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宁波市奉化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索引号 | 113302837369622371/2024-157319 | 组配分类 |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预公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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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发布机构 | 区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2024-07-07 |
为充分发挥财政政策资金引导激励作用,进一步推动我区秸秆科学综合利用,有效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和农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区农业农村局牵头起草了《宁波市奉化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在政策正式发布前,现通过奉化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予以公示,并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7月7日至8月6日,公示期间如有意见建议请通过电话与本单位联系。
联系人:胡老师,联系电话:0574-89294341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长汀商贸大厦1208办公室
宁波市奉化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7日
宁波市奉化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补助
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4〕2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4〕24号)等文件精神,着力提升我区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水平,实现农作物秸秆全量、全域、全程科学利用,有效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和农业健康发展,根据《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财政支持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政策方案的通知》(甬农发〔2024〕1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效益为本、科技引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导向,大力实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提升秸秆离田利用率,建立健全收储运体系,培育优质高效秸秆综合利用主体,提高农民秸秆科学利用积极性,逐步构建布局合理、用地节约、效益突出、绿色安全的秸秆综合利用发展新格局。到2027年底,全面建成秸秆收储运体系,全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8%以上,其中离田利用率达45%以上,形成可持续发展的秸秆综合利用产业链。
二、扶持政策
对开展水稻、大小麦、油菜、茭白等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相关主体给予相应政策扶持:
(一)秸秆打捆离田机械补助。对购置、改造或自研秸秆打捆机、搂草机、叉草机及其他必要秸秆收集农机的打捆收集服务组织、农业经营主体、秸秆利用企业,给予不超过购置价、改造或自研经费50%补助,其中市级资金参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最高标准补助执行,其余补助资金由区级资金承担,单一机械最高补助20万元。
(二)秸秆打捆离田补助。对开展秸秆打捆离田面积1000亩(含)以上的打捆收集服务组织、农业经营主体、秸秆利用企业,给予80元/亩补贴。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按1:1比例承担。
(三)企业利用本市秸秆奖补。对年离地利用本市秸秆0.2万吨(含)以上的秸秆利用企业、农业经营主体,按利用量给予相应奖励,其中:年利用量5万吨(含)以上奖励200万元;年利用量2万吨(含)以上5万吨以下奖励100万;年利用量1万吨(含)以上2万吨以下奖励50万元;年利用量0.5万吨(含)以上1万吨以下奖励20万元;年利用量0.2万吨(含)以上0.5万吨以下奖励1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级资金保障。
(四)新建或扩建秸秆综合利用企业补助。对新建或开展技术改造、装备升级、规模扩大、产品研发等改扩建的秸秆利用企业,按照固定资产总投资额的50%予以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包括仓库、生产厂房、生产设备、地磅、消防设施、变压器、监控设施等基础设施,以及秸秆打捆离田和生产的机械设备、运输车辆等,已享受过补助的设施、设备不列入补助范围。补助资金由市级资金保障。
(五)秸秆标准化收储中心建设补助。对以镇(街道)、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为主体实施秸秆标准化收储中心建设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全额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80万元;对以秸秆利用企业、农业经营主体为主体实施秸秆标准化收储中心建设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80万元。固定资产包括仓储大棚、地磅、消防设施、变压器、监控设施等基础设施,以及搂草机、打捆机、抓(叉)草机、田间搬运机、揉丝粉碎机、压块机、打包机等秸秆收集、打捆、搬运、装载、码垛、初加工等设施装备。为鼓励做大扶强,秸秆打捆离田机械也可单独申请秸秆打捆离田机械补助;已享受过补助的设施、设备不列入补助范围。补助资金由市级资金保障。
三、补助程序
(一)秸秆打捆离田设备补助。申报主体填写《宁波市奉化区秸杆打捆离田设备购置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法人证书复印件、打捆服务协议或土地承包权证等资料,经所在镇(街道)审核同意后上报区农技总站,经区农技总站审核后立项;申报主体完成购机后填写《宁波市奉化区秸杆打捆离田设备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2),并提供购机合同、购机票据、资金往来凭证、机具照片等材料,经镇(街道)初审后报区农技总站,由区农技总站组织人员进行机具核实,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放补助资金。
(二)秸秆打捆离田补助。申报主体填写《宁波市奉化区秸秆打捆离田补助申请表》(附件3),并提供法人证书复印件、《宁波市奉化区秸秆打捆离地汇总表》(附件4)、《宁波市奉化区秸秆打捆离地确认表》(附件5)、《秸秆打捆服务协议》(附件6)或土地承包权证等资料,经镇(街道)初审、公示后报区农技总站,区农技总站完成资料审查后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放补助资金。
(三)企业利用宁波市秸秆奖补。申报主体填写《宁波市奉化区秸秆利用企业奖补申请表》(附件7),并提供申报主体法人证书复印件、投售主体法人证书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宁波市奉化区秸秆利用量汇总表》(附件8)、《宁波市奉化区秸秆利用确认表》(附件9)、《秸秆收购合同》(附件10)等资料(开展自行打捆利用的企业需另行提供《宁波市奉化区秸秆打捆离地汇总表》((附件4))等证明材料)经镇(街道)初审、公示后报区农技总站,区农技总站完成资料审查后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放补助资金。
(四)新建或扩建秸秆综合利用企业补助。符合申报条件的主体按要求编制项目建本系设方案(附件11),包括项目目标任务、建设主体、建设地点、建设内容、资金筹措、技术保障、时间进度、组织保障等,填报项目申报简表(附件12);经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初审后联合行文上报至市农业农村局,提交项目建设方案(附件11)、申报简表(附件12)、申报汇总表(附件13)等材料;市农业农村局对组织专家进行立项评审后确定实施项目;立项项目原则上建设期限一年,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两年,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实施主体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公示无异议的,拨付补助资金。具体按照市级制定出台的实施细则执行。
(五)秸秆标准化收储中心建设补助。申报主体填写《宁波市奉化区秸农作物秸秆标准化收储中心建设申请表》(附件14),并提供申报主体法人证书复印件、设施农业用地审批材料等资料,经镇(街道)初审后报区农技总站,区农技总站组织专家论证后立项,按项目计划投资额50%比例下达补助资金;项目实施主体完成项目建设后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经经收合格、公示无异议的,发放剩余部分补助资金。
四、保障措施
(一)压实工作责任。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秸秆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的申报审核,统筹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加强政策宣讲和培训,形成良好工作机制,切实做好项目申报、审批、实施及验收等工作;市、区两级资金实行预算总控,不足部分按比例折算兑付区财政部门负责对奖补资金分配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二)严格资金管理。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对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秸秆奖补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应扣回秸秆奖补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恶意骗补的企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且三年内不允许申报秸秆综合利用奖补项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建立审核制度。加强秸秆奖补政策宣传,及时在相关网站公开秸秆综合利用奖补政策,并对拟奖补对象、奖补资金分配结果等按要求予以公示,确保公开透明、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宁波市奉化区秸杆打捆离田设备购置申请表
2.宁波市奉化区秸杆打捆离田设备购置补助申请表
3.宁波市奉化区秸秆打捆离田补助申请表
4.宁波市奉化区秸秆打捆离田汇总表
5.宁波市奉化区秸秆打捆离田确认表
6.秸秆打捆离田协议书(样本)
7.宁波市奉化区秸秆利用企业奖补申请表
8.宁波市奉化区秸秆利用量汇总表
9.宁波市奉化区秸秆利用确认表
10.秸秆收购合同书(样本)
11.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试点项目建设方案
12.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试点项目申报简表
13.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试点项目申报汇总表
14.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申请表
《宁波市奉化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7月7日至2024年8月6日在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间,未收到相关反馈意见。
宁波市奉化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