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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2837281378515/2025-163296 组配分类 政协委员提案 主题分类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发布机构 区营商办 发文日期 2025-07-03

关于区政协二届四次会议第048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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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刚强委员:

您在区政协二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工程建设项目“评定分离”招投标办法,避免低价无序竞争的建议》(第048号提案)我办已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低于成本价投标行为已有效限制和约束。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所谓“成本”是指投标人的个别成本,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也不是行业平均成本。投标以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但不低于其个别成本的价格投标,有利于促使投标人挖掘内部潜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其次投标人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应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认定,《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4版)》中针对商务标评审时否决投标的情形约定如下:“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且投标人对其报价不能充分说明理由,或提供的相关资料无法证明报价不低于其成本价的;”,即如果评标委员会发现某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可以要求其澄清、说明是否低于成本价投标,必要时应当要求其一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并且关于“评定分离”项目,则通过设置异常低价风险值来做进一步约束,根据《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指导规则》(甬资交管办〔2024〕3号)第五条第二款“投标报价低于所有通过初步评审投标人报价平均值8%-15%的(具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经询标,投标人对其报价不能充分说明理由,或提供相关材料无法证明报价不低于其成本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的规定,低于所有通过初步评审投标人报价平均值××%是某个数值而并非区间值,即在8%至15%之间由招标人确定具体数值。

对于采取低价投标策略的投标人,一是投标人对自身投标低价承担举证义务,必须具备“低价”的可验证性,须在合理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及其证明材料。二是证明材料的合理性,必须由评标委员会的行业专家凭借专业经验依法作出合理判定。必要时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其提供价格构成、材料成本、风险等证明文件,或者以相近价格实施过类似项目的合同业绩证明。投标人一味无序低价竞标,并不能提高其中标几率,反而会增加废标风险。

二、省市统一制度建设已日益巩固和提升

自《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严格落实招投标“七个不准”的通知》(浙发改公管〔2023〕245号)文件发布以来,省市要求各区(县、市)一律不再保留或新制定招投标制度规则类文件,我区“评定分离”项目应按照省市统一的规定执行,故关于“低于所有通过初步评审投标人报价平均值××%”的取值范围不得突破相关规定,可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中“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的规定,招标人设置低价风险担保金缺乏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三、全链条全过程监管体制已有力推进和强化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1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招标投标领域治理改革工作总体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浙政发〔2025〕7号)等文件已明确我省招标投标体制机制将构建“发展改革部门综合指导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具体监管+政务服务部门提供交易服务”的组织构架。各行业主管部门将形成贯通标前、标中、标后的全链条监管机制,进一步强化项目全过程监管,依法加强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的行政监管,加大对招标投标市场、项目建设质量安全检查力度,从而实现招标市场与履约现场的“两场联动”,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宁波市奉化区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

202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