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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开征求《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索引号 11330283002979996P/2021-114688 组配分类 决策预公开 主题分类 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治理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发布机构 区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1-03-23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的相关要求,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我分局代拟定了《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对通告内容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请于15个自然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奉化分局反映。

    (联系人:江崃  联系电话:88524344)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奉化分局

    2021年3月23日

    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区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非道路移动机械指装有柴油发动机的机械和可运输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机械(包括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等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水泵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实施区域

    顺时针从宝化路-锦奉南路-锦屏隧道-西河路-长汀路-金钟路-龙潭路构成的封闭圈范围内(不含边界道路)(具体见附件),全时段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

    应急抢险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使用区域限制。

    三、申报登记与标志核发

    在本区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其所有者可通过受理窗口或网上申报平台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机械的种类、数量、使用场所等情况,领取由生态环境部门核发的识别标志,并将识别标志固定于显著位置。

    四、有关要求

    (一)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完成申报登记外,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还应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要督促所管辖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工作,未申报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进场作业。

    (二)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予以配合。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工程机械使用中监督抽测、超标后处罚撤场的监管制度。

    本通告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奉化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

    (红线范围内 12.39 平方公里)

    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于2021年3月23日至4月7日征求公众意见,未收到公众意见。

    特此说明。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奉化分局

    2021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