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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关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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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和加强奉化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保障行政事业单位高效履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我局制定了《奉化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暂行办法共62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至第四条,是总则,主要内容是该办法制定的依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概念,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

第五至第十条,是管理体制,主要内容是明确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机关事务部门、主管部门、单位在资产管理方面的职责以及分工。

第十一至十八条,是配置管理,主要内容是资产配置的必要性以及配置方式;公物仓管理的有关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在配置资产时,应优先考虑从公物仓调剂解决。

第十九至二十五条,是使用管理,主要内容是资产使用的方式以及使用要求,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加大国有资产调剂共享力度。

第二十六至三十二条,是处置管理,主要内容是资产处置的方式及原则;资产损失核销应进行责任认定,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单位处置资产应当及时核销相关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

第三十三至四十三条,是基础管理,主要内容是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入账的要求;需要评估和清查的情形;使用和处置收入管理的规定。

第四十四至四十六条,是资产报告,主要内容是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主要内容以及职责分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七至四十八条,是资产信息化管理,主要内容是完善资产管理网上办理流程,用信息化手段支撑全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

第四十九至五十三条,是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是明确人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主管部门在资产管理情况监督中的职责。

第五十四至五十七条,是法律责任,主要内容是依法给予处分及刑事追究的情形。

第五十八至六十二条,是附则,主要内容是明确本办法的发布日期。

序号修订内容新管理办法原管理办法
1管理职责方面在原有基础上新增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专项职责,明确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资产的专项管理职责。规定了财政局、主管部门、预算单位的管理职责
2资产配置方面1、新增公物仓内容,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公物仓具体管理工作,将低效、闲置资产统一纳入公物仓集中管理、调配使用。行政事业单位在配置资产时,应优先考虑从公物仓调剂解决。举办大型会议、活动、开展临时性专项工作等经批准需要配置资产的,应首先利用现有存量资产、公物仓资产满足配置资产需要。确需购置的应按照资产配置管理程序报经批准,工作结束,资产应统一纳入公物仓集中管理。
2、新增公共基础设施内容,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应当依法落实资金来源,加强预算约束,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并明确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单位。
资产配置应当符合的条件、具体配置的要求
3资产使用方面1、新增接受捐赠资产的使用规范,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当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应当统筹安排使用。
2、新增要求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各单位应当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本单位大型设备等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工作,可以对提供方给予合理补偿。
落实使用管理制度、明确使用审批权限
4资产处置方面1、新增无偿划转和对外捐赠的有关规定,资产无偿划转应在国有单位之间,不得改变国有属性;对外捐赠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执行。
2、新增资产损失核销应进行责任认定,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
可处置资产的范围、处置审批的权限
5基础管理方面新增在建工程的有关规定,对已交付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按暂估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无此内容
6监督检查方面1、新增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主管部门的监督责任。
2、新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接受检举、控告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
明确各单位的主体责任,需要整改通报的事项
7法律责任方面新增依法给予处分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行为。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

解读人:骆芙丹

联系方式:0574-89294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