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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283002979996P/2026-167342 组配分类 区政府文件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字号 奉政发〔2026〕8号 发文日期 2026-03-05 成文日期 2026-02-14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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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函〔2025〕2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耕地开垦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甬政办发〔2025〕2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

(1)耕地开垦费。根据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质量等别,划分为4档,分别征收耕地开垦费:一类2-4等为72元/平方米,二类5-7等为64元/平方米,三类8-10等为56元/平方米,四类11-13等为40元/平方米。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上述标准的2倍收缴。

(2)补充耕地资金。根据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面积统一按375元/平方米(即25万元/亩)标准收缴。

二、征收程序

用地主体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时,按照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开具的缴费通知书明确的缴费金额、缴费方式及缴费截止时间,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并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提供缴款凭证,具体收缴流程按非税收入管理规定执行。补充耕地资金在建设项目农转用报批环节与耕地开垦费一并收缴。

三、资金使用

耕地开垦费、补充耕地资金统筹用于耕地保护及质量建设。在全区完成“多田套合”任务前,2027年底前收缴的资金专项用于“多田套合”工程。

四、其他事项

凡依法利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或国有土地(含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用于农民建房或农民住房安置的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或属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内新建农村居民安置住房和农村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用地,未超过项目增减挂钩建设用地复耕总面积的,不缴纳耕地开垦费和补充耕地资金。

取消原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费预缴款收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先前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