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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奉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宗教与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奉政办发〔2015〕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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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见出台背景

目前,全市现有宗教场所120处,全市民间信仰场所(含未登记佛教场所)尚有470余处。2014年,开展涉及宗教及民间信仰场所“三改一拆”以来,为巩固“三改一拆”成果,有效遏制乱建滥建宗教及民间信仰场所的势头,进一步规范我市宗教与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建设程序,维护宗教与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宗教与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

二、意见出台依据

该文件依据《宗教事务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13号)、《浙江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管理办法》制定。涉及文件内容主要有:依据《宗教事务所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宁波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13号)和《浙江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管理办法》提出的民间信仰管理的规范化意见。

三、 主要内容

1、宗教与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建设项目是指经合法登记或编号管理的宗教与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 新建主要指在宗教活动场所现有用地范围内新增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异地迁建和恢复重建,视同新建。改建是指对宗教活动场所已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进行翻新、改造。扩建是指超出宗教活动场所原有用地范围新增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2、对宗教与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建设项目实施分类管理。根据场所的历史渊源、宗教地位和承担的功能,划分为重点场所和一般场所。民间信仰场所按照《浙江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管理办法》,列入A类编号管理的为重点场所,其他为一般场所。重点场所可申请建设;一般场所原则上不得新建、改建 和扩建。场所内的危房,由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牵头组织鉴定后,按危房管理处置办法执行。

3、宗教与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申请建设项目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表一式四份,内容包括拟新建、改建、扩建的理由,项目的选址、规模、工期等情况说明;

(二)宗教与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三)项目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

(四)建设资金说明;

(五)建设期内保证宗教活动或民间信仰活动正常安全开展的预案等情况说明;

(六)《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或《浙江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有权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的相关证明。

4、经宗教事务部门同意的宗教与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建设项目,按相关程序办理建设项目审批(审核)手续。

(一)持宗教事务部门批复意见、建设项目选址方案、选址地点地形图等材料,到市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凭选址意见书和选址红线图到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凭规划选址意见书、土地预审文件、宗教主管部门批复意见,到市发改局办理立项手续;再凭立项批复文件和用地预审意见到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农林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三)取得农林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用地审批手续后,持使用土地的有效证明文件、经审定的建筑施工图等材料,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建设工程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通过施工图审查和图纸消防审查后,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5日内将建设项目审批相关材料复印件报送市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政策原文:奉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宗教与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