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对现行的以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已经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所替代,或者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或者与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不一致的,或者适用期已过的,或者与当前形势不符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二、制定依据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制定机关根据上级机关的要求或者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对其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清理或者即时清理”。
三、主要内容
我区对现行的以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废止《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奉政办发〔2023〕4号)、《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奉政办发〔2023〕40号)等2件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或者与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不一致的,或者与当前形势不符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生效时限
上述文件自发文之日起停止执行。
五、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解读人:陈老师
联系方式:0574-89286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