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83002979996P/2015-06512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文件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应急,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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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奉政发〔2015〕119号 | 发文日期 | 2015-05-29 08:53:21 | 成文日期 | 2015-05-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BFHD00-2015-0001 |
奉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危险房屋解危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确保《奉化市危险房屋排险解危工作试行办法》顺利实施,现就进一步落实危险房屋(以下简称危房)解危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指导思想
坚持 “政府推动、属地管理、分类实施、逐步推进”的工作原则,按照“先落实安全措施、后实施危房解危”的办法,分期有序推进危房解危工作。
二、工作目标
根据全市危房分布现状,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建造年代、布局形态、经济价值、技术方案等因素,采用成片式改造、梳理式改造、零星式改造三种改造模式,以加固、原拆原建、回迁安置、异地置换、房票置换五种解危方式对全市国有土地上危旧成套住宅及公共建筑开展解危工作,力争全面完成已鉴定危房的解危工作,基本消除其他房屋的安全隐患,努力改善城乡房屋使用条件。
三、职责分工
危房解危责任主体是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单位自管产的责任主体是单位)。造成危房的责任主体是导致房屋为危房的相关单位、个人,如原建设单位、原施工单位以及因自身违规拆改或使用不当造成危房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
危房解危主要职责分工:
市解危办负责牵头全市危房解危工作,落实危房解危监督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危房解危的经费保障工作。
市建设(规划)局负责危房解危过程中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危房解危的规划审批工作。
市国土局负责危房解危的土地审批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对解危过程中无理取闹、拒不执行、阻挠执法、寻衅滋事的违法人员依法处置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危房解危突发险情处理、组织人员疏散的配合工作。
各镇(街道)负责危房解危的组织实施以及协调处理日常事务工作。
市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推进危房解危工作。
四、解危方式和资金结算
危房解危采取加固、原拆原建、回迁安置、异地置换、房票置换五种方式。
(一)加固 适用于地质基础比较稳定、鉴定结果为局部危房,加固后能确保安全使用的危房解危。
1.办理程序
(1)市建设局根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向所在镇(街道)出具危房督促解危通知书。
(2)所在镇(街道)根据危房督促解危通知书、解危整体规划要求,做好加固施工设计方案,并报市解危办。
(3)市解危办组织专家对加固施工设计方案进行技术论证,方案通过后由所在镇(街道)组织实施。
(4)加固工程完成后,由实施单位牵头组织相关单位、业主代表进行联合验收。
(5)验收合格后,房屋交付使用。
2.资金结算
(1)因加固引起房屋室内使用面积减少,其减少部分价格按照市场评估价双倍补偿,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可以以等价交换办法选择异地置换,但不再享受异地置换优惠政策,原房屋由政府收购另作他用。
(2)住宅房屋、商业用房过渡期按实结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住宅房屋安置过渡费按《奉化市危险房屋排险解危工作试行办法》规定执行,商业用房安置过渡费参照住宅房屋标准双倍补偿。
(3)加固导致室内装修破损,其装修补偿费由专业评估机构评定。
3.其他事项
加固实施过程中,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积极配合加固工作,对无理取闹、阻挠执法、寻衅滋事的应依法处理。
(二)原拆原建 适用于满足规划条件,所处位置地质条件较好、周边房屋状况良好,鉴定结果为应整体拆除的单幢或者独立的危房解危。
1.办理程序
(1)市建设局根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向所在镇(街道)出具危房督促解危通知书。
(2)所在镇(街道)根据危房督促解危通知书、解危整体规划要求,做好原拆原建设计方案,经规划审批后报市解危办。
(3)市解危办组织专家对原拆原建设计方案进行技术论证,经审查批准后由所在镇(街道)组织实施。
(4)原拆原建工程竣工后,由业主代表或业主委托方组织房屋交付前验收。
(5)验收合格后,房屋交付使用。房屋所有人按规定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
(6)责任单位对项目的预决算费用按相关程序进行审核。
2.资金结算
(1)房屋市场价格、装修补偿费由专业评估机构评定,其中安置房屋价格与原房屋价格之间应考虑成新折旧差价、结构差价、套内配套设施差价。
(2)住宅房屋、商业用房过渡期按实结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住宅房屋安置过渡费按《奉化市危险房屋排险解危工作试行办法》规定执行,商业用房安置过渡费参照住宅房屋标准双倍补偿。
(3)房屋所有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一次性补偿搬迁费3000元。
3、其他事项
(1)原拆原建方式解危必须按照四址不变、面积不变、高度不变、使用性质不变的“四不变”原则实施。
(2)原拆原建方案必须经90%以上房屋所有人同意,签约率达到80%以上方可实施。达不到相应比例的,原则上5年内优先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项目。
(三)回迁安置 适用于满足规划条件,危房区域相对集中、所处位置地质条件和周边房屋状况良好,鉴定结果为应整体拆除的危房解危。
1.办理程序
(1)市建设局根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向所在镇(街道)出具危房督促解危通知书。
(2)所在镇(街道)根据危房督促解危通知书、解危整体规划要求,做好回迁安置设计方案,经规划审批后报市解危办。
(3)所在镇(街道)组织专家对回迁安置设计方案进行技术论证,经审查批准后(重大项目方案必须报市政府批准),由所在镇(街道)组织实施。
(4)回迁安置工程竣工后,由所在镇(街道)牵头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5)验收合格后,房屋交付使用。房屋所有人凭危房回迁安置处置协议和《房价结算清单》等证明文件,按规定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
2.资金结算
(1)安置房屋为高层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的12%部分按综合成本价结算;安置房屋为小高层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的8%部分按综合成本价结算(主要考虑小高层、高层特有公共部分面积,包括电梯井、走廊、门厅等)。安置房屋扣除小高层、高层特有公共部分面积后,与原房屋存在面积差异的,按以下方式实行:安置房屋超出原房屋面积3%以内的部分按安置房屋综合成本价结算;安置房屋超出原房屋面积3%~10%的部分按安置房屋综合成本价与安置房屋市场价之间的中间价结算;安置房屋超出原房屋面积10%以上的部分按安置房屋市场价结算。安置房屋与原房屋面积相比,不足部分按原房屋市场价结算。
(2)房屋市场价格、装修补偿费由专业评估机构评定,其中安置房屋价格与原房屋价格之间应考虑成新折旧差价、结构差价、套内配套设施差价。
(3)房屋所有人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时,安置房屋与原房屋等面积部分免缴房屋契税。
(4)住宅房屋过渡期按实结算,最长不超过36个月。住宅房屋安置过渡费按《奉化市危险房屋排险解危工作试行办法》规定执行。非住宅房屋安置过渡费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市场评估价给予一次性补偿。
(5)房屋所有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一次性补偿搬迁费3000元。
3.其他事项
(1)回迁安置项目实施过程中,在符合规划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允许提高容积率,调整建筑退让、套型比、停车位等技术标准或指标。
(2)回迁安置方案必须经90%以上房屋所有人同意,签约率达到80%以上方可实施。达不到相应比例的,原则上5年内优先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项目。
(四)异地置换 适用于无加固价值、受条件限制无法重建的单幢或者独栋危房解危以及解危规划中定性为异地置换的单幢或独栋危房解危。安置房屋范围包括:解危安置房、拆迁安置房、保障性住房等。
1.办理程序
(1)市建设局根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向所在镇(街道)出具危房督促解危通知书。
(2)所在镇(街道)根据危房督促解危通知书、解危整体规划要求,做好异地置换方案,经审查批准后(重大项目方案必须报市政府批准),由所在镇(街道)组织实施。
(3)房屋所有人在确定的安置范围房源中选择安置房屋,选房具体工作由所在镇(街道)负责。
(4)房屋所有人凭危房异地置换处置协议和《房价结算清单》等证明文件,按规定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
2.资金结算
(1)安置房屋为高层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的12%部分按基本造价结算;安置房屋为小高层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的8%部分按基本造价结算(主要考虑小高层、高层特有公共部分面积,包括电梯井、走廊、门厅等)。安置房屋扣除小高层、高层特有公共部分面积后,与原房屋面积相比,按照面积接近原则选房,差异部分面积按市场价结算。
(2)楼层差价按《奉化市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价格及有关补偿费用标准的规定》执行。
(3)房屋市场价格、装修补偿费由专业评估机构评定。
(4)房屋所有人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时,安置房屋与原房屋等面积部分免缴房屋契税。
(5)异地置换的非住宅房屋,按照房屋市场价的评估结果相互结算差价。
(6)住宅房屋过渡期按实结算。住宅房屋安置过渡费按《奉化市危险房屋排险解危工作试行办法》规定执行。非住宅房屋安置过渡费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市场评估价给予一次性补偿。
(7)房屋所有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一次性补偿搬迁费3000元。
3.其他事项
异地置换方案必须经90%以上房屋所有人同意,签约率达到80%以上方可实施。达不到相应比例的,原则上5年内优先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项目。
(五)房票置换 适用于在解危整体规划方案中确定为成片改造,建造年代较长、周边房屋整体质量和居住环境较差,不宜加固、重建的成片危房解危。安置范围主要是奉化市域范围内的备案商品房和二手房。
1.办理程序
(1)房屋所有人向所在镇(街道)申请房票置换。
(2)所在镇(街道)危房解危指挥部与房屋所有人订立危房房票置换处置协议,并发放附生效条件的房票。
(3)房屋所有人凭房票在安置范围内自主购房,并根据危房房票置换处置协议和《房价结算清单》等证明文件,按规定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
2.资金结算
(1)房屋所有人在危房房票置换处置协议生效之日起24个月内购买房屋作为安置用房,并完成交易过户手续的,凭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契税证,由解危实施单位根据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原房屋评估金额(实际购房资金少于原房屋评估金额的按契税证记载的购房资金)10%的比例给予购房补助,超过期限不予补助。
(2)房屋所有人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时,所购房屋金额中与原房屋金额的等额部分免缴房屋契税。
(3)住宅房屋过渡期按24个月计算(含选房、装修时间)。住宅房屋安置过渡费按《奉化市危险房屋排险解危工作试行办法》规定执行。非住宅房屋安置过渡费根据奉化征收补偿政策规定执行。
(4)装修补偿费由专业评估机构评定。
(5)房屋所有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签约,并在协议生效后规定时间内搬迁的,在不超过原房屋评估价值10%的比例范围内,根据不同的签约比例给予相应比例的提前搬迁奖励,最低不低于5%;一次性补偿搬迁费按原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算,其中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补偿。
3.其他事项
房票置换方式主要用于成片改造危房解危。成片危旧房改造根据《宁波市关于推进以成片危旧住宅区为重点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另行制订《奉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
五、一般规定
(一)辅助用房结算方式参照现有征收补偿政策执行。
(二)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和《高层建筑防火规范》,小高层主要指7-11层的住宅楼,高层主要指12层及以上总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住宅楼。
(三)安置房屋综合成本价与安置房屋市场价之间的中间价按照综合成本价与市场价两者相加求平均值确定。安置房屋综合成本价、基本造价、市场价具体定义参照《奉化市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价格及有关补偿费用标准的规定》。
(四)相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对于危房改造项目应给予大力支持,涉及的税费减免政策参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执行。
(五)简化优化危旧房原拆原建、回迁安置的审批环节和流程,各行业中介机构评估不作为单独审查环节。初步设计会审阶段,参加会审部门对设计方案在交通组织、防雷、消防、人防、绿化、建筑节能等方面提出具体明确的书面修改意见(注明强制性意见)。实施施工图联合审查,住建、气象、消防、人防、园林、地震等部门只对审图机构审查的建筑节能、防雷、消防、人防、绿化、抗震设计等结果进行确认。
(六)个人自建房的危房改造,由房屋所有人向所在镇(街道)提出申请,经规划、市解危办同意后,由房屋所有人组织实施,所在镇(街道)做好实施监管以及竣工验收工作。
(七)对严重危害住户生命安全的危房,房屋所有人无故阻挠解危方案实施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终止发放安置过渡费。
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奉化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