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奉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危险房屋解危工作的实施意见》(奉政发〔2015〕119号)
一、政策背景依据
2014年4月4日发生居敬29幢房屋坍塌事故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上下齐心协力,想办法、出实招、谋措施,结合我市实际,经过一个多月时间反复修改,出台了《奉化市危险房屋排险解危工作试行办法》,明确了危险房屋排险解危工作一整套政策措施,做到既有政策依据、又便于实际操作,特别是危房解危5种方式的提出,为下一步有效落实危险房屋排险解危工作提供了政策措施保障,也为之后实施意见的撰写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 政策目的及意义
在《奉化市危险房屋排险解危工作试行办法》的基础上,该意见对危房解危5种方式进行了深化,对每种方式的适用条件、办理程序、资金结算等明确定义,明晰了危房解危的责任主体和责任承担,并对流程进行简化优化,使政策更加务实接地气,对全市危房排险解危工作具有规范指导性作用。
三、 政策内容重难点
(一)明确解危对象:针对全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危旧成套住宅及公共建筑开展解危工作。
(二)厘清责任主体:危房解危责任主体是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单位自管产的责任主体是单位)。造成危房的责任主体是导致房屋为危房的相关单位、个人,如原建设单位、原施工单位以及因自身违规拆改或使用不当造成危房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
(三)因地制宜、统筹实施:根据全市危房分布现状,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建造年代、布局形态、经济价值、技术方案等因素,采用成片式改造、梳理式改造、零星式改造三种改造模式,成片式改造模式主要用于建造年份较长、危房相对集中的老小区,以房票置换为主;梳理式改造模式主要用于建造年份相对较短、危房比较分散、建筑结构与质量、地质基础较好的老小区,以加固、原拆原建为主;零星式改造模式主要用于分布较为分散的单幢或者独栋零星房屋,可采取加固、原拆原建、异地置换等解危方式。
(四)5种解危方式区别
1、办理程序区别:加固、原拆原建、回迁安置3种解危方式做好设计方案后需上报解危办,其中加固、原拆原建方式由市解危办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回迁安置方式由所在镇(街道)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
2、资金结算区别:
(1)安置过渡费
加固、原拆原建:住宅房屋、商业用房过渡期按实结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住宅房屋安置过渡费按《奉化市危险房屋排险解危工作试行办法》规定执行,商业用房安置过渡费参照住宅房屋标准双倍补偿。
回迁安置、异地置换:住宅房屋过渡期按实结算,其中回迁安置方式最长不超过36个月。住宅房屋安置过渡费按《奉化市危险房屋排险解危工作试行办法》规定执行。非住宅房屋安置过渡费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市场评估价给予一次性补偿。
房票置换:住宅房屋过渡期按24个月计算(含选房、装修时间)。住宅房屋安置过渡费按《奉化市危险房屋排险解危工作试行办法》规定执行。非住宅房屋安置过渡费根据奉化市征收补偿政策规定执行。
(2)享受优惠
回迁安置与异地置换:
① 共同点:安置房屋为高层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的12%部分按综合成本价结算;安置房屋为小高层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的8%部分按综合成本价结算(主要考虑小高层、高层特有公共部分面积,包括电梯井、走廊、门厅等)。
② 不同点:选择回迁安置的,安置房屋扣除小高层、高层特有公共部分面积后,与原房屋存在面积差异的,按以下方式实行:安置房屋超出原房屋面积3%以内的部分按安置房屋综合成本价结算;安置房屋超出原房屋面积3%~10%的部分按安置房屋综合成本价与安置房屋市场价之间的中间价结算;安置房屋超出原房屋面积10%以上的部分按安置房屋市场价结算。安置房屋与原房屋面积相比,不足部分按原房屋市场价结算。
选择异地置换的,安置房屋扣除小高层、高层特有公共部分面积后,与原房屋面积相比,按照面积接近原则选房,差异部分面积按市场价结算。
房票置换:①房屋所有人在危房房票置换处置协议生效之日起24个月内购买房屋作为安置用房,并完成交易过户手续的,凭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契税证,由解危实施单位根据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原房屋评估金额(实际购房资金少于原房屋评估金额的按契税证记载的购房资金)10%的比例给予购房补助,超过期限不予补助。 ②房屋所有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签约,并在协议生效后规定时间内搬迁的,在不超过原房屋评估价值10%的比例范围内,根据不同的签约比例给予相应比例的提前搬迁奖励,最低不低于5%;一次性补偿搬迁费按原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算,其中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补偿。
3、其他事项区别:
原拆原建与回迁安置:原拆原建方式解危必须按照四址不变、面积不变、高度不变、使用性质不变的“四不变”原则实施。回迁安置项目实施过程中,在符合规划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允许提高容积率,调整建筑退让、套型比、停车位等技术标准或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