划条件规定的住宅和非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分别征收。未规定比例的,地上建筑按住宅和非住宅建筑面积及征收标准征收,地下建筑按其地上部分住宅和非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分别征收。住宅与非住宅建筑面积计算基数表由资规部门负责出具,作为后续征收的计算依据。
第六条(计算方式)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方式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收费标准+地下建筑面积(人防面积除外)×收费标准,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扩建、改建、拆复建项目及旧城改造拆建项目按新增面积征收。
第七条(缴纳时限)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开工前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中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分期缴纳;对办理桩基先行等分阶段施工许可且不具备计算条件的项目,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待具备计算条件时缴纳。
第八条(事前告知)以土地出让或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取得划拨决定书时,资规部门以书面形式告知“土地受让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向住建部门或其他代收单位申报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资规部门在核发(含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以书面形式提醒告知建设单位或个人及时主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集项目开工时间等信息,并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所收集信息同步推送共享给征(代)收部门。
第九条(征收程序)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应向征(代)收部门提交项目立项、用地批准文件(划拨用地批准书或出让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仅涉及人防面积的需提供)、减免证明材料(仅减免项目需提供)等相关材料。
征(代)收部门对申报材料核实后,对应当征收的对象依据本办法规定予以办理征收手续,出具缴款通知书。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缴清。
第十条(减免政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权限按照政府性基金有关规定执行。各部门应严格落实国家制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详见附件1),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和变更执行。
第十一条(减免程序)符合国家规定减免条件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征(代)收部门提出减免申请,填写减免申请表,并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审核后,征(代)收部门办理减免手续。
经批准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批准用途的,按现行标准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二条(补退依据)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建筑面积发生变化、规划功能用途变更的,按现行标准予以补交或按原标准退还配套费差额。孳息部分均不退不补。
对建筑面积发生变化、规划功能用途变更的项目,资规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时,应履行补交或退还配套费的告知义务,并向征(代)收部门及时推送共享竣工规划核实差异项目信息,其中对混合用地项目同步出具差额建筑面积计算基数表(作为后续补退的计算依据)。
第十三条(补退程序)根据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情况,需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原征(代)收部门补交;需退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差额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原征(代)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无误后,退还差额。
第十四条(协同联动)建立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机制,能源、水利、交通、化工、电力、房建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镇(街道)应全力协助配合征(代)收部门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认定、提醒告知和征收催缴等工作。
征(代)收部门应定期将未及时足额缴纳或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抄送属地镇(街道),由属地镇(街道)负责督促催缴。
能源、水利、交通、化工、电力、房建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在项目批准开工前查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情况,查验结果推送给征(代)收部门。
第十五条(征收公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征(代)收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征收现场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依据、范围、标准、方式,减免政策等内容,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预算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征(代)收部门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 103 类01款 56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不得与土地成交价款混库。
第十七条(票据管理)征(代)收部门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不按规定开具财政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第十八条(资金用途)根据财政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道路照明、供排水、燃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维护、建设和管理,道路清扫、垃圾清运与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城市公有房屋维修改造、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和维护等支出。支出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 212 类 13 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支出”所对应的支出科目。
第十九条(监督管理)各级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及时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其他规定)本办法自 2024 年 6 月 12 日起实施。在此之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仍按原办法执行。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奉政办发〔2017〕123号)文件同步废止。
上级部门另有规定或新出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国家规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
项目名称 | 减免方式 | 文件依据 | 内容 |
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项目 | 免征 | 国发〔2007〕24号 | “(十六)一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廉租住房、公共 租赁住房、经济 适用房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 | 免征 | 国办发〔2011〕45 号 | “(五)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 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 造的项目 | 免征 | 国发〔2002〕20号 | “一、关于营房保障(二)对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校舍建设项目 | 免征 | 国办发〔2013〕103 号 | “二、(一)覆盖范围;全国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 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含幼儿园)”“(三)落实扶持鼓励政策校舍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应予以免收。” |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 免征 | 财税〔2019〕53号 | “一、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 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 |
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 服务的建设项目 | 免征 | 财政部等6部门2019年第76号公告 | “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 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 施配套费(自2019年6月1日起 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 免征 | 国办发〔2021〕22号 | “(四)降低税费负担。对保障性 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保障性住房 | 免征 | 国发〔2023〕14号 | “三、支持政策。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项目适用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税费支持政策。” |
城中村改造项目 | 免征 | 国办发〔2023〕25 号 | “三、支持政策。符合条件的城中村改造项目适用现行棚户区改造有关税费支持政策。” |
国家对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他规定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
《奉化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5月30日至6月10日在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间,未收到相关反馈意见。
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