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老年版

解读:《关于加快推进为老助餐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字体:【大】 【小】

一、实施意见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省市区《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根据《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助餐配送餐服务扩面工作的通知》(浙民福〔2018〕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今年市区两级政府民生实事项目要求,从供给侧出发,将老年助餐工作的重点从“老人跟着助餐点走”到“助餐点跟着老人走”,通过开办村级老年食堂、培育发展中心食堂、设立邻里助餐点等方式,同时依托奉化区智慧养老服务系统,构建覆盖全区所有老年人的助餐服务网络,在老年人需要助餐服务时,能第一时间享受到集中就餐或者上门送餐服务。现就进一步提升我区为老助餐服务保障水平,满足所有有助餐需求老年人“吃上新鲜餐食”的需求提出该实施意见。

二、方案制定依据

1.《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1995年10月1日生效)

2.《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8〕72号,2018年9月29日发布)

3.《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助餐配送餐服务扩面工作的通知》(浙民福〔2018〕32号,2018年4月11日印发)

三、方案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包含五方面内容,具体为:

(1)为老年助餐工作总体要求。到2021年底,通过新建老年食堂、依托已建成的老年食堂实现为老助餐服务覆盖不少于100个村(社区)。到2023年底,全区建立完善的为老助餐服务网络,实现独居、孤寡、空巢、高龄、残疾及生活困难老年人助餐服务高质量覆盖。

(2)明确老年助餐服务模式。主要分为村(社区)级老年食堂、邻里助餐点、“中心食堂”三种,由镇(街道)及村(社区)因地制宜选择适合本区域实际的为老助服务模式,科学布局为老助餐点和服务资源。

(3)提升老年助餐服务质量。从健全服务制度、明确服务标准、实施信息化管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统一规范化标识五方面开展工作,进一步提升老年助餐服务质量。

(4)明确助餐服务补助标准。助餐服务补助分为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

其中建设补助方面。老年食堂。可同时容纳20到49人集中就餐的,经验收后,区级财政给予15万元一次性建设补助;可同时容纳50人及以上集中就餐的,经验收后,区级财政给予25万元一次性建设补助;“中心食堂”。对验收合格的“中心食堂”,区级财政按照实际建设投入资金的60%最高100万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运营补助方面。老年食堂。年运营时间一般不少于300天,根据符合补助条件的实际用餐人数,按照每人每年2000元拨付用餐补助。为其它村(社区)老年人提供送餐上门服务的,根据符合补助条件的实际送餐人数,按照每人每年1000元给予送餐补助;邻里助餐点。参照老年食堂给予用餐补助,不再享受送餐补助;“中心食堂”。年运营时间一般不少于300天,日均就餐老人数在50人及以上的,根据符合补助条件的实际用餐人数,按照每人每年2000元给予用餐补助。为居住在镇(街道)辖区内老年人实施送餐上门服务的,根据符合补助条件的实际送餐人数,按照每人每年1000元给予送餐补助。对溪口、大堰等山区面积大、老人居住分散的镇(街道),提供送餐上门服务的,按照每人每年1200元给予送餐补助。

明确符合补助条件的为老助餐保障对象和各类补助承担单位:具有奉化区户籍,且居住在奉化区范围内70周岁及以上居家老年人和60周岁及以上持有一级、二级残疾证或肢体三级残疾证的居家老年人。建设补助由区级财政承担,运营补助由区级财政和镇(街道)财政分别以70%、30%比例承担。

(5)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提高认识,推进老年助餐工作全面落实。明确各有关部门及镇(街道)工作职责。加大资金投入,镇(街道)根据自身实际落实配套资金。镇(街道)及相关单位要加强监督,定期开展专项督查。

四、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宁波市奉化区民政局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解读人:王幸幸、葛超宇

联系方式:0574-88501037

政策原文: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为老助餐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