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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奉化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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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意见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防止疾病传播,降低食品安全事件发生风险,保障公众健康,现就进一步加强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的管理,规范健康检查行为提出该管理规定。

二、方案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生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9月1日生效)。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生效)。

三、方案主要内容

管理规定主要包含五方面内容,具体为:

(1)规定健康检查范围。明确检查对象为从事食品和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和消毒产品生产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明确检查机构须经区卫生健康局批准后,方可在指定范围内开展检查工作。

(2)健康检查单位管理要求。明确检查单位须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的检查项目应与获准的医疗执业范围(诊疗科目)相符。须设有候诊室、抽血室、化验室、影像检查室、登记室等,并配备相应仪器设备。具有临床检查、实验室检验、X 光检查和档案管理等常规体检工作程序;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各项医护技术操作规范;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和资料档案管理等制度。主检人员应由主治(管)医(技)师以上或相应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

(3)明确检查项目及收费标准。检查项目一般包括:内科普通检查,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以及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收费标准根据《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规定执行对一次性集体体检人数较多的单位,可酌情减免(人数超过 50 人的按 9 折收取、100 人以上按 8.5 折收取、300 人以上按 8 折收取),其余情况不得擅自降低收费标准。

(4)完善健康证明发放要求。 健康检查机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检查结果。《健康证明》发放须专人负责,严格审核,确保项目检查齐全、检查结果合格,才准予发放。严禁出具虚假证明。《健康证明》应按照全市统一式样,由体检机构电脑打印制作,并加盖发证单位公章。承担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健康检查合格者颁发《健康证明》;对不合格者(有职业禁忌症),应主动告知情况。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业主)负责组织实施。健康体检单位要做好相应的配合和服务工作,其中食品、化妆品等行业要及时提供卫生知识培训考核资料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印签;公共场所和消毒、饮用水行业要及时告知卫生知识考核培训网址,并在领取《健康证明》前协助审核培训考核合格结果。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全市通用。

(5)加强监督管理。区卫生健康局将对不按规定的程序检查、检查项目不齐全、乱收费、不按规定出具检查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的健康检查机构,责令其停止预防性健康检查活动,直至取消其资格。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波市奉化区卫生健康局

解读人:李寿俊

联系方式:0574-88525802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奉化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