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关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局制定了《奉化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暂行办法共46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至六条是总则,主要内容是该办法制定的依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的原则和方式。
第七至十六条,是处置范围、权限和要求,主要内容是资产处置的范围;明确区政府、区财政、主管部门在资产管理处置方面的权限;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一般程序。
第十七至三十五条,是处置方式和程序,主要内容是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和置换、报废、损失核销处置方式的概念以及处置需要提交的具体材料内容。
第三十六至三十七条,是处置收入管理,主要内容是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交区级财政。
第三十八至四十一条,是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是明确区财政局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责任;依法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四十二至四十六条,是附则,主要内容是明确本办法的发布日期。
| 序号 | 修订内容 | 新处置管理办法 | 原处置管理办法 |
| 1 | 办法的整体框架 | 章节设置按处置的类型 | 章节设置按固定资产类型 |
| 2 | 资产处置的内容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不仅限于固定资产 |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 |
| 3 | 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 根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议事规则,涉及重大资金事项的国有资产处置,由产权所有单位报区政府审批。 | 资产原值500万元(含)以上的,报区政府审批同意 |
| 4 | 新增处置收入管理 |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资产处置收入应当由单位在收到款项并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交区级财政。 | 无此项内容 |
| 5 | 新增监督检查内容 | 明确了区财政局的监督检查职能、各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能,各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无此项内容 |
三、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
解读人:骆芙丹
联系方式:0574-89294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