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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283734269308T/2024-167150 组配分类 部门街道文件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文字号 奉建〔2024〕44号 发文日期 2026-01-13 成文日期 2024-11-25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发布机构 区住建局

关于加强房地产项目施工分包管理的通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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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建〔2024〕44号

(2024年11月25日奉建〔2024〕100号修改)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4〕37号)要求,以及《宁波市建筑市场主体专项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甬建发〔2021〕92号)相关规定,经评估审查,现对《关于加强房地产项目施工分包管理的通知》(奉建〔2024〕44号)作如下修改:

序号

修订范围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1

标题

关于加强房地产项目施工分包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房地产项目施工分包管理的通知(修订)

2

一、加强分包源头管理

(一)强化分包企业主体责任。

承接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业务的专业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均应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录入企业信息后,方可在我区从事建筑业相关业务活动。

承接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业务的专业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均应按照《宁波市建筑市场主体专项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甬建发〔2021〕92号)的要求参加响应类(组)进行建筑市场企业信用评价。

3

三、加强房产项目工程款项支付监管

自发文之日起,各房地产项目由房产公司牵头,按照要求做好项目各施工分包自查自纠,对项目各甲指分包企业对照附表逐一进行排查,按一企一表形成核查表。2024年7月1日起,我局将对申请出款付款明细中的非总包施工企业进行建筑市场行为核查,对未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录入企业信息,未设置工资专户并向区人社局提供项目民工工资保函保险的,作业行为存在一定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施工企业,一律严控商品房预售资金出款。

自发文之日起,各房地产项目由房产公司牵头,按照要求做好项目各施工分包自查自纠,对项目各甲指分包企业对照附表逐一进行排查,按一企一表形成核查表。2024年7月1日起,我局将对申请出款付款明细中的非总包施工企业进行建筑市场行为核查,对未按照《宁波市建筑市场主体专项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甬建发〔2021〕92号)的要求参加响应类(组)进行建筑市场企业信用评价的,未设置工资专户并向区人社局提供项目民工工资保函保险的,作业行为存在一定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施工企业,一律严控商品房预售资金出款。

4

附表:房地产项目施工分包管理核查表

序号2,核查内容“专业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省外企业已完成进省备案)均已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录入企业信息”

序号2,核查内容“专业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均已在按照《宁波市建筑市场主体专项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甬建发〔2021〕92号)的要求参加响应类(组)进行建筑市场企业信用评价”

各房地产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区质安站,区建设房产执法保障服务中心,局相关机关科室,各有关单位:

针对当前房地产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建筑市场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贯彻落实《扶持建筑业企业发展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若干举措》,现就加强房地产项目施工分包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通知如下:

一、加强分包源头管理

(一)强化分包企业主体责任。承接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业务的专业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均应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录入企业信息后,方可在我区从事建筑业相关业务活动。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专业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并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专业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和配合义务对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接受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应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严格履行合同,按时支付工程款及务工人员工资。

(二)明确甲指分包管理事项。对于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施工总承包合同或其它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中明确约定分包单位,在实际操作中先选定分包单位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三方合同或通过其它方式选定分包单位的,均视作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建设单位应赋予施工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协调的权限,指定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统筹管理,指定分包工程出现工期延误、质量和安全生产等问题的,指定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建设单位承担过错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如因指定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而导致过错的,可对施工总承包单位予以酌情处理。指定分包单位在市场行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人工资等方面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纳入重点监管,通过差异化监管手段对其进行顶格管理。

二、加强主体责任落实

(一)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首要责任和法定程序,加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不得违法违规发包工程,不得肢解发包工程、违规指定分包单位,不得对预拌混凝土及装配式建筑配件直接发包,不得要求参建单位低于成本价承接任务,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降低工程结构安全性和使用功能,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二)落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施工单位应对施工负主要责任。应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员。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三)明确分包单位责任。依法订立的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工程承包人就施工现场安全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并应当服从分包工程发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分包工程分包单位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分包工程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施工总承包单位及专业承包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管理信息录入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三、加强房产项目工程款项支付监管

加强我区商品房预售资金对于项目工程款项的支付监管,对申请出款付款明细中的施工企业进行建筑市场行为核查。保障商品房预售资金足额支付务工人员工资,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务工人员工资支付负首要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务工人员工资支付负总责,专业承包单位对所招用务工人员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建设单位应有效落实工资款分账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均应按规定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通过专用账户代发民工工资(合同金额300万元以上项目必须开立农民工工资专户,实名制考勤数据纳入区建筑领域安薪一体化智治系统),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自有作业人员及专业承包单位作业人员全部纳入项目实名制管理范围;专业承包单位应按要求设置工资专户并向区人社局提供项目民工工资保函保险,严格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按时足额通过专用账户支付农民工工资。因建设单位违法发包导致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因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导致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由施工单位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自发文之日起,各房地产项目由房产公司牵头,按照要求做好项目各施工分包自查自纠,对项目各甲指分包企业对照附表逐一进行排查,按一企一表形成核查表。2024年7月1日起,我局将对申请出款付款明细中的非总包施工企业进行建筑市场行为核查,对未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录入企业信息,未设置工资专户并向区人社局提供项目民工工资保函保险的,作业行为存在一定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施工企业,一律严控商品房预售资金出款。

附表:房地产项目施工分包管理核查表

宁波市奉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波市奉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25日

附表

房地产项目施工分包管理核查表

分包单位:                分包专业: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核查内容

自查情况  (是/否)

核查情况

(是/否)

1

分包工程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2

专业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均已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录入企业信息



3

专业承包单位已向区人社局提供项目民工工资保函保险,合同金额300万元以上分包项目已开立农民工工资专户,实名制考勤数据已纳入区建筑领域安薪一体化智治系统



4

建设单位已将该专业承包企业工程款支付实施工资款和其它工程款分账管理



建设单位(签章):

监理单位(签章):

总承包单位(签章):

分包单位(签章):

项目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

项目经理:

分包工程承包人:

区人社局意见

区住建局意见

核查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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