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委审办〔2024〕26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办法》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区直属各单位:
现将《宁波市奉化区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办法》《宁 波市奉化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告知承诺办法》《宁波市奉化区领 导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实施办法》三项制度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
宁波市奉化区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细化经 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突出审计重点,消除监督盲点,实现以重 点监督带动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 (以下简称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面覆盖。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 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浙江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 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法》等有关要求,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区管领导干部:
( 一 )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的正职领导 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 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 金融机构、参照国有企业管理的集体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 的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和总经理,或者不担任上述职务但 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领导人员;
(四)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下级单位正职领导职务且不实际履 行经济责任时,实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应区委审计委员会要求纳入本办法管理或实施经 济责任审计的其他领导干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为合理安排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任务,强化 重点单位、重点事项审计,按照岗位性质和管理公共资金、国有 资产、国有资源规模等因素,将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为A、B、C 三 类 。
A 类是指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承担重要经济管理职能、资 金资产规模大、下属单位多、社会关注度高的各镇(街道)、党 政工作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B 类是指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一定经济管理职能、资 金资产规模较大、下属单位较多、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党政工作部 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C类是指职能相对单一、财政资金规模较小、下属单位较少 的党政工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干部。
具体分类情况详见《宁波市奉化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 象分类表》。
第五条 与《宁波市奉化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 表》中所列单位合署办公、经费使用不独立的部门和单位的领导 干部,原则上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 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遇有干部管理权限与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等不一致时,有干部管理 权限的组织部门可授权区委组织部委托区审计局开展审计。奉化区审计局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上级审计机关确定。
第七条 坚持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审计与离任经济 责任审计相结合,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 经济责任原则上实行同步审计。消除监督死角和盲区,强化重点 单位、重点人员审计,实现经济审计监督权无一遗漏、无一例外。
A 类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实行任中审计为主,原则上任期内 至少审计一次。如遇特殊情况,须通过预算执行审计、财政财务 收支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等对重要经济职责履行情况开展审计监 督。
B 类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综合考虑巡视巡察、各部门监督检 查、审计离任交接等情况,通过“任中抽审或离任抽审”的方式 合理安排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和频率。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通过预 算执行审计、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等对重要经济职 责履行情况开展审计监督。
C 类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以离任经济事项交接为主,综合考 虑巡视巡察、各类审计或审计调查情况,视情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分类应保持相对稳定。如遇机 构改革或职责变化需要调整审计对象和审计频率的,由区委组织 部、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和区审计局研究决定。
第九条 安排年度审计计划时,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一)已离任1年以上;
(二)任期不足1年;
(三)已被提拔或调任可能影响经济责任审计公正进行;
(四)已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五)其他不宜安排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和区 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2年6月印发的 《宁波市奉化区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宁波市奉化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告知承诺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干部管理监督和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党政主 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 部)履行经济责任行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 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浙江省党政 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办 法》有关要求,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监督作用,结合我区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区管领导干部:
( 一 )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的正职领导 干部或者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 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 金融机构、参照国有企业管理的集体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 的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和总经理,或者不担任上述职务但 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领导人员;
(四)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下级单位的正职领导职务且不实际 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应区委审计委员会要求纳入奉化区经济责任审计 对象分类管理办法管理的其他领导干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按照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性质、职能和工作岗位的不 同,分类告知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具体内容。主要分为:镇 (街道)党(工)委书记;镇长(主任);党政工作部门(事业 单位、人民团体)主要负责人;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
区委组织部、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和区审计局,根据干部 管理监督要求和领导干部配置模式变化,适时调整告知承诺事 项。
第五条 领导干部任职初期,由区委组织部、区审计局及时 告知领导干部应履行的经济责任内容,并与其签订《宁波市奉化 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告知承诺书》。
第六条 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述职重要内 容,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事项。
第七条 按照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根据所在部门(单位) 性质、工作职能、资金规模、社会关注程度等情况,对领导干部 实行分类、动态管理,有计划地安排经济责任审计,或结合预算 执行审计、专项审计、审计调查等方式,开展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监 督 。
第八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按照规定进行反馈通 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归入干部管理档 案,作为被审计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参考。
第九条 领导干部因调任、转任、免职、辞职等离开现职时, 按规定办理离任经济事项交接。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和区 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年7月印发的 《奉化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告知 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宁波市奉化区领导干部离任 经济事项交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促进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树立经济 责任意识,加强经济责任日常管理,根据中共宁波市奉化区委《关 于印发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二十一项制度》关于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离任经济 事项交接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区管领导干部:
( 一 )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的正职领导 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 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 金融机构、参照国有企业管理的集体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 的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和总经理,或者不担任上述职务但 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领导人员;
(四)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下级单位的正职领导职务且不实际 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 领导干部在调任、转任、免职、辞职等离开现职时, 应当及时办理离任经济事项交接(以下简称离任交接)。已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审计后1年内离任的, 一般不再安排 离任交接。对重点单位、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实施离任交接后, 可以根据需要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区委组织部与离任领导干部 进行谈话时,应当告知其需办理离任交接手续,及时向离任领导 干部及其原任职单位印发离任交接通知书,并抄送接任领导干部 及区审计局。
第五条 区审计局负责做好离任交接有关书面资料的填报 指导和形式审查,并按照区委组织部要求配合完成具体工作。
第六条 离任领导干部及其原任职单位收到离任交接通知 书后,应当梳理单位的资金、资产、资源、负债、经济诉讼和担 保等有关经济事项,清理离任领导干部个人管理使用的公共财 物,准备书面交接材料,做到“存量家底、遗留问题、潜在风险” 三必交;镇(街道)离任领导干部应在上述资料的基础上,额外 梳理本区域的基本情况、党的建设、经济发展、社会治理、资源 环境、共同富裕等情况。书面交接材料包括离任交接书、交接说 明和交接表。
第七条 离任交接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签署领导干部离 任交接书。交接书经交接双方本人、原任职单位财政(财务)工 作分管领导或镇(街道)党(工)委副书记以及监交单位代表签 字确认,监交单位代表由区委组织部和区审计局相关人员担任。
第八条 领导干部离任交接说明包括以下内容:
(一)任职、兼职及职责分工情况;
(二)任期内职责履行情况;
(三)任期内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及执行情况,包括重要发 展规划、重大改革事项、重点建设项目和大额资金使用、资产处
置 等 ;
(四)尚未完成的重要工作事项,包括未完成的重点建设项 目、尚未解决的经济纠纷或历史遗留问题、正在执行的经济合同 以及正在进行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
(五)离任时可用资金、债务及其他重要资源情况;
(六)其他需要说明和交接的事项。
第九条 镇(街道)领导干部离任交接表包括以下内容: ( 一)基本情况;(二)党的建设情况;(三)经济发展情况;(四)社会治理情况;(五)资源环境情况;(六)共同富裕情况。
第十条 党政工作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离任交 接表包括以下内容:
(一)原任职单位基本情况;
(二)任职期初和期末的资产负债情况;
(三)任职期末存在的重点建设项目、投资、承包、租赁、合作、抵押、担保、资产出借以及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等重要经 济事项 ;
(四)离任领导干部个人使用管理的公共财物;
(五)其他需要交接的事项。
第十一条 离任领导干部及其原任职单位应当在离任交接 通知书发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接准备工作,并及时将书 面交接材料送达接任领导干部。
离任交接工作一般应当在离任交接通知书发送之日起15个 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交接的,由离任领导干 部原任职单位向区委组织部提出书面申请,区委组织部同意后另 行决定交接时间。因接任领导未到位导致无法按时交接的,离任 领导干部相关事项可容缺办理。
第十二条 办理离任交接可以采用会议交接或书面传签形 式。下列情形经区委组织部同意,可以通过书面传签形式办理离 任交接 :
(一)离任领导调任外地工作,或因客观情况无法参加离任 交接会议 ;
(二)单位收支规模较小、经济责任事项较为简单明晰;
(三)区委组织部认为需采用书面传签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通过会议形式办理离任交接的,可视情选择单独 交接或集体交接、现场交接或视频交接方式召开离任交接会议。 离任交接会议一般由区审计局协调组织召开,区委组织部派员主持,会议议程由区审计局与区委组织部协商确定。参加会议人员 一般包括:
(一)区委组织部代表;
(二)区审计局代表;
(三)离任领导干部、接任领导干部、原任职单位财政(财 务)工作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
(四)纪检监察机关(派驻纪检监察组)代表;
(五)原任职单位认为需要参加的相关人员。
第十四条 采取会议交接方式的,离任领导干部应当在交接 会议上简要介绍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有关情况,对任职期末未 了的经济事项作出说明。接任领导干部应当对离任领导干部交接 的事项和提出的建议作表态发言。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离任交接书、交接说明和交接表应当装 订成册,加盖原任职单位公章,由交接双方、原任职单位各保存 一份,并在办理交接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报区委组织部和区审 计 局 。
第十六条 离任交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由离任领导干部 及其原任职单位负责。离任交接的经济事项作为今后经济责任审 计的重要内容,有关交接材料作为划分离任与接任领导干部经济 责任界限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离任和接任领导干部收到交接通知书后,未按规 定时间和内容要求办理交接手续又无正当理由的,由区委组织部对其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纠正。
对离任交接中隐瞒重要事项导致交接不清并造成经济损失 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八条 对离任交接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由区委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向区委审计委员会报告。应当由纪检 监察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问题线索,由区审计局依纪依 法移送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与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区审计局协商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