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83002979996P/2017-05382 | 组配分类 | 区府办文件 | 主题分类 | 综合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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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奉政办发〔2017〕116号 | 发文日期 | 2017-10-20 10:09:52 | 成文日期 | 2017-10-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废止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BFHD01-2017-0013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奉化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0日
宁波市奉化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宁波市关于完善新型居住证制度的文件精神,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甬政办发〔2016〕184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办法(暂行)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18号)要求,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申评目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激发流动人口特别是优秀、骨干外来务工人员在第二故乡创业创新的正能量,在坚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前提下,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积分梯度服务原则,使那些在奉化工作生活时间长、为奉化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优秀外来务工人员能享受到优质的公共服务资源,建立完善流动人口激励引导机制。
二、基本原则
自愿申请。流动人口根据申请特定服务内容的需要,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并按有关程序进行量化积分申评。
科学规划。充分考虑公共资源可承载能力,兼顾经济社会长远发展和流动人口的可预期需求,科学调控、合理分配公共资源,引导人口有序流动。
属地管理。参与积分申评的流动人口,应向居住证所在地的镇(街道)指定窗口提出申请,办理手续,统一纳入流程。
统一标准。全区实行统一的量化积分计分标准、统一的软件应用平台、统一的申评流程操作。
差异服务。拓展公共服务资源,各职能部门根据实际能提供的资源加以应用,不设定统一的“分数线”,按分排序,高分享受,具体实施中灵活掌握,适时调整,将公共资源积分制分配控制在有序的范围内。被区委区政府认定为各级各类人才的,在公共资源分配时将予以优先考虑。
三、申评对象
在奉化行政区域范围内居住并持有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以下简称持证人)。根据自身需求,持证人可自愿向居住证所在地各镇(街道)设立的指定窗口提出量化积分申请。
四、积分应用
(一)积分制公共服务
积分制公共服务适用于全区持证人,区教育、民政、人力社保、建设、卫生计生等公共服务管理部门应根据我区的公共财力、资源承载能力、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流动人口预期等实际,整合社会公共资源,梳理公共服务项目,按照“优者优待”的原则,优先将资源数量少、流动人口需求迫切的公共服务纳入积分应用范畴,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拓展积分服务范畴和领域。
(二)积分落户
积分落户仅适用于奉化区所辖镇(街道)的各居民委员会。
年度积分落户指标由宁波市相关部门会同我区商定,并向社会公布。积分落户具体办法由公安机关另行制定。
五、指标体系
流动人口量化积分指标体系分为基本项目、加分项目、赋分项目、扣分项目。基本项目主要反映申请人基本情况;加分项目主要反映申请人综合表现和社会贡献;赋分项目主要是指各部门、镇(街道)、村(社区)、企业推荐的,可适当加分(试行阶段暂不实行);扣分项目主要指违法犯罪行为。
持证人在宁波市范围内发生迁徙的,根据宁波市的相关规定进行分值转换。
六、操作流程
为规范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流程,按照便民利民的要求,力求便捷高效。申评流程总体上包括五个环节,即:申评资料准备、窗口单位受理、评审单位联评、评审结果反馈、复核与核查等。
七、工作要求
(一)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管理、积分申评管理系统的开发建立及指导工作。
(二)由各镇(街道)资源配置和行政(便民)服务中心的综合服务窗口承担流动人口积分申评的咨询、解释、申请和复核等工作,并落实专人负责。
(三)各公共资源管理部门在坚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出台积分制优质服务供给机制,在制订配套政策时,要及早公布,加强宣传解释,使流动人口能更好地领会政策精神,更好地发挥政策的引导和激励作用。
(四)指标体系中涉及到的审核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镇(街道)受理窗口流转的电子资料,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核评分。
八、监督检查
(一)申请人伪造、提供虚假申请资料,一经查实,立即冻结申请人所有积分,并在冻结期(暂定5年)内取消所有积分制公共服务和积分落户申请资格;已经取得相应待遇的,一律取消。
(二)负责量化积分申评工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如在受理、审核、公示等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泄露公民隐私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21日起施行。《奉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奉化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奉政办发〔2011〕70号)同时废止。
附表:宁波市奉化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指标体系(暂行)
奉政办发〔2017〕116号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暂行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