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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283002979996P/2020-04397 组配分类 区府办文件 主题分类 综合类
发文字号 奉政办发〔2020〕16号 发文日期 2020-06-04 13:59:04 成文日期 2020-06-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BFHD01-2020-0004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惠企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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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奉化区惠企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4日


宁波市奉化区惠企人才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落实全面绩效,切实加强全区产业政策的统筹管理和统一执行,提高财政奖补资金兑现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4〕247号)、《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奉政发〔2018〕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惠企、人才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惠企资金)是指奉化区级财政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人才引进和工业、科技、商贸、服务业等产业发展而成立的,以实现人才强区和产业争优为目标,纳入惠企、人才政策“一键通”平台(以下简称“一键通”平台)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惠企资金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统筹高效、公开绩效、监督到位的原则。

第四条  实行惠企、人才政策(以下简称惠企政策)正面清单制度,原则上清单之外的项目不予兑现。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个人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必须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良好的财务记录。房地产企业、PPP等项目、“一企一策”类企业不纳入我区惠企资金补助范围;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以及当年度受行政处罚的企业不得享受惠企资金支持。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业务主管部门对惠企资金管理负主体责任,主要负责:

(一)本部门归口管理的产业政策及项目的前期论证,拟定具体政策和项目方案,编制绩效目标。

(二)负责申请设立惠企资金,编制年度预算,并执行经批复的支出预算。

(三)负责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具体惠企政策操作实施细则。

(四)负责建立部门项目库,开展项目申报、评估、实施、验收等监管工作。

(五)负责惠企资金的分配拨付、日常管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六)负责惠企资金的财务管理、内部审计及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申报单位对具体项目负直接责任,主要职责:

(一)保证项目及申报资料合法、真实、完整;

(二)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保障项目按计划实施、验收;

(三)确保惠企资金使用效果、效率、效益;

(四)项目台账建档归册,配合相关部门监督评价。

第七条  财政部门对惠企资金管理负资金保障、财政监督责任,主要负责:

(一)开展惠企政策评估论证及绩效目标的总体审核;

(二)负责惠企资金设立、退出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审批;

(三)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惠企政策操作实施细则;

(四)负责惠企资金年度预算安排、批复;

(五)指导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绩效管理,实施重点惠企资金及相关项目的绩效评价,开展惠企政策执行情况的财政监督工作。

第八条  统计、大数据中心、税务、人行等部门严格落实“最多跑一次”要求,及时配合提供惠企资金相关项目的共享数据,协助开展惠企资金兑现和绩效评价。审计部门对惠企资金管理负审计监督责任,负责对惠企资金管理开展审计。

第三章  设立退出

第九条  惠企资金设立必须在部门事权范围内,以法律法规、上级政府决定、区委区政府重大规划、重点项目及重要产业政策为依据。

下列情形不得申请设立惠企资金:

(一)与已有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用途一致、相近或者性质相似的财政专项资金;

(二)能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有效调节的事项;

(三)未经区委区政府决定的规划、项目;

(四)未经财政部门审核的产业政策。

第十条  新增产业、人才政策需要设立惠企资金的按照申请、论证、认定、设立的程序由业务主管部门初步论证并提出申请,财政组织评估论证后纳入项目库,并根据预算编制程序纳入下一年度预算。当年度设立的惠企资金一般不安排预算。

第十一条  批准设立的惠企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必须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惠企政策操作实施细则。该政策操作实施细则应当明确政策项目的申报指南、资金分配方法、使用范围、验收方式、考核制度及监督评价等。

第十二条  惠企资金应当明确期限。

第十三条  惠企资金在执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按预算批复程序或报请区政府批准调整、暂停、撤销该专项资金:

(一)完成特定任务或继续保留失去意义;

(二)绩效连续2年达不到主要预期目标;

(三)支出进度偏慢,连续2年逾期支出且无正当理由;

(四)方向相同、相近财政专项资金,归并整合、统筹安排;

(五)惠企资金管理不到位或存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且整改无效;

(六)与上级政策规定相冲突;

(七)其他需要调整、暂停或撤销的情况。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四条  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惠企实施情况,科学合理测算,细化项目实施计划,提出下一年度惠企资金年度预算建议数。财政部门根据各业务主管部门预算建议,结合财力及绩效评价结果提出审核意见,一并纳入年度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下达至各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惠企资金在执行期间原则上不得追加预算。如遇突发事件或区委区政府新出台涉及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政策,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协商提出具体资金安排建议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有多项惠企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在不突破惠企资金预算总额和不改变资金投放方向的前提下,经财政部门审批后,可对年度具体实施项目进行优化调剂。

第五章  使用兑现

第十七条  惠企资金分为资格定补类、数据核校类、审查遴选类。

(一)资格定补类。指产业政策已明确按认定、获奖等资格享受相应奖补金额或比例的专项资金。该类项目根据相关证书或文件进行申报,快速兑付。

(二)数据核校类。指需要结合政府部门及第三方共享数据或利用专业审计报告对涉及投资额、费用补助等进行核校的专项资金。

(三)审查遴选类。指由业务主管部门牵头,根据惠企项目遴选办法,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或集中评审的专项资金。

具体惠企资金的归类,在申报指南中予以确定。

第十八条  惠企资金的办理原则上应遵循以下流程:

(一)项目申报阶段。惠企资金奖补项目实行申报制度,申报单位在达到奖补条件后按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要求及时提出。

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申报单位主动推送符合申报条件提示信息、告知相关惠企政策;指导申报单位登录惠企、人才政策“一键通”平台,在线填写并提交申请表及相关申报材料;及时督促申报单位完成可兑现项目的申报,逾期不申报视同自动放弃。具体以各惠企资金申报指南为准。

凡是可通过政府部门出具的文件认定或可通过第三方数据共享的,一律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供,不得要求申报单位提交。其中资格定补类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原则上无需提供申报材料;数据核校类涉及投资额、费用补助等,申报单位在申报阶段需提供相关正规凭证并填写数据清单以供核校;审查遴选类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应按规定向受理业务主管部门(是指直接受理申报材料的业务主管部门,下同)提交相关材料。

(二)项目审批阶段。惠企资金奖补项目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其中,资格定补类,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证书和文件受理查重后直接公示办理;数据核校类,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在申报指南中明确受理审核办理程序;审查遴选类,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遴选细则相关规定审批办理。

(三)公示阶段。相应审核程序完毕后,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提交公示。

(四)资金拨付阶段。经公示无异议后,各受理主管部门凭系统形成的电子审批单向申报单位在“一键通”平台登记的银行基本账户拨付奖补资金。

惠企资金的具体办理流程由各申报指南确定。相关奖补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及时公告。

第十九条  在“一键通”平台建立惠企资金大数据,完善奖补项目查重机制,防范多头申报,重复补助。兑现惠企资金按“从高不重复”原则,应遵循以下查重规则:

(一)除上级另有规定外,涉及中央、省、市同类财政奖补政策,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

(二)同一项目符合同一产业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

(三)同一企业不同项目符合同一产业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

(四)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同一申报单位获同序列称号奖项的按就高原则。同一申报单位获不同序列多项称号奖项的,2年内按就高不重复原则,2年后新获称号奖项等于(同一成果除外)或高于现层次的再给予奖励。

(五)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在同一所属期限内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

第六章  监督评价

第二十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惠企资金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对项目实施单位的监督管理,做好惠企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双监控”,及时公开资金兑现情况并在下一年度5月前公开本部门本年度惠企资金的绩效自评报告。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惠企政策执行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选择部分项目进行财政重点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产业政策及奖补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门对奖补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资金使用有偏差的,责令其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由业务主管部门责令申报单位落实整改,暂停拨款,并负责收回已拨付的违规资金,将违规申报单位纳入政府补助禁入名单,取消此后3个年度的奖补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

(一)骗取、套取惠企资金;

(二)滞留、截留、挪用惠企资金;

(三)违规多头申报惠企资金,并获得补助;

(四)阻碍项目验收和监督管理;

(五)对存在问题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

第二十四条  业务主管部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整改,暂停拨款,由财政部门对业务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擅自调整惠企资金分配项目和金额;

(二)未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造成政策宣传不到位、信息公开不及时;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有关规定,未完善内部控制机制,未开展绩效自评。

第二十五条  业务主管部门在惠企资金分配、兑付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整改,暂停拨款,追究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

(一)骗取、套取惠企资金造成财政资金损失;

(二)滞留、截留、挪用惠企资金造成财政资金损失;

(三)未按规定审批、验收、查重、执行内部控制程序造成财政资金或国有资产损失;

(四)对申报单位存在的各类问题,未能监管发现并整改到位,造成财政资金损失;

第二十六条  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惠企资金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部门及其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4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若本办法与上级法律、法规、政策有冲突,则按上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奉政办发〔2020〕16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惠企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政策解读: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惠企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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