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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征求《加快推进企业参与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扶持政策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示

    索引号 11330283002979996P/2021-115693 组配分类 决策预公开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发布机构 区金融办 发文日期 2021-06-02

    为贯彻落实省、市两级关于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决策部署,持续深入实施“凤凰行动”计划,积极拓展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广度和深度,引导区内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并通过挂牌上市和并购重组实现跨越式发展,结合奉化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并向社会公示。

    本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1年6月2日至2021年6月11日,公示期间如有意见建议请与本单位联系。

    联系人:周盛   联系电话:88903381

    宁波市奉化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6月2日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

    企业参与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

    扶持政策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省、市两级关于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决策部署,持续深入实施“凤凰行动”计划,积极拓展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广度和深度,引导区内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并通过挂牌上市和并购重组实现跨越式发展,结合奉化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为根本目的,抓住全面推进注册制改革契机,发挥资本市场引领、撬动和赋能作用,大力培育初创型、成长型科创企业,聚焦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推动高质量并购重组,做强做优资本市场,加快实现“腾笼换鸟、凤凰涅槃”,为我区经济倍速发展注入新动能。

    (二)主要目标。一是按照“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报审一批、上市挂牌一批”的上市推动工作整体思路,形成企业上市全周期梯队。二是适应国家资本市场改革新形势,推动更多企业对接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三是支持上市挂牌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拓宽融资渠道,实现做优做强。四是上市公司质量明显提高,防范化解上市公司风险。力争到2025年末,全区境内外上市公司达到15家,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超过250家,获得资本市场服务的企业占规上企业数的15%以上。

    二、扶持政策

    (一)鼓励企业实施规范化股份制改造。

    1.实缴注册资金1000万元(含)以上的,完成营业执照变更手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奖励30万元。

    2.企业在规范化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因上市需要,对同一控制下的关联资产实施重组,涉及股权、土地、房产等资产变更、过户所产生的地方贡献部分,全额奖励给相应贡献人。

    3.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时,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所产生的地方贡献部分,全额奖励给相应贡献人。

    4.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因审计、评估等会计调整增加利润产生的地方贡献部分,全额奖励给相应贡献人。

    5.根据国家相关部门规定,企业引进私募股权投资等发生非同比例增资情形时,对于以大于或等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对原自然人股东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在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前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形成纳税义务但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根据规定在不超过5个年度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实施资产重组并符合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鼓励企业在新三板和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

    1.对企业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实现挂牌和融资的,给予一定奖补:对升级为优选板或成长板的股份公司,每家奖励最高20万元;对升级为成长板的有限公司,每家奖励最高10万元;对获得股权融资、股权质押融资的挂牌企业,每家按照融资额的1.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如适用简易程序挂牌的,挂牌专项资金减半发放。

    2.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基础层和创新层成功挂牌的,奖励100万元;新三板基础层和创新层挂牌企业注册地迁入本区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精选层成功挂牌的,奖励300万元;新三板精选层挂牌企业注册地迁入本区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3.个人持有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鼓励企业境内外上市。

    1.新组建股份公司因挂牌、上市需要转让股权、房地产和设备的,转让前后标的物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全额奖励给相应贡献人。

    2.股本在3000万以上的重点拟上市企业,自股份公司设立起三年内,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所产生的地方贡献部分,全额奖励给相应贡献人。

    3.拟上市企业因引入外部投资,而发生的实际控制人股权转让产生的地方贡献70%部分,奖励给实际控制人。

    4.计划境内首发上市的企业,确立上市计划,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并支付相关费用的,根据支付费用的进程给予相应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完成股份制改造并报宁波证监局辅导备案后,奖励500万元;递交申报材料并得到中国证监会或沪深证券交易所受理的,奖励400万元;企业在境内成功首发上市的,奖励企业实际控制人200万元。

    5. 计划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确立上市计划,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签订协议并支付相关费用的,根据支付费用的进程给予相应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完成股份制改造并报并报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且受理的奖励900万;企业在境外成功首发上市的,奖励企业实际控制人200万元。

    6.此项政策存续期间境内外首发上市成功的企业,上市过程中奖励金额不足1200万的,均补足至1200元。

    7.上市成功前一年,企业对地方贡献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享受政策时间为企业上市前所涉及的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8.区内自然人或法人绝对控股收购区外上市公司,且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本区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已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本区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鼓励相关机构和人员引导上市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我区。

    (四)鼓励企业实施并购重组。

    1.加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财政扶持。区内上市和新三板挂牌公司对本区企业或其资产实施并购重组,涉及土地、房产等资产变更、过户所产生的地方贡献部分,在完成重组资产产权过户或工商变更登记后,全额奖励给该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公司。被并购主体在并购重组过程中产生的地方贡献部分,全额奖励给相应的贡献人。

    2.完善企业并购重组中的土地使用政策。划拨用地使用、土地变更登记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因历史原因导致被并购重组对象房地产权证书不全的,按规定申请补办相关手续。并购重组后,在符合规划要求,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容积率的,按规定不增收土地价款,并减免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本区上市公司实施的重大并购重组项目,可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3.鼓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区内低效和经营困难企业。鼓励上市公司以资本、产业优势盘活存量有效资产,参与“特困(僵尸)企业”出清。对“特困(僵尸)企业”重大的承债式并购重组,可实行“一事一议”。

    (五)鼓励企业开展直接融资。

    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公司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私募债及以配股、增发等方式获得直接融资的,按融资额的0.5%给予奖励,每期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单家企业同一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六)鼓励限售股股东在本区证券营业部交易。

    本区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公司限售股股东,在本区证券营业部开户交易的,交易产生的地方贡献部分,90%奖励给该相应贡献人。同时鼓励区内外上市公司个人限售股股东在本区证券营业部开户交易,其个人限售股在本区证券营业部转让交易产生的地方贡献,90%奖励给相应贡献人。注册于本区的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公司员工持股平台,限售股减持所产生的地方贡献,90%奖励给相应贡献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机制,领导小组组长由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工业、金融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府办、区法院、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政务办、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区国资管理中心、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民银行奉化支行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领导和研究全区企业上市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协调企业上市具体推进事项。

    (二)强化要素保障。各区级职能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制定落实工作计划,细化服务推进举措。企业因规范化股份制改造、挂牌上市、并购重组、直接融资等需要有关部门审批、许可、登记或因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出具相关证明、接受中介访谈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能,为企业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企业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有关职能部门优先办理项目立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环评的预审、转报和核准手续。

    (三)加强责任考核。建立全区企业上市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将企业挂牌上市等资本市场工作纳入对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的目标责任考核。各镇(街道)及经济开发区要高度重视、持续关注,把企业挂牌上市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做到主要领导亲自过问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落实具体抓,安排专人作为资本市场联络员,筛选排模拟上市后备企业,积极做好后备企业的指导、督促、协调和上下衔接等工作。区督查考核室对重点拟上市企业困难问题的协调落实情况建立跟踪督办机制。

    (四)健全资本市场服务体系。建立奉化区企业挂牌上市金融顾问制度,组建拟上市专家服务团,为企业提供便捷、专业的服务。鼓励上市服务中介机构落户我区,证券公司在我区设立投资银行部门、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区设立分所的和主要从事资本市场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在我区开设分所的,每家奖励30万元。

    四、附则

    (一)本意见中涉及的政府补助政策兑现资金管理办法,由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会同区财政局另行制定。本意见中税收、国土等政策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新政策执行。

    (二)对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可实行“一事一议”,具体由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商定。

    (三)本意见中地方贡献结算税种范围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四)上述政策与区内其他扶持政策内容重合的,按最高标准计算,不重复享受;与上级相关扶持政策内容重合的,上级财政奖励可另行计算享受。享受过股改一次性补助的挂牌上市企业,实行差额补助;新三板挂牌企业板块升级及转板上市的,实行差额补助;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及优选板挂牌企业转板上市或新三板挂牌时,已享受的挂牌奖励金额按50%抵扣新的奖励资金。

    企业于本意见施行之后提交的补助申请,按新政策给予补助。

    (六)企业享受上市、挂牌奖励政策需以持续推动上市或挂牌进程为前提,并书面承诺10年内注册地不迁出奉化区,若申请补助后10年内注册地迁出本区的,企业须返还其已领取的所有补助及奖励。

    (七)企业及相应贡献人申报享受上述政策,由企业向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提出政策享受请示,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审核认定后兑现。凡纳入重点拟上市企业名单的企业,应按要求定期向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报送相关资料。

    (八)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挂牌上市和并购重组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奉政发〔2017〕277号)同时废止。

    《加快推进企业参与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扶持政策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在2021年6月2日-2021年6月11日征求公众意见,共收到2条意见建议。内容是:

    吴先生提出:文件第二部分第(四)块第2条,关于“本区上市公司实施的重大并购重组项目,可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是否违反市场公平竞争,建议删除。

    王先生提出:文件第二部分第(四)块第3条,关于“对特困(僵尸)企业重大的承债式并购重组,可实行一事一议。”的相关表述,是否违反市场公平竞争,建议删除。

    针对提出的上述问题,宁波市奉化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相关部门对问题进行研究,对2条意见予以采纳。

    宁波市奉化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6月11日