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83742197906J/2019-04456 | 组配分类 | 部门街道文件 | 主题分类 | 政务综合类,方针政策,工业,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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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奉经信〔2019〕80号 | 发文日期 | 2019-12-26 | 成文日期 | 2019-12-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发布机构 | 区经信局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BFHD03-2019-0003 |
奉化区推进绿色制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各镇、街道,开发区: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工业企业转型升级,提升绿色制造发展水平,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扶持作用,特制定《奉化区推进绿色制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奉化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
2019年12月26日
奉化区推进绿色制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设立依据。根据《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绿色制造专项经费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甬经信转升〔2019〕118号)文件精神,设立我区推进绿色制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根据《宁波市奉化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奉政发〔2018〕24号)文件要求,为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奉化区推进绿色制造专项资金来源为奉化区本级财政安排资金和上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进绿色制造、推动落后产能退出、低效设备(生产线)淘汰改造、节能技术(设备)的应用、“低散乱”块状行业改造提升、清洁生产、工业节水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使用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中央、省、市、区产业发展导向,重点支持绿色制造发展,遵循依法管理,统筹安排,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突出重点,强化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支持对象。在我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和有关单位。
第五条 使用范围
1.鼓励企业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
2.工业企业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技术进步项目。
3.鼓励企业节能新技术(产品)应用。
4.支持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工业节水。
5.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先进评选、奖励。
6.支持“低散乱”块状行业改造提升等相关工作开展。
7.支持低效工业企业改造提升。
第三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对获得市级绿色园区、绿色企业(工厂)和绿色供应链示范称号的,区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市级绿色设计产品的,每只产品区财政给予3万元的奖励,每个企业奖励产品不超过5个。
第七条 对首次列入宁波市级或以上节能产品(技术)导向目录的产品(技术),每项给予5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5万元。
第八条 推进重点节能技术(产品)应用。对推广应用符合国家、省、宁波市节能推广目录的节能技术(产品)的项目,实际节能技术(产品)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的,按节能技术(产品)实际投资额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被列入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的企业,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审核验收后,区财政给予每家5万元奖励。每年奖励企业不超过5家。
第十条 工业企业通过水平衡测试审核验收的,区财政给予每家5万元奖励。每年奖励企业不超过5家。
第十一条 开展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先进评选。对年用能在1000吨标煤以上的区重点用能工业企业,根据统计部门提供的年度企业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率进行排名,并对前六名给予分档奖励:设一等奖1名,奖励5万元;二等奖2名,各奖励3万元;三等奖3名,各奖励2万元。
第十二条 加大“低散乱”块状行业改造提升力度,对纳入市级、区级改造提升计划的试点单位,通过验收后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 对列入年度低效企业的工业企业,经改造提升效果明显,达到奉化区亩均税收平均水平,且综合评价分类等级提升的,给予每家3万元奖励。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每年五月初启动申报程序。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和条件的企业(单位)向所在地镇、街道和开发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申报材料经所在地镇、街道和开发区初审同意后,一式二份报送至区经信局。
第十五条 由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对节能资金奖补对象进行审核,择优确定当年补助项目和受益单位,并根据需要实地核查有关资料和财务凭证,确定补助金额,并在区政府网站上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区财政局审拨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对全额使用财政资金或政府投资实施的节能项目,不予奖励。节能项目投资额是指构成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机器设备、专用仪器、专利技术、知识产权等投资,不包括土建和流动资金投资。
第十七条 主要申报材料。
(一)奉化区绿色制造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
(二)奉化区节能项目投资明细表(附件2);
(三)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绿色设计产品、宁波市级或以上节能产品(技术)导向目录的产品(技术)、清洁生产、节水型企业创建等项目需提供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通过的验收报告或文件;
(四)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区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实施及节能效果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现场核查。节能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企业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方法骗取补助的,一经查实,除追回已补助资金外,处该单位两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补助资格的处罚。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同一项目获得宁波市级及以上级财政补助,按从高奖励,不重复奖励或补助,同类项目和区级其他政策内容相同或交叉的,按从高奖励,不重复奖励或补助,关闭和注销企业不予奖励和补助。补助资金不足时,重点节能技术(产品)应用项目同比下降兑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经信局和区财政局共同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兑现从2019年1月1日起算。原《奉化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奉政办发〔2012〕88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