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老年版

    关于征求《宁波市奉化区农家乐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索引号 113302837369622371/2024-154269 组配分类 其他决策预公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24-07-01

    现将《宁波市奉化区农家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如有意见建议,请在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7月9日书面或电话形式反馈至区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与经济发展指导科,地址:奉化区长汀路242号11楼,联系人:丁老师,联系电话:0574-89285465。

    宁波市奉化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1日

    宁波市奉化区农家乐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奉化区农家乐的发展,提升农家乐行业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满足城乡居民多元化消费需求,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和乡村产业振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家乐是指位于农村,依托乡村资源立足农业产业,以村(居)民自有住宅、村集体用房或其他设施等合法建筑为经营用房,单栋房屋客房数不超过15间、房屋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 800 平方米,经营场所符合相关条件,业主参与服务接待,提供“吃农家饭、住农家屋、看农家景、干农家活、购农家物、享农家趣”等服务,并经商事登记(市场主体登记)的小型经营实体。

    第三条 宁波市奉化区农家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责规定做好农家乐的相关行业指导和监管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家乐等级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区公安分局负责指导监督农家乐纳入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及日常治安管理;区水利局负责农家乐排水监督和管理;区文广旅体局负责农家乐宣传、营销和推介,指导农家乐制定园区游览等方案;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农家乐生活饮用水、住宿场所公共用品用具及从业人员健康证件的卫生监督;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参与农家乐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负责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的综合协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农家乐主体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和小餐饮店登记备案,负责农家乐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并指导农家乐实行明码标价,对其价格和收费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区综合执法局负责依法对涉及职能范围内的餐饮废水、餐饮油烟、噪声违法问题的执法处置;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指导农家乐依法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和管理;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监督农家乐的消防安全及宣传教育。各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属地农家乐日常管理,组织开展属地农家乐等级认定和申报。

    第二章  类型

    第四条 根据提供服务内容的不同,将农家乐分为三种类型:

    (一)综合型农家乐:同时提供餐饮、住宿等综合服务;

    (二)餐饮型农家乐:以餐饮服务为主,不提供住宿服务;

    (三)住宿型农家乐:以住宿服务为主。

    第五条 农家乐服务质量实行等级管理制度,等级划分为五个等次,即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用五角星“★”标识,等级越高,表示农家乐的服务条件与质量越好。

    第三章 申报

    第六条 农家乐等级认定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认定、动态监测”原则。区级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全区农家乐等级认定工作,具体实施三星级农家乐的认定工作;镇(街道)负责指导本辖区农家乐等级认定工作,具体实施一、二星级农家乐。四星级及以上农家乐认定由市级及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 农家乐等级认定采用数字化方式,利用省农业农村厅搭建农家乐数字化应用系统开展农家乐等级认定、动态监测、经营服务信息发布推介等,农家乐依托该系统开展等级申报、信息报送、台账管理等。

    第八条 申报条件:

    (一)依法取得从事农家乐经营活动所需相关证照;

    (二)取得合法证照后实际营业一年以上;

    (三)符合《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划分要求》(DB33/T699)设定的基本要求和相应星级标准要求;

    (四)近三年未因治安制度不落实导致重特大刑事治安案件,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以及食品安全、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责任事故,无重大有效投诉;

    (五)申报五星级农家乐的,原则上需要获得四星级二年以上;申报四星级农家乐的,原则上需要获得三星级一年以上;三星级及以下等级农家乐可直接申报;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申报程序:

    农家乐注册或登录农家乐数字化应用系统,提供相应材料。

    区农业农村局核对申报材料,并实地核查后,对符合三星级及以下星级条件的农家乐确定认定等级,将具备四星级以上(含)标准要求的农家乐向市级及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推荐。

    第四章 认定

    第十条 等级认定一般情况下每年开展一次,其中三星级农家乐原则上每年4月份进行申报,四、五星级农家乐根据上级农业农村部门申报通知要求执行。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农家乐认定标准参照《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划分要求》(DB33/T 699),并体现在农家乐数字化应用系统;一星级、二星级农家乐认定标准和认定时间由各镇(街道)自行制定,认定后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一条 区农业农村局认定三星级农家乐程序:

    (一)对申报主体相关材料进行形式核对;

    (二)区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主体进行现场对标检查、评分;

    (三)根据组织的相关部门或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分和评审意见,形成拟认定结果;

    (四)拟认定结果在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认定为三星级农家乐。

    第十二条 四星级及以上等级农家乐认定由省、市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认定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农家乐等级认定证书由省农业农村厅统一设计,根据相关等级分别由省、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在线颁发,有效期为三年。农家乐主体自行下载专属的等级认定证书。

    第五章 监测

    第十四条 星级农家乐实行年度监测、三年复核制度。

    第十五条 农家乐应按相应等级标准提供服务,并参加年度监测,及时提交相关数据、完善信息。各镇(街道)应加强辖区内农家乐的服务指导,推动其规范经营,提升服务质量;推进农家乐相关数据互联共享,建立健全农家乐红、黄、绿分色预警机制,不定期开展运营情况指导。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认定等级的农家乐降一等级:

    (一)存在安全隐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不按要求参加年度监测的;

    (三)日常运营管理达不到或不符合相应等级标准要求的;

    (四)出现其他应当降级的情况。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认定等级的农家乐取消相应等级;未经认定的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

    (一)因治安制度不落实导致重特大刑事治安案件的;

    (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以及食品安全、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责任事故的;

    (三)发生重大有效投诉的;

    (四)发生其他违法违规事件。

    第十八条 农家乐等级认定三年期满后,由区农业农村局对照标准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自行下载新的农家乐等级认定证书;对复核不合格的,区农业农村局应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降低等级。

    第十九条 被降低等级的农家乐,如重新申报等级认定,参照第八条执行。被取消等级的农家乐再行申报认定的,不能高于原认定等级。

    第二十条 农家乐发生法人更换、名称变更、服务类型变化以及其他影响等级认定结果的情况,应在农家乐数字化应用系统中提交相关变更材料,经区农业农村局核对确认后公布。

    第二十一条 区农业农村局应指导农家乐规范使用等级认定证书,加强日常监督。未经等级认定的农家乐,不得使用等级认定证书进行广告宣传、招揽游客等服务经营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奉化区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宁波市奉化区农家乐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7月1日至7月9日在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间,未收到相关反馈意见。

    宁波市奉化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