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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办法》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3-07 14:34浏览次数:

奉委审办〔2024〕26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办法》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区直属各单位:

现将《宁波市奉化区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办法》《宁 波市奉化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告知承诺办法》《宁波市奉化区领 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实施办法》三项制度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

 

 

宁波市奉化区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细化经 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突出审计重点,消除监督盲点,实现以重 点监督带动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 (以下简称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面覆盖。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 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 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等有关要求,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区管领导干部:

(  )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的正职领导 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 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 金融机构、参照国有企业管理的集体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 的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和总经理,或者不担任上述职务但 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领导人员;

(四)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下级单位正职领导职务且不实际履 行经济责任时,实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应区委审计委员会要求纳入本办法管理或实施经 济责任审计的其他领导干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为合理安排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任务,强化 重点单位、重点事项审计,按照岗位性质和管理公共资金、国有 资产、国有资源规模等因素,将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为A、B、C   

A 类是指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承担重要经济管理职能、资 金资产规模大、下属单位多、社会关注度高的各镇(街道)、党 政工作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B 类是指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一定经济管理职能、资 金资产规模较大、下属单位较多、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党政工作部 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C类是指职能相对单一、财政资金规模较小、下属单位较少 的党政工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干部。

具体分类情况详见《宁波市奉化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 象分类表》。

第五条  与《宁波市奉化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 表》中所列单位合署办公、经费使用不独立的部门和单位的领导 干部,原则上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遇有干部管理权限与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等不一致时,有干部管理 权限的组织部门可授权区委组织部委托区审计局开展审计。奉化区审计局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上级审计机关确定。

第七条  坚持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审计与离任经济 责任审计相结合,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 经济责任原则上实行同步审计。消除监督死角和盲区,强化重点 单位、重点人员审计,实现经济审计监督权无一遗漏、无一例外。

A 类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实行任中审计为主,原则上任期内 至少审计一次。如遇特殊情况,须通过预算执行审计、财政财务 收支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等对重要经济职责履行情况开展审计监 督。

B 类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综合考虑巡视巡察、各部门监督检 查、审计离任交接等情况,通过“任中抽审或离任抽审”的方式 合理安排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和频率。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通过预 算执行审计、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等对重要经济职 责履行情况开展审计监督。

C 类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以离任经济事项交接为主,综合考 虑巡视巡察、各类审计或审计调查情况,视情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分类应保持相对稳定。如遇机 构改革或职责变化需要调整审计对象和审计频率的,由区委组织 部、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和区审计局研究决定。

第九条  安排年度审计计划时,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已离任1年以上; 

(二)任期不足1年;

(三)已被提拔或调任可能影响经济责任审计公正进行;

(四)已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五)其他不宜安排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和区 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2年6月印发的 《宁波市奉化区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宁波市奉化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告知承诺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干部管理监督和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党政主 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 )履行经济责任行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 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浙江省党政 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 法》有关要求,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监督作用,结合我区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区管领导干部:

(  )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的正职领导 干部或者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 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 金融机构、参照国有企业管理的集体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 的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和总经理,或者不担任上述职务但 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领导人员;

(四)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下级单位的正职领导职务且不实际 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应区委审计委员会要求纳入奉化区经济责任审计 对象分类管理办法管理的其他领导干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按照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性质、职能和工作岗位的不 同,分类告知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具体内容。主要分为:镇 (街道)党(工)委书记;镇长(主任);党政工作部门(事业 单位、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

区委组织部、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和区审计局,根据干部 管理监督要求和领导干部配置模式变化,适时调整告知承诺事 项。

第五条 领导干部任职初期,由区委组织部、区审计局及时 告知领导干部应履行的经济责任内容,并与其签订《宁波市奉化 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告知承诺书》。

第六条  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述职重要内 容,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事项。

第七条  按照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根据所在部门(单位) 性质、工作职能、资金规模、社会关注程度等情况,对领导干部 实行分类、动态管理,有计划地安排经济责任审计,或结合预算 执行审计、专项审计、审计调查等方式,开展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第八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按照规定进行反馈通 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归入干部管理档 案,作为被审计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参考。 

第九条  领导干部因调任、转任、免职、辞职等离开现职时, 按规定办理离任经济事项交接。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和区 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7月印发的 《奉化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告知 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宁波市奉化区领导干部离任 经济事项交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促进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树立经济 责任意识,加强经济责任日常管理,根据中共宁波市奉化区委《关 于印发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二十一项制度》关于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离任经济 事项交接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区管领导干部:

(  )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的正职领导 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 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含 金融机构、参照国有企业管理的集体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 的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和总经理,或者不担任上述职务但 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领导人员;

(四)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下级单位的正职领导职务且不实际 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领导干部在调任、转任、免职、辞职等离开现职时, 应当及时办理离任经济事项交接(以下简称离任交接)。已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审计后1年内离任的, 一般不再安排 离任交接。对重点单位、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实施离任交接后, 可以根据需要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区委组织部与离任领导干部 进行谈话时,应当告知其需办理离任交接手续,及时向离任领导 干部及其原任职单位印发离任交接通知书,并抄送接任领导干部 及区审计局。

第五条  区审计局负责做好离任交接有关书面资料的填报 指导和形式审查,并按照区委组织部要求配合完成具体工作。

第六条  离任领导干部及其原任职单位收到离任交接通知  书后,应当梳理单位的资金、资产、资源、负债、经济诉讼和担  保等有关经济事项,清理离任领导干部个人管理使用的公共财  物,准备书面交接材料,做到“存量家底、遗留问题、潜在风险” 三必交;镇(街道)离任领导干部应在上述资料的基础上,额外   梳理本区域的基本情况、党的建设、经济发展、社会治理、资源  环境、共同富裕等情况。书面交接材料包括离任交接书、交接说  明和交接表。

第七条  离任交接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签署领导干部离 任交接书。交接书经交接双方本人、原任职单位财政(财务)工 作分管领导或镇(街道)党(工)委副书记以及监交单位代表签 字确认,监交单位代表由区委组织部和区审计局相关人员担任。

第八条 领导干部离任交接说明包括以下内容:

(一)任职、兼职及职责分工情况;

(二)任期内职责履行情况;

(三)任期内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及执行情况,包括重要发 展规划、重大改革事项、重点建设项目和大额资金使用、资产处

 

(四)尚未完成的重要工作事项,包括未完成的重点建设项 目、尚未解决的经济纠纷或历史遗留问题、正在执行的经济合同 以及正在进行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

(五)离任时可用资金、债务及其他重要资源情况;

(六)其他需要说明和交接的事项。

第九条  (街道)领导干部离任交接表包括以下内容: ( )基本情况;(二)党的建设情况;(三)经济发展情况;(四)社会治理情况;(五)资源环境情况;(六)共同富裕情况。

第十条  党政工作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离任交 接表包括以下内容:

(一)原任职单位基本情况;

(二)任职期初和期末的资产负债情况;

(三)任职期末存在的重点建设项目、投资、承包、租赁、合作、抵押、担保、资产出借以及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等重要经 济事项 

(四)离任领导干部个人使用管理的公共财物;

(五)其他需要交接的事项。

第十一条  离任领导干部及其原任职单位应当在离任交接 通知书发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接准备工作,并及时将书 面交接材料送达接任领导干部。

离任交接工作一般应当在离任交接通知书发送之日起15个 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交接的,由离任领导干 部原任职单位向区委组织部提出书面申请,区委组织部同意后另 行决定交接时间。因接任领导未到位导致无法按时交接的,离任 领导干部相关事项可容缺办理。

第十二条  办理离任交接可以采用会议交接或书面传签形 式。下列情形经区委组织部同意,可以通过书面传签形式办理离 任交接 

(一)离任领导调任外地工作,或因客观情况无法参加离任 交接会议 

(二)单位收支规模较小、经济责任事项较为简单明晰;

(三)区委组织部认为需采用书面传签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通过会议形式办理离任交接的,可视情选择单独 交接或集体交接、现场交接或视频交接方式召开离任交接会议。 离任交接会议一般由区审计局协调组织召开,区委组织部派员主持,会议议程由区审计局与区委组织部协商确定。参加会议人员 一般包括:

(一)区委组织部代表;

(二)区审计局代表;

(三)离任领导干部、接任领导干部、原任职单位财政(财 )工作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

(四)纪检监察机关(派驻纪检监察组)代表;

(五)原任职单位认为需要参加的相关人员。

第十四条  采取会议交接方式的,离任领导干部应当在交接 会议上简要介绍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有关情况,对任职期末未 了的经济事项作出说明。接任领导干部应当对离任领导干部交接 的事项和提出的建议作表态发言。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离任交接书、交接说明和交接表应当装 订成册,加盖原任职单位公章,由交接双方、原任职单位各保存 一份,并在办理交接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报区委组织部和区审   

第十六条  离任交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由离任领导干部 及其原任职单位负责。离任交接的经济事项作为今后经济责任审 计的重要内容,有关交接材料作为划分离任与接任领导干部经济 责任界限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离任和接任领导干部收到交接通知书后,未按规 定时间和内容要求办理交接手续又无正当理由的,由区委组织部对其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纠正。

对离任交接中隐瞒重要事项导致交接不清并造成经济损失 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八条  对离任交接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由区委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向区委审计委员会报告。应当由纪检 监察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问题线索,由区审计局依纪依 法移送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与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区审计局协商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