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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宁波市奉化区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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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意见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完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0〕265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我区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政策,加强征地服务和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出该通知。

二、方案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2020年4月24日发布)。

3.《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完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0〕265号,2020年5月18日发布)。

三、 方案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含六方面调整内容,具体为:

1、增加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种类。原补偿标准依据《奉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奉政发〔2014〕174号),共有补偿种类26项,根据目前社会经济和农业技术发展的现状,调整完善增加为35项。

2、提高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价格。2014年老标准的补偿价格已与目前市场环境不匹配,根据市场行情对老标准的桃子、茶园等14项补偿项目进行价格提升,对其中三舍、围墙等11类地上附着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后进行补偿。

3、限定种植密度。鉴于目前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的抢种问题,特此以科学的种植密度为基础制定补偿最高栽种密度。

4、制定花木迁移补偿上限。根据实际调查正常栽种的较高迁移费水平,响应中央对农田种粮的要求,结合集体土地征收中出现的抢种名贵花木问题,特制定花木迁移补偿最高限价,72000元/亩。

5、区分生长阶段。根据作物不同生长阶段,给予种植农户合理的补偿费用。幼苗期相对较低,盛产期最高标准。

6、区分花木新旧种植。鉴于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的抢种抢栽名贵花木的问题,特制定对花木种植区分新种和原始种植的补偿折扣,有利于打击抢种名贵花木行为,也保障了原花木种植户的合法权益。

四、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奉化分局

解读人:卓科荣

联系方式:0574-88595457

政策原文: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宁波市奉化区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