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834197206058/2024-155485 | 组配分类 | 人大代表建议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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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发布机构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4-08-05 |
关于区人大二届三次会议第0148号建议的答复
裘志忠代表:
您在区第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提高零星存量工业用地产出效益的建议》收悉,经调研,现答复如下:
诚如代表所言,目前我区城镇开发边界外还存在着较多历史遗留的存量工业用地,由于缺少政策和审批依据的支撑,企业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矛盾日益凸显。
您提到的问题也是我区规划重视和研究的问题,各级部门也在积极研究予以解决。
首先,根据《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三十七条: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详细规划进行规划许可管理;城镇开发边界外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者相关专项规划确定的约束指标和分区准入清单进行规划许可管理。我分局已积极向上对接,探索“约束指标和分区准入清单”管理模式。
其次,市级已相继草拟《关于加快低效工业用地综合整治 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宁波市工业区块控制线管理办法》等征求意见稿,分类实施工业用地整治,包括城镇开发边界外的现状工业。根据目前《工业控制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相关规定,对于工业控制线外的存量工业用地管理,主要有三种类型:
一是针对线外被认定为零星工业用地的情况。针对工业区块控制线经认定确需保留、纳入详细规划的零星工业用地,允许开展“零土地”技术改造或改扩建。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三线一单”有关要求、不存在违法改变功能、违法出租等情况的前提下,在工业区块控制线外布局零星工业用地,原则上应符合两个条件:1.亩均效益综合评价B类及以上、符合区域发展导向和先进制造业发展要求的企业。2.承担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任务、属于产业链重要配套环节的重点企业及重点民生保障企业。
二是被认定为加强管理引导类清单企业。该类企业在不新增工业用地,不新增用能、排放指标,不新增建筑的前提下,可在相关部门指导下进行污染防治设施或节能设备提升。应纳入工业区块工治线外加强管理引导类企业清单的条件:1.不符合产业政策或“三区三线”要求,或由于全域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城市更新、土地储备等工作中明确需推出的工业用地项目(企业)。2.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存在环保、安全风险,经整改后仍不能达标或拒不整改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后需退出的工业用地项目(企业)。3.亩均效益综合评价连续三年(含)被评为D档的企业,对标提升后仍不能达标或拒不改造提升的D档企业。
三是未纳入加强管理引导类清单但不符合零星工业用地认定要求的企业,允许现状保留。但对已规划为非工业用地、但5年内暂不实施的亩均效益综合评价B类及以上的企业(区块),经区(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认定,在不存在违法改变功能、违法出租等情况且在确保保留改造后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前提下,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可在现状工业用地上开展“零土地”技术改造或改扩建;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按相关要求在现状工业用地上开展“零土地”技术改造。下一步,待该文件发布后,线外工业用地可参照此执行。
另,我分局正在积极草拟《奉化区关于鼓励存量工业用地改扩建及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文件报区政府审议,文件里对位于开发边界外的存量工业改扩建事宜制定了统一的标准、具体要求和审批要求。
最后,感谢您对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关心,也希望您今后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奉化分局
2024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