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华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

陈小华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溪口镇桕坑村下道田的奉集建(94)字第12-5-200号的土地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陈小华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