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837369622371/2025-160522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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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发布机构 | 区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2025-04-07 |
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2025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宁波市奉化区2025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奉化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
2025年3月17日
宁波市奉化区2025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方案
为认真做好2025年农业保险工作,更好地服务“三农”领域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根据《关于印发宁波市2025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甬农发〔2025〕10号)、《宁波市农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甬财农〔2023〕299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年度工作方案:
一、稳定推进涉农保险机构经营体制改革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以服务保障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生态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和稳定农民收入为目标,按照“大稳定、小调整、有创新”的工作步骤,充分发挥承保机构主观能动性,确保农业保险资源得到更加高效的配置。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128号)要求,规范市场秩序,积极创新推进经营体制改革工作,逐步形成以服务能力、农户满意度为导向的适度竞争市场环境。2025年延续合作经营模式,经营费用适当下浮,经营险种适当调整。2024年入围试点乡镇(街道)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的承保机构,要按照宁波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工作方案中有关承保服务要求和相关协议规定,可在2025年按市有关经营体制执行。对未列入合作经营范围内的险种,由区农业主管部门确定经营模式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各保险机构开发的新品种(不含已有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保险,实行3年独立经营保护期,保护期结束后,其他保险机构可平等参与承保。
二、支持开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保险
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敞口较大的特点,支持承保机构开发以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种粮大户等为主要对象,保险责任涵盖种植、养殖灾害、农田管护、农业设施、农产品价格、品质、农机具、设备财产、人身意外责任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保险,更好地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风险保障需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保险产品经区农业保险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宁波金融监管局备案后方可开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保险内的保险标的和险种不受财政补贴险种合作经营目录约束,各级财政补贴按照年度补贴目录分别核算。
三、继续稳定粮食作物和生猪保险覆盖面
承保机构要加强与区农业部门沟通协调,建立种粮农户、生猪养殖户信息清单,按月或按季组织开展现场走访、行业专家预期研判等活动,形成工作合力。2025年,全区早稻、晚稻、小麦、水稻制(繁)种(承保面积/种植面积)和生猪保险(生猪保险数量/生猪出栏量)覆盖面继续稳定在90%左右。市产业办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促进肉牛奶牛生产稳定发展的通知》(农牧发〔2024〕16号)精神,将肉牛养殖保险列入市级财政补贴标的险种目录。支持承保机构针对奶牛、肉牛养殖产业风险,在各地试点推出肉牛价格保险、生鲜牛乳目标价格保险、牛养殖饲料价格保险等保收益控成本的险种,直接列入市级财政补贴标的险种目录。协调保险机构和金融机构共享奶牛肉牛承保信贷数据,通过银保担合作,探索牛养殖保险保单质押贷款模式,解决养殖户资金紧缺问题。
四、稳步提高农业保险的覆盖广度和深度
市产业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践行大食物观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24〕46号)提出的“树立大农业观、大食物观,农林牧渔并举,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鼓励发展渔业保险。支持保险机构创新开发深水抗风浪网箱、大型桁架类网箱、海上牧场、“蓝色粮仓”渔业设施、水产种苗、养殖水产品疫病、渔获物价格指数等满足渔业生产经营风险的保险产品。通过在政策性保险基础上附加商业补充保险等方式,形成渔(企)民买得起、财政补得起、保险赔得起的良性格局,推动保险更好助力我市渔业健康发展。
五、建立健全投保农户收益保障机制
承保机构要加强风险减量服务,将减损提到更重要的位置, 建立气象数据和每张保单位置信息的关联关系,精准提供气象预警服务。积极参与农业生产全链条服务,健全行业专家库,定期邀请农业专家到田间地头,指导农民开展减灾防损。切实解决部分险种理赔周期长、流程较为繁琐等问题,独立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承保机构要在第一时间落实各级政府部门发出的灾害预警工作要求,及时启动大灾绿色通道,做到“定损到户、理赔到户,不惜赔、不拖赔”,充分发挥农业保险防灾减灾和灾后风险补偿的作用。
六、规范财政补贴标的险种管理
区农险办按照《宁波市农业保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甬财农〔2023〕299号)相关规定,根据市农产办发布的2025年度中央、市级财政补贴的保险标的、险种目录、保额上限、费率上限及中央、市级、县级财政补贴比例和农户自缴比例,增加区级险种,并结合区级财政配套政策,调整区级财政承担比例,发布《2025年宁波市奉化区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标的险种目录》(详见附件)。市产业办对市级财政补贴标的险种继续实行动态管理,列入市级财政补贴标的险种年度保费规模需达到50万元(含)以上或在5个(含)区(县、市)以上开展承保经营业务;自2025年开始拟新列入市级财政补贴标的险种,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和承保机构需在上年11月底之前向市农业农村局联合上报险种实施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险种年度保费规模、承保区域、投保农户、保险内容、理赔情况、在全市推广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情况。市农业农村局在征求市财政局、宁波金融监管局及相关业务处室意见建议后,予以确认是否列入。
七、加快推进农业保险精准投保理赔
农业保险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市产业办要求各地保险监管、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推进农业保险精准投保理赔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金发〔2024〕35号)要求,建立重大问题会商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承保机构要严格落实《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银保监规〔2022〕4号)规定,紧盯投保、理赔、公示等关键环节,堵塞制度漏洞,提高经营和服务质量,加快农业保险规范化进程,推动惠农政策落地落实。在我区独立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承保机构在2025年6月30日之前向市农业农村局及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上报落实农业保险“双精准”情况报告,报告重点介绍水稻、水稻制(繁)种、小麦、能繁母猪、生猪、南美白对虾、杨梅、高标准农田等险种有关开展精准承保、精准理赔的方式方法、实施程序、制度落实、智能数字技术运用等内容。
八、加力提效强化资金“全链条”管理
近年来,我市农业保险规模持续增长,各级财政补贴资金不断增加,市产业办要求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要牵头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和清算等工作,落实财政预算资金安排,及时向承保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各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要通过与承保机构开展面对面座谈,从业务、财务、技术等多维度了解分析农业保险的承保、理赔及流程情况,结合外部审计报告,了解是否存在恶意退保、虚假理赔等情况,督促承保机构依据相关制度严格落实承保、理赔、公示等重点环节的合规性要求;外部审计机构要提高承保理赔公示信息和现场核实抽查比例,严格按照各级部门制度规定结合承保机构内部工作制度加强审核,要单独说明对大额(50万元以上)保费、理赔、退保、增保等保单级、客户级数据的审核情况;承保机构要全面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4号)要求,着力解决农险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难点、痛点问题,加强对各区(县、市)机构的督促指导、审核把关,夯实农险经营基础。聚焦承保、理赔、财务、产品合规、内控等方面,从激励约束机制、制度规程、业务财务流程、信息系统等方面补齐制度短板,强化信息系统建设,不断推进农业保险承保理赔合规性和内控有 效性管理常态化,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