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管重罚私占公共停车位
来源: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18-05-02 08:25
4月26日,本报第2版刊登了一幅漫画《为何总是被占》,反映了不少公共停车位被一些单位和个人私自占用的情况。
近几年,城市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长,而停车设施却已严重滞后于机动车的增长。在这种背景下,公共停车位显得日益稀缺。然而,在不少地方,有人将门前的公共停车位摆上自行车、花盆、凳子、警示桩等据为己有的现象却屡见不鲜,把公共资源变成自己的“自留地”,甚至以此作为招揽顾客的手段,人为加剧了停车难题。笔者认为,解决此类问题,唯有严管重罚一条路。
对于占道者来说,自然有诸如“门前车位优先使用”“便于特种车辆停放”“影响店铺生意”等说法。然而对于这种行为,法律早已明文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严格实施查处。擅自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可能被罚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但实际情况是,这种处罚似乎并没有落到实处,而占道行为却有愈演愈烈之势,已经影响到公共利益。
公共停车位姓“公”而不姓“私”,这些车位是面向全体市民的,若长时间占用,将“公”变“私”,那么他人就无法正常享受这些权益。如何发挥公共停车位的功能,让大家公平享受到权益,不仅需要个人的自觉意识,更需要城市管理者的精细治理。
近几年,城市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长,而停车设施却已严重滞后于机动车的增长。在这种背景下,公共停车位显得日益稀缺。然而,在不少地方,有人将门前的公共停车位摆上自行车、花盆、凳子、警示桩等据为己有的现象却屡见不鲜,把公共资源变成自己的“自留地”,甚至以此作为招揽顾客的手段,人为加剧了停车难题。笔者认为,解决此类问题,唯有严管重罚一条路。
对于占道者来说,自然有诸如“门前车位优先使用”“便于特种车辆停放”“影响店铺生意”等说法。然而对于这种行为,法律早已明文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严格实施查处。擅自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可能被罚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但实际情况是,这种处罚似乎并没有落到实处,而占道行为却有愈演愈烈之势,已经影响到公共利益。
公共停车位姓“公”而不姓“私”,这些车位是面向全体市民的,若长时间占用,将“公”变“私”,那么他人就无法正常享受这些权益。如何发挥公共停车位的功能,让大家公平享受到权益,不仅需要个人的自觉意识,更需要城市管理者的精细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