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283002979996P/2026-167375 | 组配分类 | 区府办文件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
| 发文字号 | 奉政办发〔2026〕8号 | 发文日期 | 2026-04-30 | 成文日期 | 2026-04-30 |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有效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BFHD01-2026-0002 |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奉化区水域生态权益指标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奉化区水域生态权益指标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30日
奉化区水域生态权益指标化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河湖保护治理,维护河湖水域面积和功能,优化区域营商环境,保障重大产业、重大项目落地,积极探索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激发水域资源的新质动能,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河湖保护治理条例》《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奉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域生态权益指标是指建设项目中新增水域经认定后,形成的可用于交易、补偿的水域数量。
第三条 水域生态权益指标化管理应当服从防洪排涝总体安排,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分类管理、占补平衡、合理利用”的原则。在满足水面率刚性约束和区域水域功能发挥的基础上,建立水域分类管理、先储后占、动态更新的管理机制和生态权益指标认定、储备、交易、补偿的全链条管理制度,提升水利服务质效。
第四条 建立奉化区水域生态权益指标化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全面负责水域生态权益指标化管理工作,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决策咨询、集体审查及审议。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审计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区数据服务中心、区国资管理中心、兴奉控股。办公室设在区水利局,负责全区水域生态权益指标化管理工作和组织召开联席会议,指导建立水域生态权益指标化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区发改局负责协同做好新增水域项目的立项管理以及水域生态权益指标化管理工作中涉及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认定等有关事宜。
区财政局负责参与水域生态权益指标化管理工作的政策研究和相关制度完善等有关事宜。
区水利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负责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经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负责承担谋划区级新增水域项目并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开展水域占补平衡的可行性与合理性论证;负责全区水域动态更新和重要河湖水域名录公布等有关事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水域生态权益指标化管理工作中涉及农业农村相关事项的指导和协助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做好水域生态权益指标化管理相关审计等有关事宜。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做好涉水项目的规划与土地要素保障,协同做好新增水域生态权益指标化指标的认定、更新及与相关规划的衔接等有关事宜。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做好水域生态权益指标化管理工作中涉及河湖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事项的指导和协助工作。
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水域生态权益指标化管理金融方面的政策研究和工作指导,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并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区数据服务中心负责协同做好水域生态权益指标化管理平台搭建,指导管理平台安全运行等有关事宜。
区国资管理中心负责协同做好对区属国企项目运营方案落实和指标交易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管等有关事宜。
兴奉控股负责区内水域生态权益指标的储备、收购和交易,按计划实施新增水域工程,并做好水域生态权益指标化管理平台的建设和日常运行维护工作。
第五条 水域生态权益指标化管理工作应以水域保护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为指导,对重要河湖水域实行特别保护。重要河湖水域名录由省、市、区人民政府公布。
交通运输、市政工程、生态保护、环境治理、水利、能源、公共体育、旅游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建设项目确需占用重要河湖水域的,应充分论证对水域功能的影响,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其他建设项目不得占用重要河湖水域。
第六条 建设项目占用河湖水域的,建设单位应建设符合水利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等效替代工程或功能补救工程,落实水域占补平衡。
第七条 建设项目水域占补平衡应符合以下要求:
防洪排涝优先要求。水域占补平衡方案须优先考虑占用水域所在区域及其周边区域的防洪排涝安全,不满足防洪排涝安全的一律不得占用。
规划符合性要求。补偿的水域应符合水域保护规划、河网水系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等确定的河道蓝线管控要求,原则上在规划河道蓝线范围内进行补偿,确需超规划蓝线补偿的应进行充分论证,并同步做好相关规划的衔接。
重点保护要求。水域补偿按重要河湖水域和一般河湖水域实行分类管理。占用重要河湖水域的应以重要河湖水域进行补偿,占用一般河湖水域的可以用重要河湖水域或一般河湖水域进行补偿。
等效替代兼顾灵活补偿要求。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应符合“等效替代”原则予以补偿,满足水域面积(容积)不减少、功能不减退的要求,确实无法完成等效替代工程的项目,在满足水域功能的前提下,按“占用者付费”原则,可进行水域生态权益指标有偿交易。
第八条 区内相关建设单位在辖区实施各类工程项目中新增的水域,可作为水域生态权益指标的来源,按照重要河湖水域和一般河湖水域实行分类管理。
列为基本水面率考核任务范围的新增水域面积不得纳入水域生态权益指标。
第九条 各相关单位确有新增水域的,应在工程验收后6个月内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水域生态权益指标储备认定书面申请。经认定后,纳入“管理平台”储备,实行统一管理,动态更新。
第十条 新增水域面积分为储备水域面积和基本水域面积,储备水域面积可作为水域生态权益指标,用于有偿交易。
未纳入“管理平台”的新增水域面积,不再作为项目实施单位的水域生态权益指标,不得进行补偿和交易。
储备水域面积和基本水域面积比例根据全区规划水域面积目标制定。
第十一条 水域生态权益指标的储备交易设立一级账户和二级账户两级。兴奉控股下属宁波市奉化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投”)设立一级账户,区级其他相关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向联席会议办公室申请设立二级账户。
区投实施的新增水域经认定后纳入一级账户进行储备;区级其他相关建设单位实施的新增水域经认定后纳入二级自有账户储备。
其他新增水域面积形成的水域生态权益指标,根据建设资金性质,经联席会议同意,并报区人民政府通过后,可作为资产注入一级账户或将其收益用于区级其他公益性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一级账户的水域生态权益指标原则上在全区范围内分流域(甬江流域和独流入海小流域)使用和交易,跨流域使用和交易,应进行防洪排涝安全影响论证,并经过区水利局的同意;一级账户可向二级账户收购水域生态权益指标,二级账户的水域生态权益指标可自行使用或与一级账户进行交易。
第十三条 一级账户的水域生态权益指标,由区投按照水域生态权益指标交易指导价进行交易。
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水域保护情况,水域生态权益指标交易指导价全区统一为2080元/平方米,指导价根据施行情况合理调整,指导价的调整由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占用河湖水域不能落实占补平衡的,可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水域生态权益指标使用申请。
提出水域生态权益指标使用申请时,优先使用自有账户的水域生态权益指标,自有账户水域生态权益指标不足或无指标时,可申请水域生态权益指标交易。
市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域占补平衡项目,应在建设项目内实现占补平衡,如确需水域生态权益指标交易的,须经联席会议审议同意后进行水域生态权益指标有偿交易。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实行水域占补平衡指标交易的,应按照水域生态权益指标交易成交价及时缴纳交易费用。
多个项目同时申请交易,并且水域生态权益指标不足时,实行竞价。
水域占补平衡方案通过后,申请方须在1个月内完成交易费用的缴纳。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占用河湖水域的,须编制水域占补平衡方案或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占补平衡的可行性与合理性论证,报区水利局审查通过后按涉水报批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跨区域补偿的水域不变更水域所有权、管辖权和使用权,不改变水域的功能、管理责任和安全责任等。
第十八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及时在“管理平台”对水域面积的变化情况进行变更登记,并更新水域生态权益指标储备库,及时将水域生态权益指标的储备、交易和使用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区水利局应定期组织对全区内水域属性及空间数据的核查,并向联席会议汇报水域底数。
第十九条 各镇、街道等应保证区域基本水面率不减少,采取有效措施增加水面率。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上级要求及时公布基本水面率指标。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施行前已获得批复的水域占补平衡项目,原则上按照原批复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