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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政策解读:《宁波市荣誉市民评审和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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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起草背景

我市自1993年启动荣誉市民授予,已有211名海内外人士获此殊荣(涵盖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等),成效显著。

为系统化推进工作,2023年7月市政府颁布《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暂行办法》(甬政发〔2023〕42号),将其纳入表彰活动管理,办公室设在市人力社保局。

《办法》中关于资格条件、评定流程、待遇保障等关键环节需要《细则》予以具体明确和落实。

二、 起草依据

严格依据《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暂行办法》(甬政发〔2023〕42号)制定。

三、 主要内容

(一) 推荐条件:对象:遵守中国宪法法律,为宁波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非宁波户籍海内外人士。条件:第三条至第十条对“突出贡献”进行了具体细化(如投资、捐赠、人才引进等领域的量化参考指标)。

(二) 评选周期:《细则》的第十一条明确了原则每五年一次,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及时开展。

(三) 推荐程序:《细则》的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对荣誉市民的推荐程序进行了明确,其中包括推荐申报的部门和途径、成立宁波市荣誉市民资格审查委员会、申报所需材料、评选方式、公示要求等。

(四) 服务保障:《细则》的第十八条至第十九条进一步明确了荣誉市民的服务保障内容,其中包括荣誉市民享受的礼遇、市政府设立“荣誉馆”“荣誉堂”、办理人大常委会征集的荣誉市民意见建议、财政保障等。

(五) 职责分工:《细则》的附件清晰列明相关部门(如人力社保、外办、侨办、台办、财政等)的具体职责。

四、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裘村镇人民政府

解读人:马珍珍

联系方式:0574-88775007

政策原文: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宁波市荣誉市民评审和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