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宁波市奉化区表土利用工作实施办法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保护耕地表土资源,规范表土剥离和再利用工作,原《奉化市表土利用工作实施办法》自2013年开始实施,因跨度年份较长,相关政策变化,结合表土利用工作实际操作情况,对原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制定《宁波市奉化区表土利用工作实施办法》。
二、制定目的
确定奉化区表土利用工作实际操作的依据。
三、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浙江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保护和利用耕作层资源。
四、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围绕保护表土资源,对表土剥离再利用工作落实一系列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并联合相关部门群策群力做好表土剥离再利用工作。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该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在奉化区范围内,更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土地资源,特别是提升新开垦耕地的质量。其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国家和省级层面关于土地管理、整治及耕地质量保护的几部核心法规。这一章的核心是界定了“表土利用工作”的具体内涵,即通过工程手段,将因建设需要而被占用的耕地上的优质表层土壤(耕作层)剥离下来,并科学地再利用到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或违法用地复耕等项目中,从而实现土壤资源的循环利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搭建了表土利用工作的管理和执行架构。该工作由区级层面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总体统筹和协调,其下设的办公室(简称区土地整治办)承担着具体的管理、监督、指导、审批和验收等核心职能。而具体的实施责任则落在了各镇(街道)身上,它们需要负责从剥离、运输、堆放到最终利用的全过程,并要求指定专人、建立工作网络,确保各项任务能够规范、有序地得到执行。
第三章“项目实施”是整个办法的操作核心,详细规定了表土剥离和利用的全流程。首先,凡是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原则上都需进行表土剥离,标准厚度为20至30厘米,但丘陵山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其次,剥离工作由属地镇(街道)编制方案并申请,批准后实施,完成后需通过区土地整治办的验收,且剥离工作必须在办理供地手续前完成。对于剥离下来的表土,各镇(街道)需设立专门的集中堆放储存点进行管理,并遵循就近、方便的原则,优先将优质表土用于本地的土地整治或高标准农田建设。此外,本章也明确了几种可免除剥离的特殊情形,如土壤污染、肥力低下或工程不适宜等情况,但需经过审核和备案。
第四章“资金保障和管理”解决了表土利用工作的经费来源和使用规范问题。办法规定,通过建立专项资金,向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收取每亩2.5万元的表土剥离费,并将其纳入用地成本。这笔资金中,每亩1.5万元将作为包干经费拨付给镇(街道),统筹用于剥离、运输、堆放及管理;另有每亩0.5万元按实列支,专门用于堆放场地建设;而区土地整治办的年度工作经费则控制在总收取费用的8%以内,用于勘测、评估等管理支出。文件同时强调,镇(街道)的项目资金必须专账管理,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五章“处罚措施”明确了未按规定执行表土剥离所需承担的后果。最直接的措施是,如果镇(街道)未在办理供地前主动完成表土剥离,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有权暂停该用地单位的供地手续,从而形成有效的行政制约。同时,如果在实施剥离前就擅自开工建设,导致耕作层土壤遭到破坏,相关部门将依法介入进行查处,这体现了对耕地资源保护的严肃性。
五、新实施办法与原实施办法主要差异
序号 | 修订内容 | 新实施办法 | 原实施办法 |
1 | 总则:法律法规政策依据调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浙江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 土资源部关于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 通知》(国土资发〔2012〕108号)、《浙江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285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建设 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200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后备资源开发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 (市委〔2008〕10号)等政策法规。 |
2 | 组织机构调整 | 宁波市奉化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全区表土利用工作。宁波市奉化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土地整治办)履行全区表土利用的管理和监督职能。 | 市政府建立市表土利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表 土利用工作(另行发文)。领导小组由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局、发 改局、财政局、农林局、审计局等部门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 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履行全市表土利用的管理和监督职能。 |
3 | 明确表土不宜剥离情形 | 1.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定土壤污染严重的; 2.经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资规部门认定土壤缺乏肥力、劣质耕作层不宜种植农作物的; 3.经认定区位条件、交通状况等不适合开展耕作层剥离的; 4.土地违法行为造成无法实施耕作层剥离、耕地面积小于5亩的零星地块; 5.线性工程等客观上不适合进行耕作层剥离的情形。 | 因表土污染严重、缺乏肥力,建设占用耕地项目 用地呈线状分布(如公路、河道建设等),耕地面积少于5亩等原 因不宜或难以剥离表土的,经实地勘测,可以不剥离。 |
4 | 补助资金有原来2万/亩调整到1.5万/亩。 | 镇(街道)表土剥离资金按实际剥离验收面积给与每亩1.5万元补。助,由镇(街道)包干使用,统筹用于表土剥离、运输、堆放及相关管理费用,结余资金可用于耕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涉农项目。 | 用于镇(街道)表土剥离资金为每亩耕地2万元。 |
解读机关: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奉化分局
解 读 人:林伟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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