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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283002979996P/2021-115479 组配分类 区府办文件 主题分类 民政综合类
发文字号 奉政办发〔2021〕28号 发文日期 2021-05-21 成文日期 2021-05-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BFHD01-2021-0003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为老助餐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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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为老助餐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1日

关于加快推进为老助餐服务

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省、市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进一步提升我区为老助餐服务保障水平,满足老年人养老享老助老需求,根据《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助餐配送餐服务扩面工作的通知》(浙民福〔2018〕3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推进我区为老助餐服务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让所有老年人都能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工作理念,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聚焦群众关切,重点解决特困、独居、孤寡、高龄、失能失智、生活困难等特殊老年人“吃上新鲜饭食”问题。注重政府引导,优化布局。把做好为老助餐服务纳入区、镇(街道)两级民生实事工程,并根据老年人口分布情况和服务需求半径,合理设置助餐点。注重分类指导,社会参与。根据各镇(街道)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为老助餐模式,以企业结对、志愿帮扶、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助推为老助餐服务可持续发展。注重质量提升,探索创新。提升为老助餐服务水平,坚守安全底线,加强市场监管,积极探索符合我区实际的助餐服务优化发展路径,创出具有我区特色的可持续、可复制的为老助餐服务品牌,切实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到2021年底,通过新建老年食堂、依托已建成的老年食堂实现为老助餐服务覆盖不少于100个村(社区)。到2023年底,全区建立完善的为老助餐服务网络,实现独居、孤寡、空巢、高龄、残疾及生活困难老年人助餐服务高质量覆盖。有助餐需求的居家老年人均能依托各种助餐模式第一时间享受到“饭菜可口、收费合理、服务合意”的助餐服务。

二、规范为老助餐服务模式

(一)村(社区)级老年食堂。村(社区)内集中助餐老年人需求数量较多(原则上不少于20人),能提供一定面积的助餐场所(原则上不少于100平方米),且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开办意愿较强,并能按照老年食堂建设要求落实各项工作的,可申请开办老年食堂。对之前建成后因各种原因未运营的老年食堂,可在改造提升后,申请正常运营。

(二)邻里助餐点。对没有条件建立老年食堂的村(社区),或者有助餐需求老年人数量不到20人的,由所在镇(街道)和村(社区)在辖区内选择身体健康、热心为老服务的人员,为有用餐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三)“中心食堂”。“中心食堂”要具备膳食加工配制、送餐及集中用餐等功能,供餐能力一般在150人以上,中心食堂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50平方米(其中厨房食品处理区面积原则上不少于60平方米),服务对象为镇(街道)辖区内有用餐需求的老年人,一般由镇(街道)开办建设,可交由第三方专业机构运营,服务对象以助餐保障对象为主。

各镇(街道)、村(社区)要因地制宜选择适合本区域实际的为老助服务模式,科学布局为老助餐点和服务资源。除上述规定外,新建成的老年食堂、中心食堂均要符合《宁波市奉化区为老助餐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相关要求(详见附件),创建市级标准化老年食堂的,应按照市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三、提升为老助餐服务质量

(一)健全服务制度。老年食堂、中心食堂等各类助餐点要与镇(街道)及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功能相结合,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落实人员做好助餐信息实时公开。邻里助餐点需在镇(街道)和村(社区)共同授权监管下开设,配置基本的助餐服务设施。享受助餐服务的老年人应与助餐机构签订助餐协议。

(二)明确服务标准。综合物价指数和老年人的助餐需求,各助餐点根据实际合理确定用餐标准,除早餐外每餐至少搭配一荤一素一汤,原则上应提供早、中、晚三餐服务,根据老年人身体特点及实际需求可提供营养配餐服务。除不抗力因素外,各助餐点原则上应全年运营。

(三)加强安全保障。各助餐点要加强食品、消防、住房及用餐老人人身安全保障工作,每日落实人员做好用火用电用气检查。就餐区域环境整洁,按照适老化改造要求实施地面防滑处理、加装墙体安全扶手、设置入口处无障碍坡道。

(四)实施信息化管理。中心食堂、有条件的老年食堂应对老年人就餐情况采取刷卡、人脸识别等信息化形式进行实时记录,暂时不具备信息化条件的,要指定专人及时将就餐老人信息以及每天的就餐人数信息录入到奉化区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并做好就餐对象实时更新。

(五)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将公益慈善、志愿服务与老年人助餐服务相结合,按照“政府补一点、社会捐一点、老人付一点”原则,各助餐点要建立一支不少于10人的志愿者服务队伍,开辟一块食堂专有菜地,倡导社会乡贤、爱心企业参与助餐服务,建立“老年食堂+爱心企业” “社工+志愿者”帮扶队伍,重点保障独居、高龄、失智失能、残疾、生活困难等特殊居家老年人助餐服务。积极探索“时间银行”互助养老模式,不断提升社会力量参与老年助餐服务的积极性。

(六)统一规范化标识。各镇(街道)要统一爱心送餐车辆标识、加装安全管理设备,统一进行车辆安全检查。为老送餐车辆实行一车一编号,并备案登记。要结合实际对助餐工作人员着装进行适当规范,做到整洁整齐,并对助餐工作人员强化有关安全和服务知识培训,提升服务水平。

四、明确为老助餐服务补助标准

(一)建设补助

1.老年食堂。可同时容纳20到49人集中就餐的,经验收后,区级财政给予15万元一次性建设补助;可同时容纳50人及以上集中就餐的,经验收后,区级财政给予25万元一次性建设补助。

2.邻里助餐点。配备必要的助餐服务设施和基本安全设备,经验收后,区级财政按照实际投入给予最高2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3.“中心食堂”。对验收合格的“中心食堂”,区级财政按照实际建设投入资金的60%最高100万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二)运营补助

1.老年食堂。根据符合补助条件的实际用餐人数,按照每人每年2000元拨付用餐补助。为其它村(社区)老年人提供送餐上门服务的,根据符合补助条件的实际送餐人数,按照每人每年1000元给予送餐补助。

2.邻里助餐点。参照老年食堂给予用餐补助,不再享受送餐补助。

3.“中心食堂”。日均就餐老人数在50人及以上的,根据符合补助条件的实际用餐人数,按照每人每年2000元给予用餐补助。为居住在镇(街道)辖区内老年人实施送餐上门服务的,根据符合补助条件的实际送餐人数,按照每人每年1000元给予送餐补助。对溪口、大堰等山区面积大、老人居住分散的镇(街道),提供送餐上门服务的,按照每人每年1200元给予送餐补助。

上述符合补助条件的为老助餐保障对象为:具有奉化区户籍,且居住在奉化区范围内70周岁及以上居家老年人和60周岁及以上持有一级、二级残疾证或肢体三级残疾证的居家老年人。

建设补助由区级财政承担,一般于每年11月底一次性拨付;上述运营补助按照区级财政70%、镇(街道)财政30%分别予以承担。

五、健全为老助餐服务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要成立为老助餐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实施为老助餐工作,强化对各类助餐点的建设、运营管理,指导辖区内村(社区)做好为老助餐保障对象资格审核及信息录入报送等工作。督促各村(社区)落实一名两委会成员具体负责本村(社区)为老助餐日常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区民政部门统筹全区为老助餐服务发展规划,将为老助餐工作纳入对镇(街道)政府考核目标,定期对镇(街道)为老助餐服务实施情况开展指导督查;区财政部门负责为老助餐服务补助经费的保障工作,将相关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区农业农村部门将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和为老助餐工作纳入乡村振兴计划;区商务部门负责引导和培育专业的为老助餐服务企业;区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各类助餐服务点的食品安全指导和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区工商联要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和爱心企业,加强对村(社区)级老年食堂的结对帮扶工作;团区委、区妇联配合镇(街道)组建志愿者助餐服务队伍,并做好志愿服务指导等相关工作;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为老服务机构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指导为老服务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三)强化资金保障。在区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各镇(街道)、村(社区)要研究建立健全为老助餐服务经费投入机制,结合区域内实际,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同时要做好开源节流工作,提升资金使用绩效。通过提升镇(街道)、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服务等级,妥善将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助资金重点用于本村(社区)为老助餐服务。

(四)强化监督管理。要切实加强为老助餐服务资金使用、对象筛选和服务质量的监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各老年食堂、邻里助餐点、“中心食堂”均应建立台账,严格落实助餐对象“一人一档”制度。要加强对为老助餐机构运营情况的督促检查,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为老助餐机构运营情况进行分析,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促进为老助餐服务持续健康发展。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时间为三年,其他相关文件中与本实施意见内容有冲突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附件:宁波市奉化区为老助餐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附件1

宁波市奉化区为老助餐服务管理规范

(试行)

一、基本条件

1.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就餐50人以下的可按照《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登记备案),并符合消防、环保、规划要求。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等级B级及以上。

3.三年内未发生严重食品安全与安全生产事故。

4.负责人无刑事犯罪记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禁止从事食品行业行为记录。

5.如委托社会餐饮企业承包经营的,应为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大中型以上餐饮企业,食品安全量化等级原则上达到A级,引入4D、五常、5H等管理体系或通过HACCP认证。

二、设施设备要求

1.建筑布局实用合理,装饰与陈设美观大方,配备的设备设施安全、卫生、方便且性能良好、能正常运行。

2.村级老年食堂具备20人以上集中就餐供餐能力,中心食堂具备150人以上就餐(集中就餐和配送餐)供餐能力,食品处理区面积、布局流程、设施设备与助餐服务项目、规模相适应。

3.通过透明玻璃隔断或视频等方式,将食品处理区环境、加工过程、备餐分餐、清洗消毒、食品原料贮存等重点环节展示给消费者。中心食堂及创建标准化的村级老年食堂应建设具备物联感应、AI抓拍功能的智能阳光厨房。

4.集中就餐区应配置餐桌椅、洗手池、空调、防蚊蝇等设施设备,助餐选餐台(区)应具备防蝇防尘设施。

5.设有卫生间的,应设在食品处理区外,且为水冲式;

6.有条件的可在就餐区设置无障碍设施,包括养老助餐温馨提示牌/标识、有无障碍慢坡通道、防滑脚垫、座厕拉杆、楼梯扶手设备等。

三、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1.在集中就餐等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或登记备案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承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收费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助餐送餐服务、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食品安全责任,强化过程管理。

3.配备与助餐服务项目、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或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实行从业人员全员食品安全培训。

4.建立食品安全检查小组,定期对食堂进行检查,及时发现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并制定奖罚制度。

5.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并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中心食堂应建立晨检制度,每日对从业人员上岗前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发现有发热、腹泻、咽部炎症等病症及皮肤有伤口或感染的从业人员,暂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6.食物加工制作符合《餐饮服务操作规范》(2018修订版)要求,不得制售冷食类、生食类、裱花蛋糕类食品。

7.加工制作好的成品宜当餐供应,从烧熟至食用的间隔时间(食用时限)应符合以下要求:

(1)常温下,烧熟后至食用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配送时间宜控制在1小时内);

(2)使用保温设施的,食品的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的,其食用时限为烧熟后4小时内;

(3)使用冷藏设施,食物中心温度保持在8℃以下并冷藏保存的,其食用时限为烧熟后24小时内,供餐前应按《餐饮服务操作规范》要求再加热。

8.分餐应在分餐专间或者分餐专用区域进行,分餐作业前相关从业人员应清洗消毒手部,更换专用的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

9.配送餐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配送,配送前应清洁运输车辆和配送容器,盛放成品的容器还应经过消毒。

10.建立食品留样制度,每餐次的食品成品(不少于125g)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容器外标注留样食品名称、餐次、留样时间),在留样专用冰箱内存放48小时以上。

四、助餐服务要求

1.供餐菜品除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外,应适宜老年人软、烂、嫩、清淡、温度、营养健康等要求,有条件的提前制作并公示每日具体菜单。

2.有适宜的供老年和特殊人群的照明设施。

3.具备资质的服务人员管理日常接待及老年餐桌供餐服务工作并有相关记录。

4.工作人员应树立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守职尽责,注重效率的服务意识,讲究仪表仪容和礼节礼貌,服务技能娴熟,保持热情周到、乐于相助的养老服务态度和优质高效的养老服务质量。

5.送餐人员身体健康,注意保持个人卫生,送餐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环保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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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加快推进为老助餐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图解:关于加快推进为老助餐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简明问答解读:《关于加快推进为老助餐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