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老年版
索引号 11330283002979996P/2020-107097 组配分类 区府办文件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发文字号 奉政办发〔2020〕44号 发文日期 2020-09-22 成文日期 2020-09-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体:【大】 【小】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奉化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2日

宁波市奉化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和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动国有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防范投资风险,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宁波市奉化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区属国有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国资管理中心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本办法所称企业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主要经营业务。培育业务,是指企业在主业范围之外,选择与主业相关联,且具有比较优势,符合本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新产业投资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和培育业务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股权投资(含金融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

(一)股权投资包括新设权属企业、增资参股、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和股权置换项目等;

(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更新(技术)改造和其他固定资产购置项目等。

第四条  企业投资项目按性质划分为非经营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

(一)非经营性项目,是指经区委常委会、区委财经领导小组、区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区政府常务会议等审议通过,或者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主持的专题会议通过的投资项目。

企业承担的非经营性项目应当开展投资建设主体承受能力、项目难易程度以及要素平衡保障等分析工作。

(二)经营性项目,是指企业承担的除非经营性项目以外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五条  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规范投资行为;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产业,优化资本布局;

(三)符合出资人投资意图和方向,立足奉化、聚集主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资本安全;

(四)符合功能保障要求及价值创造、市场化理念,对政府项目兼顾要素保障平衡和经济效益,对自营项目坚持效益优先,实现价值最大化,提高投资回报;

(五)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由新投资形成的权属企业层级,连同企业本级原则上不超过三级。

第六条  区国资管理中心根据出资人职责,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审核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督促企业依据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实行备案管理;

(二)制定发布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企业投资项目实施分类监管;

(三)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机制,并监督检查企业制度执行情况;

(四)逐步建立完善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汇总统计、监督检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完成情况;

(五)指导企业之间加强投资合作,提升协同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出资人其他职责。

第七条  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企业发展定位,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

(二)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体系,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

(三)根据主业和培育业务范围,负责开展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对决策权限范围内的投资项目,按企业内部投资决策程序自主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

(四)监督管理子企业投资活动,履行投资信息报送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五)组织实施投资项目后评价和审计,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适用于本企业及下属子企业的投资管理制度,经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区国资管理中心备案。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三)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项目实施主体及相关职责;

(四)企业投资负面清单;

(五)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六)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七)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八)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九)子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十)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第九条  区国资管理中心根据国家、本区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并发布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内容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监管。

企业应当对照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根据规划、主业和培育业务范围,确定本企业的投资领域、投资目标、投资规模,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第十条  区国资管理中心和企业应当建立并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投资基础信息管理,提升投资管理信息化水平。

(一)区国资管理中心负责建立监管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半年度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等投资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和管理。

(二)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本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对企业本级和子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全程全面的动态监控和管理,并及时通过区国资管理中心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相关投资信息。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增强举债投资风险意识,从公司治理、组织结构、内控系统、信息管理、企业文化等各方面,建立健全有利于风险识别、风险控制、风险化解的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完善各种制度预案,并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加强投资项目档案管理,涉及投资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决策文件、尽职调查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备案)文件、法律意见书、合资合作合同、合作方资信证明等相关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建档保存备查。

第三章  分类监管

第十三条  企业承担的非经营性项目,国家、省市及区政府另有规定和要求的,依其规定和要求。

第十四条  企业以下投资项目为监管类项目,应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报区国资管理中心审核,并由区国资管理中心转报区政府审批:

(一)非主业投资项目;

(二)非房地产开发为主业(或培育业务)的企业新购土地开展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确因发展业务、防范风险等需要新设一级国资出资企业,或者需要新设管理层级超过三级的企业;

(四)高负债企业推高企业负债率的经营性项目;

(五)境外投资项目;

(六)金融投资项目;

(七)区国资管理中心根据企业投资经营情况及监督检查情况,认为需要报区政府审批的项目。

第十五条  对列入监管类的投资项目,企业上报审核时应当随同书面请示文件一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股权类投资

1.内部决策文件;

2.公司章程、合资合作协议(合资经营合同);

3.投资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风险防控报告)、专家评审意见;

4.合作方比选方案及比选结果说明;

5.合作方营业执照、近三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6.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核准(备案)文件;

7.企业分管法律事务负责人签署的法律意见书;

8.区国资管理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固定资产类投资

1.内部决策文件;

2.投资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审意见;

3.资产评估报告及核准(备案)文件;

4.企业分管法律事务负责人签署的法律意见书;

5.区国资管理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资料。

区国资管理中心依据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从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企业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

第十六条  负面清单、监管类之外的投资项目,由企业按照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自主决策实施。

第四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发展规划及主业和培育业务的范围,选择确定投资项目,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企业本级及下属子企业的各类投资活动,应当全部纳入计划,未纳入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追加投资项目的应当调整计划。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主要方向、目的;

(二)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

(三)投资结构分析;

(四)投资项目情况(包括决策依据、项目内容、投资概算、投资主体及层级、股权结构、资金来源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

第十八条  区国资管理中心依据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企业发展规划、投资经营情况,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

(一)每年3月底前,企业应当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及其说明材料报送区国资管理中心;

(二)区国资管理中心在收到年度投资计划报告后20个工作内,对无问题的计划出具备案表;对存在问题的计划,向企业进行书面提示,企业应根据提示修改计划并重新履行报备手续;

(三)企业确需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当重新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将调整后的计划重新报送区国资管理中心备案后实施。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严格投资管理程序,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制定和规范投资事项的决策流程,严把项目立项、考察及初审、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审计评估、专家论证、董事会决策等重点环节:

(一)企业决策实施投资项目,应当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进行投资分析,以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技术与经济可行性、法律可行性为主要内容,要突出项目现金流、盈利预测和要素保障等内容。

(二)企业拟与非国有资本共同出资新设企业的,鼓励通过公开或者比选方式征集意向合作方。合作方的择优确定,综合考虑投资主体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社会评价等因素,并通过章程或者协议(合同),就法人治理结构、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风险管控、后续投资金来源等做出明确约定,明确各方权责利。涉及后续固定资产投资的,合资公司资本金原则上应达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要求。涉及特许经营权或者公共资源配置的,必须公开征集意向合作方。

(三)企业拟实施股权类投资项目及非国有资产收购项目,应当对标的企业开展尽职调查、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以资产评估值为参考确定价格。有特殊目的的,可考虑资源优势、协同效应、发展前景、市盈率等因素适当溢价或者折价。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投资项目专家评审制度,评审未通过或者存在重大争议的项目不得进入决策程序。企业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可参照《宁波市奉化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奉政办发〔2020〕1号)执行;对完全市场竞争性经营项目,由企业自行组织评审。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明确投资决策机制,对投资决策事项实行集团统一管理和授权。涉及非全资子企业或者参股企业的投资事项,企业应当在履行可行性研究论证、专家评审等内部决策程序的前提下,授权委派的股东代表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单位。各级投资决策主体对投资项目作出决策,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应当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记录存档。

第五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国资管理中心通过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对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备案管理的投资项目实行动态监测。每年7月15日前,企业应当将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通过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区国资管理中心,内容主要包括半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项目进展情况、投资分析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

企业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投资项目内容发生变化、投资金额调整和投资对象股权结构变化等情况时,应当在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变更投资项目信息。

第二十三条  区国资管理中心对企业实施中的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特别是计划外追加、非主业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及投资风险等内容,对发现的问题向企业进行提示。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涉及监管类投资项目的,在完成内部决策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一)项目投资总额超出预算10%以上的;

(二)资金来源及构成需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者影响企业正常发展的;

(三)投资对象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四)投资项目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利益的;

(五)因不可控因素造成投资风险剧增或者存在较大潜在损失等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或者终止投资计划的。

企业因投资项目再决策涉及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应当及时将调整后的计划报送区国资管理中心备案。

第六章  投资事后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次年3月底前通过区国资管理中心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和以书面报告形式报送区国资管理中心。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二)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三)年度投资效果分析;

(四)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五)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每年对已完成的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重点包括重大投资项目、投资调整变化较大的投资项目、结果与预期差距较大的投资项目。区国资管理中心对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适时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通过项目后评价和监督检查,总结经验指导后续工作,提高投资管理水平。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组织开展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重点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效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第二十八条  企业监事会应当加强对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按职责履行风险提示和报告程序。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纳入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和领导人员综合评价范围,其中投资管理规范及项目后评价结果等将作为企业领导人员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和《宁波市奉化区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区委办〔2017〕53号)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企业相关领导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理。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投资信息的企业,区国资管理中心视情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监管提示等处理,必要时组织开展核查。

第三十一条  区国资管理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对企业依据本办法报送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区国资管理中心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基金的设立及其投资活动按照《宁波市奉化区政府产业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奉政发〔2019〕7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企业投资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的投资活动,同时还应当遵守证券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根据出资关系由区国资管理中心与相关主管部门落实委托监管权责,其投资管理由受委托监管部门(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负责实施和监管。对列入监管类的投资项目,区国资管理中心参与会审和监管提示,并由受委托监管部门(主管部门)上报区政府审批。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奉政办发〔2017〕76号)同时废止,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企业投资事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点击【下载附件】

政策解读: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图解: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奉化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