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283002979996P/2025-167093 | 组配分类 | 区府办文件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
| 发文字号 | 奉政办发〔2025〕30号 | 发文日期 | 2025-12-11 | 成文日期 | 2025-11-27 |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健全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的通知》,规范行政合法性审查办件流程,提升工作质效,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拟提请以区政府或者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审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协议需开展合法性审查;上述范围以外的涉法事项,经区政府领导同意,可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
二、起草或承办单位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协议开展合法性审查的,应对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
1.事项草案和援引依据标注;
2.起草说明;
3.制定依据;
4.向社会公众以及相关单位征集意见和反馈情况;
5.起草或承办单位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6.起草或承办单位的集体讨论情况;
7.针对公平竞争审查、社会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等内容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8.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文书草案;
2.证据材料;
3.决定依据;
4.有关行政裁量的理由说明;
5.起草或承办单位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6.起草或承办单位的集体讨论情况;
7.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行政协议
1.行政协议文本草案;
2.起草说明;
3.背景材料和协议相对方情况;
4.起草或承办单位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5.起草或承办单位的集体讨论情况;
6.针对公平竞争审查、社会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等内容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7.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起草或承办单位报送其他涉法事项需开展合法性审查的,应当参照第二条的要求提交材料。
四、起草或承办单位应当落实合法性审查(初审)职责,对事项涉及的行业领域内专业问题进行充分研究,提出明确具体的法律意见;不得以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等外聘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代替本单位合法性审查意见。
五、起草或承办单位提交送审材料前,应履行集体讨论程序,且将集体讨论情况材料作为提交审查的必要材料。
六、公平竞争审查是合法性审查的前置程序,涉法事项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起草或承办单位应当在送审前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且将公平竞争审查意见作为提交审查的必要材料。
七、合法性审查是法定程序,各单位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要求派员参加会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程序,会议意见不得代替合法性审查意见;不得以征求意见稿文本替代正式送审草案文本。
八、起草或承办单位应根据《规定》要求,为合法性审查预留必要时间,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工作日。会议审议前提交审查时间不足3个工作日的,一般不列入审议议题,保障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其他重大公共利益,或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就审查事项作出决定的除外。
九、起草或承办单位应当确保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材料符合要求的,由区政府办公室转送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
十、对重大复杂的事项,经区政府领导同意,起草或承办单位可以邀请区司法局提前介入审查。
十一、区司法局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当对材料完整性开展形式审查。经形式审查后,分以下三种情形区分处理:
(一)材料完整的,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实体审查;
(二)材料完整性存在一般瑕疵的,可要求起草或承办单位提交补充材料;
(三)材料完整性存在重大瑕疵的,应当退回。
十二、区司法局应向区政府办公室规范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同时抄送起草或承办单位。
十三、起草或承办单位应当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内容进行相应修改,并出具吸纳情况说明。
对于需提请区政府集体审议的议题,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请审议。合法性审查意见出具以后,起草单位如对意见拟不予采纳的,应当主动与区司法局开展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提交审议。
合法性审查是规范政府行政行为、深化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杜绝未经履行起草单位集体讨论程序送审、起草单位合法性审查程序“走过场”出具等情况,依法切实保障合法性审查各项程序履行到位。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