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283002979996P/2019-04416 | 组配分类 | 区政府文件 | 主题分类 | 综合类 |
---|---|---|---|---|---|
发文字号 | 奉政发〔2019〕18号 | 发文日期 | 2019-02-22 14:36:49 | 成文日期 | 2019-02-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BFHD00-2019-0001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葛岙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宁波市葛岙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2日
宁波市葛岙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宁波市葛岙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确保水库建设工程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宁波市葛岙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宁波市葛岙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葛岙水库建设工程移民安置和实物补偿工作。
第三条 宁波市葛岙水库移民安置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二)遵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坚持以人为本,通过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妥善安置移民的生产生活,多渠道、多形式、多方法安置移民,保障移民合法权益。
(三)坚持可持续发展,坚持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四条 移民安置点: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西溪地块。
第五条 农业移民生产安置采取无土安置方式,生活安置采取调产安置方式。
无土安置是指政府为自愿放弃生产用地的农业移民提供的一种生产安置方式,同时符合参保条件的可按照《宁波市奉化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实施参保。调产安置是指由政府在统一规划的移民安置点内提供住宅用房作为安置用房,安置移民的一种生活安置方式。
第六条 非农移民安置方式适用下列规定:
(一)非农移民不作生产安置,只作调产安置。
(二)非农移民单独立户且在搬迁范围内有合法住房的,实行调产安置。
(三)农非混合移民户中的非农移民在调产安置房屋时计入家庭人口。已享受过房改政策(包括集资建房、购买经济适用房或者房改房、领取住房补贴等)不计入家庭人口。
第七条 住房在搬迁范围内但户籍不在搬迁范围的人员(以下简称财产户),实行调产安置。
第八条 被确认为移民的临时在外人口(户籍临时转出的义务兵和二级及以下的士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正在服刑人员),按配偶、子女、父母的顺序计入家庭人口进行安置;没有配偶、子女、父母的,按单独一户进行安置。
第九条 非移民的土地因水库工程占地、淹没,采取土地征用补偿的方式。
第十条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移民,不得拒绝搬迁或拖延搬迁。已安置并得到补偿的,不得返迁或者要求再次补偿。
第十一条 移民安置中实行有关规费减免,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建立住房困难保障制度。
库区农业移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但因未取得宅基地建房或已建住宅用房建筑面积每户人均低于35平方米的,按每户人均35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下简称住房困难安置标准)确定可安置面积。
符合住房困难安置标准的库区农业移民应当向宁波市葛岙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移民办)领取并填写《住房困难安置申请表》。该申请表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区不动产登记机构查审登记并核实后,由移民办在库区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0日,公示无异议后由移民办批准。
库区农业移民在适用住房困难安置标准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合并计算其房屋建筑面积:
(一)库区农业移民另有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的(包括原有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在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已出卖、赠与或者析产的);
(二)库区农业移民以宅基地审批形式取得国有土地住宅用房的(含农居房);
(三)库区农业移民家庭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人口在2人以上,而房屋产权属其中1人或者数人所有的。
(四)库区农业移民与其配偶在库区范围内有多处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的,应当合并计算后作为一户安置。
第十三条 移民实物补偿数量,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宁波市奉化葛岙水库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发布之日为准。调产安置移民计户人口以政府确定的签约截止日为准。移民的计户人口以政府确定的搬迁截止日为准。
第三章 调产安置
第十四条 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的有关房屋重置价格、房屋基本造价、附属设施补偿费、装修补偿费等费用标准参照评估技术规程附表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补偿安置采取调产安置,住宅用房安置补偿的可安置建筑面积按照下列依据确认:
(一)所建住宅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土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
(二)所建房屋超过批准用地面积,但能提供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过的有关书面资料,可根据实际情况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确认其土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
(三)所建房屋经依法批准,但未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按建房批准文件中载明的占地面积及房屋楼层认定房屋建筑面积;
(四)无法提供房屋相关审批手续,其建房时间在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由所在村调查后出具证明并公示无异议,经镇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认定房屋建筑面积。其他情形按《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奉化区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意见》(奉政办发〔2018〕45号)、《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奉化区农房确权登记工作相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奉政办发〔2018〕77号)等规定执行;
(五)所建住宅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的住宅用地面积,按照1:1标准计算可安置建筑面积,超过被拆房屋建筑面积的可安置面积部分按优惠价结算。
(六)调产安置的可安置建筑面积每户最高不得超过250平方米。
第十六条 被搬迁房屋的可安置面积允许以安置用房套型面积为基数析产给成年子女,析产后每户安置建筑面积受第十五条第六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七条 安置用房的安置地点位于西溪地块,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期房),共有50型、70型、80型、90型、100型、110型、120型、130型、138型等套型。安置房的过渡期限不超过2年,库区移民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按政策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安置房套型选择,以被搬迁房屋可安置面积(不含奖励建筑面积)为依据,结合安置地块设计套型,采用“面积接近、合理安置”的原则,确定安置用房的套型和套数。可安置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以内的,只能选择一套作为安置用房;可安置建筑面积在220平方米(含220平方米)以内的,最多可选择二套作为安置用房;可安置面积在220平方米以上的,最多选择三套作为安置用房。选择安置用房时,根据房源情况以接近面积合理配对的原则进行安置。所选套型面积与竣工实测面积有差异的,按商品房销售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资金结算按照下列规定:
(一)被搬迁住宅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安置用房与被拆住宅房屋同建筑面积部分按基本造价,二者结算差价;
(二)被搬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建筑面积的部分,或实际安置用房面积不足可安置建筑面积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再增加300%的比例给予补偿;
(三)实际安置用房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面积的部分,超过5㎡(含5㎡)以内部分,按每平方米3500元结算;超过5㎡以上部分按公告发布时安置用房所在地段同类房屋等级市场价85%结算。
(四)符合住房困难保障标准实行调产安置的,被搬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与住房困难保障安置面积应该相互结算差价,超过被搬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住房困难保障可安置面积部分,按优惠价结算。
第十九条 装潢补偿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一次性搬迁补偿费:按被搬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计算,不足10000元的,按10000元补偿。
临时安置补偿费:在被搬迁住宅房屋合法的建筑面积范围内,根据实际调产安置的面积(不包含奖励面积),从搬迁之月起到安置房交付后的6个月内按被搬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8元的标准计发。如被搬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过250平方米的,按250平方米计算;不足54平方米的,按54平方米计算。超过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自逾期之月起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条 合法建筑上阁楼按被搬迁住宅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200%给予货币安置。
第二十一条 移民户的住宅房屋,在搬迁范围内遇改变房屋用途的情形,其利用自有合法住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合法有效经营证件并实际用于经营的,按下列原则补偿:
(一)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分别为:营业用房每平方米400元。工业生产用房,办公、仓储用房每平方米200元。
(二)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在搬迁完毕后一次性发给。
第二十二条 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签约、搬迁的,可享受以下奖励政策:
(一)被搬迁住宅房屋合法的建筑面积部分,奖励安置用房与被搬迁房屋的结构差价每平方米800元;
(二)给予库区移民户每人一次性签约奖励费10000元,给予库区移民每人一次性搬迁奖励费5000元;给予库区财产户一次性签约奖励费10000元,一次性搬迁奖励费5000元。签约、搬迁奖励费在旧房交付时以户为单位一并进行支付;
(三)安置用房为高层的,选择安置用房为50型、70型、80型、90型、100型、110型、120型、130型、138型分别给予5㎡、7㎡、8㎡、9㎡、10㎡、11㎡、12㎡、13㎡、13㎡的公摊面积奖励,奖励面积不计入可安置建筑面积,不结算价格,但在办理产权证时按规定分摊给安置户。
第二十三条 相关补偿价格适用以下标准:
(一)西溪地块新建安置用房钢混一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预评估的市场平均价格为8600元。
(二)新建安置用房钢混一等的基本造价为每平方米1700元,被搬迁房屋砖混三等的基本造价为每平方米900元。
(三)安置用房优惠价格:安置用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优惠价为2800元。
(四)新建安置房屋的附属用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的价格为700元。
本实施办法未明确的相关价格标准参照评估技术规程有关费用标准的规定执行(见附表)。
第二十四条 拆除未超过规定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格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补偿。违章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但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搬迁的,属土地使用权证红线范围内的违章建筑,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双无证违章建筑,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后减半结算。
第二十五条 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补偿安置采取调产安置,参照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方式执行。
第四章 实物补偿
第二十六条 2016年9月9日《通告》发布之日为移民实物调查基准日,基准日之后新增部分实物不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实物补偿范围:库区内搬迁的房屋、附属物、地面青苗附着物等。
第二十八条 实物补偿补助适用以下标准:
(一)地面青苗及其他附着物、花木、水产、禽畜养殖场及相关设施按评估规定进行补偿。
(二)附属物以委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为依据结合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三)房屋装修经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补偿。移民自愿申请不予评估的,按合法住房建筑面积每平米100元补偿。
(四)属村集体所有的合法房屋、附属物、地面青苗等资产实行货币补偿,补偿款归村集体所有。
(五)企业、个体工商户、专项设施补偿安置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搬迁单位、村集体和移民个体补偿实物量以人民政府确认的实物调查结果为基础,原则上不予复核;如实物量确有遗漏或不准确需要复核的,经当事人申请在规定时间内由专业部门负责复核,实物补偿以复核结果为准。
第三十条 2016年9月9日以后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不予补偿,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
第三十一条 房屋及其他资产权属有争议的,当事人应在签约期限内处理完毕。如当事人一直未处理而影响到搬迁安置工作的,则在证据保全后对该部分资产的补偿款依法予以提存。移民在签订安置协议时隐瞒转让、分割、抵押、继承等事实而产生纠纷的,由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移民补偿、补助、奖励款以户为单位结算,根据移民搬迁、安置实施进度,分期发放到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拖延。
第三十三条 凡需要迁移的坟墓,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迁移完毕,补偿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安置补助
第三十四条 安置补助费包括过渡期生产生活补助费及社会保障补助费。安置补助费适用以下标准:
(一)农业移民过渡期生产生活补助费为每人10000元。
(二)调产安置的农业移民社会保障补助费每人16806元,符合参保条件的必须参保。
第六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五条 加强移民组织机构建设,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明确各单位的工作任务和工作职责,强调各单位之间的互相沟通和配合。
第三十六条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为本次移民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宁波市葛岙水库建设工程指挥部为本次移民安置工作的主管机构;宁波市葛岙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办公室为本次移民安置工作的实施机构。
第三十七条 宁波市葛岙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办公室根据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建设工期需求,在设计部门的配合下,编制移民安置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确保移民安置工作落实到位;建立健全移民档案管理,确保各类移民档案完整、准确和安全。同时,负责做好移民政策的宣传工作和组织实施移民动迁工作;负责做好移民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的签订并协助发放各类补偿补助奖励费;按时完成生产、生活用地的征收,配合做好安置房的规划建设和分配;组织移民外迁,及时协调、解决各类矛盾和纠纷。
尚田镇人民政府做好库区的土地征收及其他相关工作。
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保护、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审计、应急、公共资源交管、征收、信访、档案、锦屏街道、供电、电信、移动、联通等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做好葛岙水库建设工程征地移民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 移民资金包括实物补偿补助费、移民搬迁补偿费、农业移民过渡期生产生活补助费、奖励费、土地征用费、基础设施建设费、移民工作经费及其他费用。
建立完善移民资金管理制度。移民资金必须设立银行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按计划使用,按进度拨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挥霍移民资金。
第三十九条 宁波市葛岙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办公室为移民资金的管理部门。年度工作计划由宁波市葛岙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办公室编制,由宁波市葛岙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审批。
第四十条 宁波市葛岙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办公室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宁波市葛岙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报告移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及时查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
第四十一条 移民资金存储期间产生的利息,纳入移民资金管理,用于移民安置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移民后期扶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房屋装修评估标准表(一)
2.房屋装修评估标准表(二)
3.附属物评估标准表
4.奉化区房屋结构等级评定及重置价格标准表
5.底层无自行车房的普通住宅房屋层次差价率标准表(一)
6.底层为自行车房的普通住宅房屋层次差价率标准表(二)
7.高层住宅房屋层次差价率标准表(三)
8.中、高层住宅房屋层次差价率标准表(四)
9.住宅房屋结构等级修正系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