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奉化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索引号 | 11330283002979996P/2024-155947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预公开 | 主题分类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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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4-08-27 |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立足文化强区建设,推进文化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深入,提升奉化文化产业发展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强化文化产业专项资金使用政策的指导性和实效性,奉化区委宣传部研究制定了《奉化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政策正式发布前,现通过奉化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予以公示,并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8月27日至9月5日,公示期间如有意见建议请与本单位联系,或可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宁波市奉化区锦屏南路1号区政府2楼区委宣传部文化发展科210办公室(邮编:315500)。
联系人:谢巍泽,联系电话:0574-89286144
宁波市奉化区委宣传部
2024年8月27日
奉化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促进奉化区文化产业项目、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意街区建设,进一步推进奉化区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文化产业的部署和政策要求,依据《宁波市加快数字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暂行)》和《宁波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出资,可用于文化产业项目培育、文化行业组织发展、文化产业平台建设、文化产业规划编制、统计体系和展会论坛、专项资金审计等项目的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由区文改办和区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自愿申报、公开评定、专项审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园区(文化创意街区)、数字文化企业、主要新媒体平台、全国级电影类政府奖项、浙江省级政府奖项应符合以下要求和适用范围:
(一)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在本区经营,依法纳税,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行业代码和主营业务符合《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国统字﹝2018﹞43号)规定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应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依规认定的经营主体),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法定代表人无重大违纪、违法犯罪记录。
(二)园区:园区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是在本区经营的企业或机构;园区内入驻的文化(含文创)企业数占入驻企业总数的70%以上,且文化(含文创)企业30家以上,或规上文化企业2家以上,园区招商完成率50%以上。
(三)文化创意街区:文化创意街区核心路段不少于200米,核心路段两边用于文化产业的建筑不少于10000平米,运营管理机构是在奉化经营的企业或机构;街区内在入驻的文化(含文创)企业数占入驻企业总数的50%以上,且文化(含文创)企业20家以上,或规上文化企业2家以上,招商完成率60%以上。
(四)数字文化企业:以数字创意、网络音视频创作发布、数字出版、数字娱乐、数字影视制作以及短视频内容创作运营机构(MCN)等数字文化项目为主营业务,由统计局赋予企业的行业代码,且符合宁波市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数字文化产业核心行业范围的企业。
(五)主要新媒体平台:长视频平台:爱奇艺、腾讯、优酷、搜狐视频等主流长视频平台;短视频:bilibili网站、抖音、快手等主流短视频平台;网络音乐平台:网易云音乐、酷狗、QQ音乐等主流网络音乐平台;网络文学平台:起点中文网、晋江文学网、咪咕阅读、百度文学网、纵横文学网等主流网络文学平台。
(六)全国级电影电视类政府奖项: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大众电影百花奖、中国电影金鸡奖、中国电视金鹰奖。
(七)浙江省级电影电视类政府奖项:浙江电影凤凰奖、浙江电视牡丹奖、浙江省纪录片丹桂奖、浙江省广播电视节目奖。
第三章 扶持标准和申报要求
第五条 文化企业扶持奖励
(一)鼓励文化企业上规模。对原规(限)上企业,因主营业务发生变化重新纳入文化产业统计范围再次上规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纳入统计范围内的规(限)上文化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类奖励补差);对首次纳入统计范围内的规(限)上数字文化企业,经区文改办认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类奖励补差)。
(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1亿元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30万、50万元奖励(晋级补差)。在奉化首次规(限)上且持续规(限)上的企业,实行营收增长奖励,自上规(限)后次年起,年营收较上年增长15%—30%(含)的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年营收较上年增长30%以上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本条款在政策期内首次上规(限)企业的营收增长奖励,自企业规(限)上次年起申报奖励,执行奖励同一企业至多为连续三个年度。
(三)鼓励企业争取重要荣誉。对首次获评全国文化企业30强(含提名奖)、浙江省龙头文化企业、重点文化企业、浙江省数字文化示范企业、浙江省成长型文化企业、领军企业、骨干企业、浙江省重点文化产业园区、浙江省文化创意街区等国家、省级以上文化产业类重要荣誉的企业,按照宁波奖励资金的50%进行配套奖励,国家级荣誉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省级荣誉最高奖励不超过60万元。
第六条 新业态文化产业扶持奖励
(一)吸引数字文化企业落户。对达到统计部门规(限)上标准落户的数字文化企业,自纳入规上(限上)统计次年起,连续3年给予企业办公用房或厂房的租金全额补助(不含配套与附属用房),每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符合上述申请补助标准落户的文化企业购买办公用房或厂房(不含配套与附属用房)的,5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一次性补助购房金额的5%最高不超过25万元,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购房金额的8%,最高不超50万元。
(二)支持“大视听”行业发展。在浙江立项的影视作品,由我区影视企业出品(出品方排名前3)院线电影,以及我区文化企业参与创作、制作的网络大电影、网络剧、动漫影视、网络文学作品、在线音视频等新媒体作品,院线电影票房分账收入在1亿元以上,单部影片奖励100万元;在主要新媒体平台网站上线,新媒体单个作品(作品版权主体为奉化区经营企业)与新媒体平台网站的分账金额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企业主体分账金额1.5%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新媒体作品每家企业每批次可申报奖励作品不超过2件。
(三)鼓励影视企业争取荣誉。本区影视企业,作为排名前三出品方拍摄的影视作品(或作为出品方之一具有作品荣誉申报权),影视作品在浙江省立项,获得全国级电影电视类政府奖项的,经区文改办认定,每部作品奖励100万元;获得浙江省级电影电视类政府奖项的,以及浙江省新闻奖(特别奖、一等奖),每部作品奖励50万元;获得全国、浙江省、宁波市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作品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文化企业发展新业态。鼓励纳入本区统计范围的文化规(限)上企业开展总部型、连锁型、平台型经营,打通线上线下消费场景,年度线下连锁体验店总数达到10家、20家、40家、60家及100家以上的文化企业,对该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奖励。(同类奖励补差)
第七条 促进新闻出版、版权登记行业及历史经典产业规模化发展
(一)鼓励实体书店落户经营。对实体书店租赁房屋经营,营业实际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含),且图书销售营收占总营收70%以上的,按房屋租金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资金发放以房屋合法租赁等凭证为准,每个受补助企业或同一法人,只享受一次补助。
(二)鼓励企业加强著作权注册登记。对我区企业向省、国家版权局申报版权并获得作品登记证书,当年度数量在100件以上的,按300元/件对所有数量进行奖励,同一企业(个人)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2万元。
(三)促进历史经典产业规模化发展。对开发、创作含有奉化元素、非遗元素文创产品、工艺美术作品(作品需获得省级以上工艺美术作品行业政府奖,或同类型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协会奖)的区内文化企业(以统计局赋予的行业代码或工商注册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进行认定),该产品取得知识产权(含商标权),且该企业年度营收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含奉化元素、非遗元素产品营收额占比不低于50%),按当年营收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鼓励文化企业参加展会。区内文化企业参加政府作为主办单位组织的境内外文化产业类会展,对参展企业,省内每个展位补助1万元,省外每个展位补助2万元,境外每个展位补助5万元。经区文改办确认为特装展位的,按实际布展费用的50%给予补助。同一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推动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意街区)高质量建设
(一)扶持园区运营发展。首年投入运营的文化产业园区(以该文化产业园区第一笔进账租金为准),建筑面积在8000至2万平方米,首年(12个自然月)营收超过1500万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建筑面积在2万至4万平方米以上,首年营收超过4000万的,一次性给予60万元奖励。
(二)鼓励文化企业集聚壮大。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意街区)当年文化产业总营收增速达到10%、30%、50%、10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园区(文化创意街区),每年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三)鼓励园区提档升级。对成功创建国家、省、市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意街区)的项目以及市级培育文创园区项目或由国家、省、市文改办认定的其他文化产业示范性平台项目,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荣誉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的奖励资金配套支持。
(四)鼓励文化产业园区(文化创意街区)培育规上文化企业。每年新培育规上文化企业2家及以上的(以2家为基本值),每增加1家新培育规上文化企业给予园区(文化创意街区)奖励运营管理单位10万元,每年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
第四章 资金拨付和管理办法
第九条 本政策条款所涉及扶持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预算,则按应兑现奖励追加财政资金或按比例下调。
本政策条款所涉及扶持资金,同一年度内,同一主体,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多项补助或奖励的(含区级其他部门奖补政策),采取“就高补差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涉及已享受“一企一策”“一园一策”补助的园区或企业不享受本政策。上级政策要求本级配套的,本办法补助视同配套。
第十条 区文改办根据本办法,每年发布申报公告,明确申报内容、时限、流程。申报单位需在相关平台完成网上申报,并同步做好纸质材料申报。纸质材料需经各镇(街道)初审,区文改办进行合规性审核,经区委宣传部部务会议审议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相关程序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资金不予奖补:一是与申报奖补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争议尚未解决,申报企业财务状况不良或涉及重大纠纷;二是企业或法定代表人两年内存在偷、骗税、骗取扶持资金行为的,存在安全生产、环保、质量等重大问题的,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引发劳资纠纷等群体性事件或造成其他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三是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取消三年奖补申请资格。
第十二条 区文改办会同各职能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进度进行跟踪管理。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于违反财政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 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的权限,由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监督和绩效评估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一经核实,将追缴其所获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项目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专项资金申报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由区文改办取消其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3年,由区文改办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原《宁波市奉化区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奉宣〔2021〕19号)同时废止。
《奉化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8月27日至2024年9月5日在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间,未收到相关反馈意见。
宁波市奉化区委宣传部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