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3028341972100XL/2025-161509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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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发布机构 | 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 2025-05-09 |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调整贷款、提取政策
为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提取、贷款相关政策,提高住房公积金服务管理水平,对有关事项进行如下调整:
一、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为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的,贷款额度可按当期最高贷款限额上浮20%确定。绿色建筑住房公积金贷款上浮优惠与多孩家庭、各类人才等支持政策不叠加享受。
二、偿还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贷款委托提取公积金业务,可按默认顺序或约定比例逐月划转。
三、死亡或宣告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含补贴账户)余额少于5万元(含)的,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需提供关系证明材料)在签署《继承提取住房公积金承诺书》后,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业务;提供已故职工仍有效社保卡的,可申请将住房公积金余额划入社保卡。
四、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可申请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借款人申请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结合商业银行的贷款房屋价格评估结果,综合房屋契税价格、房屋交易价格,低者作为贷款房屋总房价。
六、借款人连续逾期2期(含)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优先偿还逾期贷款本息。
七、本通知自2025年4月2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