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283002980620K/2026-167243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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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民政综合类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 发布机构 | 区民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6-03-05 | ||
宁波市奉化区民政局送达公告(宁波市奉化区房地产业协会)
宁波市奉化区房地产业协会:
因你单位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一案,无法通过其它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奉民罚决字〔2026〕第1号),现依法予以公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宁波市奉化区房地产业协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30283MJ9103611K),登记住所:宁波市奉化区南山路160号商贸大厦17楼,法定代表人:沈财兴。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1月9日对宁波市奉化区房地产业协会涉嫌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宁波市奉化区房地产业协会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连续三年不接受社会团体年度检查。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年检通报、现场勘查照片等。
宁波市奉化区房地产业协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于2026年2月12日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奉民罚先告字〔2026〕第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异议。现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对宁波市奉化区房地产业协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撤销登记。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宁波市奉化区房地产业协会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予以作废。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宁波市奉化区民政局
2026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