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83665566439R/2025-162808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预公开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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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发布机构 | 区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5-06-25 |
关于征求《奉化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示
公告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宁波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甬财资〔2024〕2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奉化实际制定了《奉化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7月4日前反馈至奉化区财政局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地址:奉化区大成东路277号城投商务大厦,联系人:骆芙丹,王杰明,电话:89294292。
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
2025年6月24日
草案全文:
奉化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
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宁波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甬财资〔2024〕253号)、《奉化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奉财政发〔20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奉化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以及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报损核销等。
第四条 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结合绿色环保、公益慈善等要求探索集约化处置新机制。
第五条 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经集体决策后,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并根据审批资料及时处置相关资产,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六条 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取得或者形成的方式应当合法合规,权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界定权属后予以处置。
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处置范围、权限和要求
第七条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二)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毁、灭失的;
(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需划转、交接的;
(六)依据处置事项批复等相关文件需要发生产权变动的;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下列资产处置事项,由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一)土地使用权、房屋及构筑物、车辆处置;
(二)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办公家具等国有资产的转让、置换;
(三)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发生的整体资产处置事项;
(四)跨部门、跨级次、跨区域或向区属国有全资企业无偿划转(包含无偿调拨);
(五)对外捐赠
(六)账面原值单价3万元(含)以上、单批20万元(含)以上的国有资产报废、报损。原则上同一年度报废、报损次数控制在2次内。
第九条 资产原值500万元(含)以上的国有资产处置,由产权所有单位报区政府审批,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事项外,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无主管部门的,由单位按内控制度规定经集体决策后审批。
第十一条 各镇(街道)自行负责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办公家具类资产的报废、报损业务的审批,报区财政局备案。区教育局负责下属学校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办公家具类资产的报废、报损和学校间无偿划转业务的审批。区卫健局负责下属医院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办公家具类资产的报废、报损和医院间无偿划转业务的审批。
第十二条 车辆处置前须经车辆指标管理部门同意后再按照资产处置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国家重大自然灾害等应急情况下,相关单位可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按照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处置国有资产。待应急事件结束后1个月内按本办法相关要求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申报、审核、审批及结果备案等,均应通过奉化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网上办理,及时准确反映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和处置收入情况。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各主管部门、各单位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审批材料,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和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的凭证,是办理资产(产权)变更等相关手续的必备资料。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落实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处置流程,规范处置行为。
第十七条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一般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主管部门提交资产处置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二)审核或审批。根据处置审批权限,主管部门对单位提交的处置申请进行审批,或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或区财政局审批。
(三)处置。单位取得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后,应当及时按照法定程序及相关规定实施资产处置、上缴处置收入,并办理产权变更或注销手续。
(四)账务处理。处置完成后,单位应当按照行政事业财务规则和政府会计制度调整相关会计账目和变更登记资产台账。
(五)报告。单位应当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年度报告中,对本年度国有资产处置情况予以反映。
第三章 处置方式和程序
第一节 无偿划转
第十八条 无偿划转(包含无偿调拨)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权、使用权的行为。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无偿划转国有资产,以及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向区属国有全资企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由划出方按本办法规定的相应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单位申请无偿划转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偿划转申请材料(包含单位内部集体决策内容);
(二)奉化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调拨申请表(附件1);
(三)拟无偿划转资产的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证、资产信息卡片、工程项目合同、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专利证、著作权证、担保(抵押)凭证、债权或者股权凭证、投资协议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下同);
(四)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改制的批文;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节 对外捐赠
第二十条 对外捐赠是指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
单位对外捐赠应当利用本单位闲置资产或者淘汰且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不得新购资产用于对外捐赠。同一部门上下级单位之间和部门所属单位之间,不得相互捐赠资产。
第二十一条 单位申请对外捐赠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捐赠申请材料,包括单位集体决策内容、捐赠事由、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二)奉化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附件2);
(三)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
(四)对外捐赠资产的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五)受赠方的基本情况和草拟的捐赠协议;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单位对外捐赠后,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捐赠收据或接受捐赠的其他证明材料确认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行为。
第三节 转让和置换
第二十三条 转让(包含出售、出让)是指单位变更国有资产占有权、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单位申请转让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转让申请材料(包含单位内部集体决策内容);
(二)奉化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附件2);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四)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
(五)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置换是单位与其他单位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为主进行的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者只涉及用于补差价的少量货币性资产。
第二十六条 单位申请置换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置换申请材料(包含单位内部集体决策内容);
(二)奉化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附件2);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四)置换方案,包括双方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设置担保情况,置换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
(五)置换双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单位转让国有资产,应当通过奉化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取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单位转让和置换资产报经批准同意后,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根据处置权限以主管部门或区财政局备案的评估结果作为市场竞价或置换对价的参考依据。在交易过程中,当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时,应当报处置权限部门确认后方可继续交易,低于评估结果80%的,应重新评估。交易事项完成后,单位应将交易结果及有关情况报处置权限部门备案。
第四节 报废
第二十九条 报废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国有资产,或者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通用设备和办公家具报废应按照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执行,车辆应参考《机动车辆使用年限表》(附件3)执行,其他固定资产应参考《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17〕4号)执行。单位应落实资产使用年限内部控制制度。已达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继续使用。
第三十条 单位申请报废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废申请材料(包含单位内部集体决策内容);
(二)奉化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附件2);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四)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国有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等;
(五)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资源资质等因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的期限、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提供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证明文件;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单位按照权限经批准报废仍有残值的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原则上应当评估后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预计残值收入无法抵扣交易成本的,可采用三家以上单位比价等方式。涉密载体按照保密部门对涉密载体销毁要求的相关规定执行;非涉密载体电子设备类应由环保部门批准的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置企业回收;机动车辆由经批准的专门回收机构进行回收。
第五节 损失核销
第三十二条 损失核销是指由于发生盘亏、毁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处置行为。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报损以及其他资产的产权核销行为。
资产的损失核销应符合《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有关要求。单位对发生的国有资产损失,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三条 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发生或发现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挽回损失,并迅速组织力量查明原因,核实资产损失损坏情况,进行责任认定。
第三十四条 单位申请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报损,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损申请材料(包含单位内部集体决策内容);
(二)奉化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附件2);
(三)报损价值清单,并附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四)国有资产盘亏、损毁以及非正常损失的情况说明、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者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单位内部核批文件;
(五)国有资产被盗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结案证明;
(六)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损毁的,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屋拆除证明等;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 单位申请在对外投资、担保(抵押)过程中形成的国有资产损失核销,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处置申请文件(包含单位内部集体决策内容);
(二)奉化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附件2);
(三)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四)形成损失的情况说明,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五)涉及仲裁或诉讼的,提供仲裁决定或者法院判决等相关法律文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六条 单位对经批准核销的国有资产损失,应当建立“账销案存”制度。相关资料、凭证应专项登记,妥善保管。对权益尚未完全灭失的,应继续组织力量进行清理和追索。
第四章 处置收入管理
第三十七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转让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第三十八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资产处置收入应当由单位在收到款项并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的3个工作日内,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上交区级财政。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区财政局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一条 区财政局、主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浪费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调剂、调拨、划转、交接等手续;
(三)未按照规定履行国有资产拍卖、报告、披露等程序;
(四)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
(五)截留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六)未按照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
(七)其他违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造成单位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按照预算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政府储备物资、国有文物文化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处置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单位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第四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奉财政发〔2020〕7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起草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